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企业老板借经济补偿免税条款套取资金的法律后果

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日,笔者偶尔发现某主打公司股权的视频号制作了一出关于利用经济补偿免税条款赚“零花钱”的小视频。

近日,笔者偶尔发现某主打公司股权的视频号制作了一出关于利用经济补偿免税条款赚“零花钱”的小视频。小视频剧情中展现了一种“很溜”的操作——某公司老员工被辞退,倒显得很开心,朋友问他被辞怎么还能笑出来,老员工说过几天再回去公司,朋友马上明白了其中猫腻,戏称老板弄零花钱,老员工笑而不语。
笔者尝试通过不同的法律规范来验证此种“赚零花钱”方式带来的法律后果。
01 税法角度
公司老板之所以假借辞退老员工的方式谋取“零花钱”,根本原因在于老板认为这种间接获得财物的方式有利可图。以广州地区为例,假设老员工与老板达成协议,老员工愿意将一次性赔偿金交给老板。
1、若老员工税前月薪10000元,在本单位工作10年,当老员工被辞退后,其可获得10*10000*2=200000元的赔偿金。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该20万元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统计年鉴-2021》显示,2020年的职工平均工资为67302元。这意味着,在67302*3=201906元范围内,老员工所获得的一次性赔偿金20万元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当老员工将20万元通过“赠与”的方式交到老板手上时,这笔收入属于老板偶然所得,一律按照20%征收个人所得税,税额为20万*20%=40000元。
2、若老板通过工资的方式来获得20万元
假设老板只领取工资20万元,没有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工资所得属于综合所得,按照交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适用3%到45%的超额累进税率。老板的应税收入根据规定为20万-6万=14万元。在该交税年度内老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40000-36000*10%+36000*3%=11480元。单是在这一点来看,老板通过领取工资的方式获取20万元,个税是11480元,比通过“偶然所得”支付的个人所得税要低很多。
3、比较老板通过不同的方式给自己发20万的税额
(1)老板本来就领取工资,20万元是一种额外的收入。要通过工资、奖金的方式来额外获得这笔20万元的收入,而且要达到比偶然所得的20%税率更低的效果,即意味着20万元的税率尽可能覆盖在3%或者10%这个税率档次。通过《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可以简单判断,只有在年综合所得收入减除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少于144000元时才可能获得如此后果。
举例求证
假设老板税前月工资12050元,通过增加奖金方式额外取得20万元。老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2050*12+200000-60000-144000)*0.2+(144000-36000)*0.1+36000*0.3=40000元
综合上述,老板的月薪高于12050元时,通过老员工来获得20万元,比通过给自己发20万元奖金更划算。
(2)若老板通过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方式为自己额外发出20万元,基于规定,此两种综合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再计算个人所得税。收入额为20万*80%=16万元。要达到比偶然所得的20%税率更低的效果,同样要在综合所得收入减除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少于144000元。
举例求证
若老板税前月工资15384元,通过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额外取得20万元。老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5384*12+160000-60000-144000)*0.2+(144000-36000)*0.1+36000*0.3=40001.6元
综合上述,老板的月薪高于15384元时,通过老员工来获得20万元,比通过给自己发20万元劳务报酬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更划算。实际操作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并存较为少见,特许权使用费则涉及知识产权的授权使用,操作难度不低。
(3)若老板通过稿酬所得的方式为自己额外发出20万元,基于规定,此种综合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再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所得税。收入额为20万*80%*70%=11.2万元。要达到比偶然所得的20%税率更低的效果,同样要在综合所得收入减除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少于144000元。
举例求证
若老板税前月工资19384元,通过稿酬所得额外取得20万元。老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9384*12+112000-60000-144000)*0.2+(144000-36000)*0.1+36000*0.3=40001.6元
综合上述,老板的月薪高于19384元时,通过老员工来获得20万元,比通过给自己发20万元稿酬费更划算。实际操作中,老板创作作品从而使稿费达到20万元同样是一种技术活。
最后,综合上述全部内容,老板本身没有领取工资的,给自己发放工资更“划算”。老板领取工资的,找一个“心腹”老员工,通过辞退对方套取公司的经济赔偿金,再由“老员工”无偿赠与老板,以此获得20万元,这样一种方式更为便捷。最大技术难度在于“老员工”是否够配合,毕竟那也是20万元的经济赔偿金。
02 民商法角度
1、老板与老员工之间的赠与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送钱给别人不犯法)、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赠与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
2、老板和老员工的行为——先辞退后重新聘任,是否属于恶意串通,以至于辞退行为无效?
一方面,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作为公司的老板(执行董事或者法定代表人),其辞退劳动者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体现着用人单位的意志,用人单位辞退谁或者聘任谁属于用人单位的自治范围,处于被支配被管理的劳动者本身不具有对抗的能力——更何况,用人单位依法支付了经济赔偿。
另一方面,恶意串通导致无效是民事法律中的制度,不能以此来评价劳动关系。
3、老板其实是一种俗称,其在公司中的职务可能是“执行董事”、“总经理”,也就是公司法中常见的“董监高”。老板违法解除老员工劳动合同方式获得利益的行为,明显属于违反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受损害的股东、债权人可以主张侵权者赔偿。如果不存在受损害的股东或者法人资金充盈不影响债权人利益呢?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裁判规则之一是不告不理。
03 刑法角度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因违法辞退而支付给老员工的一次性经济赔偿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前提是,这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如果认为这笔经济赔偿金不是合理支出,应该作为应税所得额。假设公司为小型微利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按照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恰恰与老板获得20万元以“偶然所得”缴纳个税的税率相当。从这一点来看,老板的行为并未造成国家税收的减少,实质上不具备税收方面的社会危害性。不构成刑法第三章第六节的犯罪构成。然而,若公司不是小型微利企业,一般按照2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必然造成国家税收的减少,危及国家的税收征管。
法条依据: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30000元的

5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股东权益受损的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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