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企业家被网暴谈网络水军的刑法应对

来源:金诚同达

文章摘要
引言 网络水军是互联网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与“流量经济”“粉丝经济”以及新媒体、自媒体等网络行业的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引言
网络水军是互联网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与“流量经济”“粉丝经济”以及新媒体、自媒体等网络行业的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出现之初,网络水军在协助企业商业推广、改变传统媒体生态等方面具有一定正向价值。但长期野蛮无序发展,网络水军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日益加重。在网络空间内,网络水军无孔不入,通过散布虚假信息、恶意删帖等手段,形成一个庞大的舆论操控网络,对信息传播、政府公信力以及社会的稳定都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今年4月以来,针对网络黑灰产犯罪高发多发态势,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深入推进“净网2024”专项行动,并将2024年作为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年,集中开展专项打击工作,网络水军成为打击网络黑灰产等相关工作重点。此外,中央网信办近日印发通知,部署开展为期3个月的“清朗·整治违规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近期,有关恶意造谣抹黑刘强东、章泽天夫妇的不实信息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网络水军在短时间内即炮制出上万条谣言信息,对当事人本人的名誉以及企业的市场形象均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本所相关律师团队就此接受刘强东、章泽天夫妇委托,针对上述事件发表了律师声明。事实上,遭遇类似水军网暴的企业家屡见不鲜,如钟睒睒、董明珠、俞敏洪等都曾遭受网络水军攻击的困扰。因此,笔者拟从企业家被网暴角度谈网络水军的刑法应对。
一、网络水军的主要形态及在网暴企业家事件中的特点和规律
(一)网络水军的主要形态
一是网络黑公关。按驱动目的可分为两类:一类为“金主型”,即网络水军根据金主需求,捏造相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制造热搜,以此达到协助幕后金主诋毁对手品牌信誉、个人形象等目的;另一类为“敲诈型”,即网络水军主动策划话题方向,炮制负面信息,以此要挟、讹诈企业和企业家,索取高额“公关费”“封口费”。在网络黑公关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一条由公关公司、“枪手”、“推手”等多个角色组成的黑灰产业链条,分别负责策划事件、发布稿件、发帖评论、推广传播等环节。
二是刷量。网络水军通过积累的大量僵尸账号开展各类点击、浏览、评论、转发、点赞等刷量业务,对相关商品和内容进行商业炒作,提高商品或服务的销售量或点击量。为了应对网络平台的筛查,部分网络水军还进行“养蛊”,即在注册账号后长期潜伏,并模仿普通用户进行评论或点赞,提高账号的使用时间和活跃度,而使用时间和活跃度是相关平台算法的重要参考参数,此类网络水军具有更强的欺骗性,难以被识别和发现。
三是有偿删帖。网络水军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直接删帖或间接删帖等方式,为他人删除网上信息。直接删帖方式主要包括职业投诉删帖或“内鬼”删帖,前者以客户名义向网络平台发函要求删帖,或者对指定信息进行多次投诉或举报,迫使网络平台删除相关信息;后者通过贿赂网络平台工作人员或其他手段,使内部人员运用内部渠道删帖。间接删帖主要指物理沉降,即撰写正向稿件,以点赞、评论等流量营销方式提升新稿件排名,使相关平台上的原始稿件排序靠后,起到和直接删帖同样的效果。
(二)相关特点和办案难点
一是难以追根溯源,始作俑者逃脱法网。在相关企业家被网暴事件中,由于企业家自带流量,信息爆炸式蔓延,很难发现网暴最初的来源。同时,与传统犯罪不同,网络水军呈现出去中心化的明显特质,即犯罪链条的上游只负责犯罪活动的策划与管理,并不直接实施网暴行为,而直接从事网暴行为的人通常处于犯罪链条的下游,上下游链条之间互不相识,公安机关很难顺藤摸瓜铲除整个犯罪链条。
此外,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网络水军通常不租用固定服务器或在境外租用服务器,使用国外加密聊天工具如Telegram、Signal、Skype等,伪造域名和IP地址,躲在虚拟网络之中,难以在现实世界被锁定。
二是网络平台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网络平台算法影响下,有争议性的内容更容易获得流量,而流量越高,越会被平台的算法所推荐,从而引发更多的流量和注意力,形成恶性循环。网络水军可以借助网络平台算法,人为放大事实或有意编造虚假事实,制造新闻“爆点”,使用较小的成本在短时间内即可操纵舆论。
三是攻击形态呈现梯次性,对企业家的网暴最终演变为对企业的网暴,企业的声誉、经营受到极大影响。针对企业家的网暴往往并非一次性,而是梯次性,长时间占据新闻热点,并且很容易从线上转到线下,引发上下游供应商、消费者的应激情绪,产品被下架或遭受抵制,影响企业正常发展。在这种舆论氛围下,伤害的不仅是单个企业,而是民营经济的整体生态。
四是AI“水军”崭露头角。与传统人工“水军”不同, AI“水军”效率更高、成本更低,可以全平台、24小时在线,通过学习并模仿算法,AI“水军”能根据网民、平台及场景特征等进行一对一定制,可以更好迎合网民的信息偏好与需求,加大了网络平台主动发现的技术难度。
五是商业对手相互拉踩,网暴背后隐藏着对商业利益的争夺。如,2021年河南暴雨,鸿星尔克捐款5000万,而捐款2500万的李宁,被骂平时吃爱国红利,在同胞有难的时刻没有民族品牌的担当,品牌形象受到较大影响;再如娃哈哈创始人宗庆后去世后,农夫山泉钟睒睒即遭受了网暴,销量受到较大影响。
二、涉企业家类网络水军的刑法规制
从网络水军的行业生态来说,上游往往是资金和需求的提出方;中游是提供接单、策划的公关公司和各类技术支持者;末端是负责具体实施的下游“水军”公司,形成了职责分明的“流水线”。从涉企业家案件中网络水军行为表现及危害后果来看,行为人在提供技术服务、有偿删帖、发布信息等不同环节实施的行为可能分别触犯不同罪名,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
(一)非法经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1],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据此,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提供发布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1. 有偿删帖服务
    网络用户在互联网上发布帖子属于信息交流活动,合法的信息交流活动受到法律保护,这是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管理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实际上侵犯了网络用户的合法信息交流活动,扰乱了网络服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司法机关将其纳入打击范围,以下述两则案例为例:
    一般而言,企业家对外购买有偿删帖服务的,由于不具有营利目的与经营行为,通常不作为犯罪处理。而对于网络水军而言,不仅转包、派单、接单等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甚至即便通过向网络平台申诉的方式,有偿删掉不实信息,仍可能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8)鄂1002刑初188号判决书认为,虽然本案中删除的信息有很多是网络诽谤信息,但由于本案被告单位、被告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从事有偿删帖服务,其行为扰乱了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管理秩序。至于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接受委托向有关网站或部门投诉,删除网络诽谤信息的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相关费用应从涉案金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因上述行为仍属于有偿删帖服务行为,对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2]
    2.发布虚假信息服务
    只有明知是虚假信息,且有偿提供了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水军才涉嫌该类型的非法经营罪。由于非法经营罪以规制非法“经营”活动为目的,因此持续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服务是该罪的必要要件。如果主观上不知道信息是虚假的,且未有偿、反复性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则不构成该罪。以下述两则案例为例:
    对于职业水军是否主观上明知信息是虚假,司法实践中采用了较宽松的标准。以(2019)闽0302刑初111号判决书为例,法院认为,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收受上家委托,对转发或首发的负面贴文信息不审核、不辨别贴文信息真实性情况下,再次转委托进行发帖,并从中赚取差价,被告人主观上对涉案负面贴文信息的传播持放任的故意,该行为亦可反映出其主观故意系明知。同时,根据在案调取的57起贴文信息核实情况,证实33起系部分不属实、24起系全部不属实,结合同案人及被告人的供述,综合认定涉案相关贴文信息均为虚假信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涉案贴文信息并非虚假且被告人不明知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二)寻衅滋事罪
    《解释》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根据《解释》,该罪主要规制主动编造虚假信息者、明知虚假信息予以散布者、以及组织、指挥者。实践中,通常不会要求普通公众积极甄别所有信息的真伪,一般不直接推定行为人明知信息为虚假信息,而需要存在明确的客观情形作为证据,例如行为人获得编造虚假信息主体的明确告知,或者行为人表示在散布过程中知道该信息为虚假信息等。以下述两则案例为例:
    (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网络水军捏造并同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可涉嫌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本罪与诽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通过“诽谤”的方式侵犯竞争对方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后者则是通过诽谤侵害公民的人格。实践中,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有:造谣中伤,诋毁竞争对手;歪曲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形象;含沙射影,贬低他人商品,标榜自己商品等等。[3]以下述两则案例为例: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网络水军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利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等推送、传播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三、企业家遭遇水军网暴之应对思路建议
    (一)筛查识别水军账号
    网络水军普遍粉丝量和关注量少,点赞量高,一般不会发布原创贴文,但会为了避免账号成为僵尸号而进行转发。实践中,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快速筛查识别水军账号,如可以通过网络账号的多维静态信息评估机制,主要包括用户注册号码、注册IP、使用昵称、关注数量、粉丝数量等维度数据,基于上述数据开展建模分析,从而识别出网络水军使用的账号。[4]一旦识别出批量的水军账号,则该网暴很有可能是有组织的网络水军攻击。
    对于并非有组织性的网民个体发布的不实信息,并且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考虑向网络平台进行投诉举报。《民法典》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此条规定了网络平台的“通知-删除”义务,因此可以通过投诉、举报尽可能在第一时间防止虚假信息扩散与发酵。
    (二)锁定行为主体,及时固定证据
    在前述准确识别网络水军账号的基础上,建议进一步对网络水军账号的昵称、IP地址、注册号码等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如果IP地址相同、注册号码或昵称呈现规律性,则可以判定该批账号属于同一主体所控制。同时,建议进一步收集网络水军账号中的姓名、性别、年龄、家乡、星座、职业、个人经历等身份信息,以便与IP地址相结合共同锁定网络水军行为主体。
    此外,因网络信息属于电子数据,具有可伪造、可篡改以及容易灭失等特性,为了后期民事维权乃至刑事控告,建议及时对网暴信息固定证据,如果数据体量不大,可以采用公证或截图方式人工固定;如果数据体量相对较大,可采取第三方电子存证、时间戳、区块链等技术性措施进行批量处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新出台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处置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保存信息内容、浏览评论转发数量等数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网络暴力信息快捷取证等功能,依法依约为用户维权提供便利”,网络平台具有协助取证的义务,因此可以向网络平台提出协助取证的要求。
    (三)委托专业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
    在完成前述步骤之后,建议委托专业律师,结合点击量、转发量、点赞量、浏览量以及对企业产生的后果等因素,可考虑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或作为一般治安案件提起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由于公安机关的治安拘留证明标准以及对危害后果的要求相对较低,且具有强制力和威慑力,在舆情发酵前期即进行控告,可以取得较好的舆情控制效果。而针对点击量、转发量等均较高、对企业造成了严重后果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可考虑委托专业律师,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
    文章附录
    [1]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三条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因此,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发布信息服务均应当取得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许可,如未经许可的,均违反了该国家规定。
    [2] 对此观点,理论界不乏批评的声音,如有学者认为,申诉行为仅仅为删除行为提供了一个请求条件,即使没有申诉行为,网络服务商如果发现其所提供的网络信息失真,也应该马上删除;相反,即使存在申诉行为,网络服务商也并不一定会作删除处理,是否删除该信息取决于网络服务商对于该信息是否虚假或者违法的综合判断,可见“申诉行为”与“删除行为”是不等同的行为类型,二者之间也不存在包容关系。参见金泽刚:《接受委托请求处置网页信息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人民检察2020年第18期43页。
    [3]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上/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470页。
    [4] 张靖琦:《网络水军的治理困境与路径建议》,新疆警察学院学报2023年12月第43卷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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