我国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伴随着大量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高度重视,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开始通过上法院打官司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今天,中奕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通过大数据检索的方式,为大家分享关于湖南省知识产权商标民事诉讼数案件的大数据分析。
检索途径:Alpha案例
检索裁判年份:自2012年至2017年
检索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商标合同纠纷
判决书数量:1266件
地域:湖南省
检索结果:
湖南省2012-2017年商标类民事争议诉讼案件共计3747件,其中判决书数量1266件。在1266件个判决案件中,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判决共计1260份,占比99.53%,商标权合同纠纷判决共计6份,占比0.47%。
在商标类民事诉讼中,主动维权排名前10位的企业主体分别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从审理的法院来看案件数量排名前10的法院分别为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243件,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311件,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89件,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45件,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26件,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13件,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6件,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49件,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28件,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106件。
从审理的法官来看,主要是以下几个法官最大量的审理了商标侵权纠纷的案件:闵俊伟、程婧、肖闻娟、杨文滔、蔡晓、潘威等。
从年份上来看:2012年至2016年呈上升趋势,特别是2015年,出现了暴发式的增长。2017年案件数量稍有回落,但总量依然较高。
经过对1266份判决书的仔细研读和分析后发现,商标侵权类纠纷中涉及到的诉求及焦点问题主要有:1、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赔偿原告为调查取证及追究侵权责任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和其他实际支出;4、被告是否构成侵权;5、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赔偿数额应当如何认定。
使用侵权行为的认定
使用侵权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
关于“类似商品”的认定,应以商标注册证书中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准。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看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是否具有共同点,消费对象、销售渠道是否相同。
对“近似商标”的认定通常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1、两个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相类似;
2、两个商标的标识的主体部分是否相近似。
具体认定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的主观标准,并采用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
实践中多以商标的音、形、义三个要素考察。即读音是否相同;外形是否相近,是否可能导致普通消费者直观上的误认;意思是否相同等来判断。
销售侵权行为的认定
在认定这类商标侵权行为时,不以销售商是否有过错为前提,只要销售商客观上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可认定侵权成立。
但销售商在证明合法取得商品并说明提供者的前提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标识侵权行为的认定
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擅自制造是指商标印制单位未经授权或无正当手续而制造商标标识;伪造是指故意制造假冒商标标识。
制造和销售商标标识,必须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严禁未经商标注册人委托授权而擅自制造和出售商标标识,更不允许伪造商标标识。
反向假冒行为认定
反向假冒注册商标是指行为人将注册商标人的商品合法取得后,未经其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了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反向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并未直接使用或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而是采用反向思维的方式,借用他人使用某一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信誉,推销附有自己商标的商品,从而提高自己商标的声誉。
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
该行为是指无权使用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用于自己的和该驰名商标商品不同类的商品之上,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其在其他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混淆,进而使该驰名商标的特殊吸引力与识别作用发生弱化的行为。
驰名商标淡化的主要表现形式:
1、以一定方式丑化有关驰名商标;
2、以一定方式暗化有关驰名商标;
3、以间接的曲解方式使消费者将商标误解为有关商品普通名称。
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域名的行为
这类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两种类型:
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2、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他人提供的产品、服务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
1、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权获利计算问题
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12月29日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一般是指销售收入减去成本及应缴纳的税金。销售收入的计算只涉及侵权人的实际收入,即已销出商品部分的收入不包括库存商品。”
以上两种计算方法虽然不同,但其基准都是侵权获得利润。然而在商业运行中,企业获得的利润可以分为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三种。主营业利润是指销售获得的所有收入,扣除成本后的部分;利润总额是指税前收入,所得税应当退库作为销售赔偿额的一部分,其他支出应予扣除,产品销售税则不退税;净利润是指利润不仅应当扣除成本,还应当扣除其他支出,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纯利润作为赔偿额。在侵权获得利润的赔偿问题上,选择主营业利润作为侵权赔偿的金额是较为合理的,既无需交纳非因自己经营产生的所得税以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还有利于阻吓侵权行为。
但是,对于商标侵权中有的商标侵权的对象只是商标权人产品中的一项或几项产品,而非所有产品的情况,就应当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比较实用的计算公式是:侵权获利=侵权期间总销售额×侵权商品配比率×利润率。其中,侵权商品配比率是指侵权商品在所有商品中所占的比例,而根据以上对侵权获得利润的论述,侵权期间总销售额与侵权商品配比率的积就是上文中的主营业利润。
湖南省2012年-2017年商标民事诉讼案件大数据报告
作者:邹东腾来源:中奕律师

我国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伴随着大量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高度重视,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开始通过上法院打官司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