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份判决,认定某公司通过第三方在异地代缴社保的方式为其员工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要求该公司在本地进行补缴。
本案大致案情为:北京一公司通过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的方式,在山东济南为其员工缴纳社保。后该公司员工向北京朝阳区社保中心投诉,认为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要求公司进行补缴。社保中心在作出《稽核整改意见书》后,认定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要求在北京进行补缴,公司不服,遂先后提出行政复议及一审、二审诉讼,但行政复议及一审、二审结果均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最终判决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属实,要求公司补缴社保。
分析:
在公司实际用工过程中,往往会发生用人单位经营地址与用工地址不一致,需要异地用工的情形,或是部分公司单纯为了降低用人成本,选择在社保缴纳更低的地区缴纳社保,从而选择通过第三方公司代为缴纳社保的方式进行。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代缴社保也司空见惯,但事实上代缴社保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1.对于本地用工的社保缴纳:
用人单位在本地用工的,由于用人单位自身具有为其员工缴纳社保的能力和义务,故此情况下委托第三方在异地代缴社保属于明确的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社保,导致用人单位“偷鸡不成蚀把米”,得不偿失。因此用人单位在能够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必须依法缴纳社保。
2.对于异地用工的社保缴纳:
依照《社会保险法》第5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故原则上用人单位只能在当地缴纳社保。但若用人单位确有异地用工需要(如开设分支机构、设置联系人员等),建议通过以下方式妥协处理:
(1)若用人单位在异地有开设子公司、分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的,只要该子公司、分公司或关联公司具有营业执照,即可以该公司名义合法地在当地为员工缴纳社保;
(2)若用人单位在异地并无任何关联公司,则可以考虑通过当地人力资源公司以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等方式,由当地人力资源公司在当地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并由人力公司缴纳社保。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与人力资源公司间建立劳动关系,实际用工单位无需缴纳社保,更不存在社保缴纳法律风险。
异地代缴社保违法!公司应如何处理用工关系?
作者:翁嘉钦来源:翰鸿律师

近期,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份判决,认定某公司通过第三方在异地代缴社保的方式为其员工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要求该公司在本地进行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