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1月18日正式实施。
第1则 规定出台的大背景
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是国家的发展战略,从制定实施至今已经卓有成效。国家从战略层面对企业的规范化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与众多企业的接触也明显发现他们已经在改变以前的老思路,尽力适应新的政策规定,朝着规范化永续经营的目标稳步迈进。
知识产权保护是驱动技术创新的原力,它需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不能超前更不能滞后。随着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的稳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也需要进一步升级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新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就应运而生了,这会为我国的技术创新提供强劲的驱动力。
规定出台目的是为了切实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规定遵循民事诉讼证据基本规则,立足知识产权审判实际,以诉讼诚信为指引,以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为保障,进一步完善了证据提交、证明妨碍、证据保全和司法鉴定等重要制度,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推动构建激励、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举证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制度。
第2则 举证责任分配的现状
多年前的一个聚会上碰到一个资深的知识产权律师,他说到高兴处就开始向大家传授自己的案件代理经验。他说他最喜欢做被告代理律师,不喜欢做原告代理律师。做原告代理律师需要准备好多的证据,做被告代理只需要去找原告提交证据中的问题就好了,只要否决掉一些决定性的证据,整个案件结果就有保障了。这虽然是他的一家之言,但是也反映出在谁主张谁举证的这个举证责任分配的大原则下,作为维权方的原告的一个困境,那就是举证责任太重。
第3则 第24、25条条款及所涉及的其他条款内容
第二十四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控制证据的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其提交。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虚假证据、毁灭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实施前款所列行为,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涉及到证据妨碍的内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则 解读
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具有无形性的特点,侵权行为较为隐蔽,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证据往往由侵权人掌握,权利人难以直接获得。规定24、25条坚持问题导向,紧密结合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特点和实际,重点聚焦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通过一系列“组合拳”式的法律规则设计,依法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两条概括起来就是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专利权人)申请人民法院责令控制证据的一方(侵权方)提交,控制证据的一方(侵权方)阻碍人民法院依法获得该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专利权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
规定第24条中责令提供的证据并没有限定证据的具体类型,这里必然包括书证和其他类型的证据。虽然民诉法第111条规定了证据妨碍制度,通过制裁构成证据妨碍的人或者单位来形成有效威慑,让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能够遵循诚信原则。但是民诉法第111条是对于所有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普适性的法规。该规定虽然对构成证据妨碍的人的惩治力度较大,但是在实际的知识产权诉讼活动中即使当事人主张,法官也很少适用该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出台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的证据妨碍的条款就十分必要了,规定第25条就为知识产权中的证据妨碍作出的专门规定,该规定指出构成证据妨碍的不利后果更加便于审判操作,即推定对方当事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
第5则 小结
以上是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4、25条的解读,第24条赋予了人民法院根据证据持有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的自由裁量权,第25条通过让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消极举证的不利后果来督促证据持有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从而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第24、25条解析
作者: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1月18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