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
我国现行《婚姻法》是1980年9月10日经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的,自颁布以来已施行整40年。
配套司法解释有三部,分别是: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2017年2月28日修正
201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
为什么司法解释(二)要修正一次呢?因为其中包含了大量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
《民法典》对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进行了吸收合并,在《民法典》施行之后,现行《婚姻法》将被废止,但基于其法典性质,无法全部囊括司法解释的全部内容,根据法的精神,已出台司法解释中与《民法典》不冲突的部分,将继续有效。
故在讨论时,我们一方面要看《民法典》的规定,一方面还会以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的内容作为补充。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甄别前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
甄别目的: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需要注意的是:
1、夫妻约定大于法定。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的适用上述整理表格。
2、夫妻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①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3、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4、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5、存款利息是法定孳息,婚前财产的存款利息属于个人:但其他投资,比如信托投资等,其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假设小王婚前攒了500万,情形一:婚后小王把这500万存了定期 —— 她这500万和定期存款的利息都归属小王个人;情形二:婚后把这500万买了信托 —— 投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民法典》表述: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修订)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16日〔2018〕2号)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下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① 夫妻共同签名
② 夫妻一方事后追认
③ 婚姻存续期内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日常所需
2、不属于夫妻债务的情形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例外情形: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共同债务的两大判断依据
① 是否有共同的意思表示
② 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4、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谁抗辩,谁举证。在没有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形下:
① 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 —— 默认共同债务 —— 若债务人配偶抗辩不是共同债务 —— 债务人配偶承担举证责任。
②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默认单方债务——若债权人抗辩不是单方债务——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民法典》表述: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1、普通模式:进行婚内财产约定 —— 婚内财产共同所有 —— 约等于一人一半
普通模式下如果结束婚姻关系,在商量不好的情况下请法院判,大概率会判平均分。但是在诸如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会倾斜分配。
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进阶模式:进行婚内财产约定——并且在一方对外负债的时候,向对手方明示,最好写在交易文件中。对自己、对配偶、对交易对手,都是一种保护。
注意:此种婚内约定务必选择书面方式。书面是为了起到对抗效力。
3、困难模式:不离婚,却要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去分割共同财产。
一般情形下,婚内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但在特殊情形下,两个人已经商量不好财产怎么算了,但是又不能或者不愿意或者顾不上离婚,有两种情形,起诉至人民法院,是会立案受理的:
①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②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此处的分割,更多的意义在于人道救助。
我国现行《婚姻法》是1980年9月10日经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的,自颁布以来已施行整40年。
配套司法解释有三部,分别是: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2017年2月28日修正
201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
为什么司法解释(二)要修正一次呢?因为其中包含了大量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
《民法典》对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进行了吸收合并,在《民法典》施行之后,现行《婚姻法》将被废止,但基于其法典性质,无法全部囊括司法解释的全部内容,根据法的精神,已出台司法解释中与《民法典》不冲突的部分,将继续有效。
故在讨论时,我们一方面要看《民法典》的规定,一方面还会以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的内容作为补充。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甄别前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
甄别目的: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规定 | 司法解释其他规定 | |
属于 婚姻财产 | ◆ 工资、奖金 ◆ 劳务报酬 ◆ 生产、经营的收益 ◆ 投资的收益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继承或者受赠财产(有除外情形)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属于 个人财产 | ◆ 一方的婚前财产 ◆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 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 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
需要注意的是:
1、夫妻约定大于法定。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的适用上述整理表格。
2、夫妻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①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3、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4、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5、存款利息是法定孳息,婚前财产的存款利息属于个人:但其他投资,比如信托投资等,其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假设小王婚前攒了500万,情形一:婚后小王把这500万存了定期 —— 她这500万和定期存款的利息都归属小王个人;情形二:婚后把这500万买了信托 —— 投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民法典》表述: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修订)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16日〔2018〕2号)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下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① 夫妻共同签名
② 夫妻一方事后追认
③ 婚姻存续期内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日常所需
2、不属于夫妻债务的情形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例外情形: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共同债务的两大判断依据
① 是否有共同的意思表示
② 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4、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谁抗辩,谁举证。在没有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形下:
① 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 —— 默认共同债务 —— 若债务人配偶抗辩不是共同债务 —— 债务人配偶承担举证责任。
②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默认单方债务——若债权人抗辩不是单方债务——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民法典》表述: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1、普通模式:进行婚内财产约定 —— 婚内财产共同所有 —— 约等于一人一半
普通模式下如果结束婚姻关系,在商量不好的情况下请法院判,大概率会判平均分。但是在诸如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会倾斜分配。
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进阶模式:进行婚内财产约定——并且在一方对外负债的时候,向对手方明示,最好写在交易文件中。对自己、对配偶、对交易对手,都是一种保护。
注意:此种婚内约定务必选择书面方式。书面是为了起到对抗效力。
3、困难模式:不离婚,却要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去分割共同财产。
一般情形下,婚内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但在特殊情形下,两个人已经商量不好财产怎么算了,但是又不能或者不愿意或者顾不上离婚,有两种情形,起诉至人民法院,是会立案受理的:
①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②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此处的分割,更多的意义在于人道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