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公司年会时突发躁狂症,算工伤吗?

来源: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新年将至,许多公司相继组织聚餐、抽奖等年会活动以增进内部沟通、促进交流分享。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与年会有关的劳动争议案件。笔者以一则案例入手,来探讨年会中的工伤问题。

前言
新年将至,许多公司相继组织聚餐、抽奖等年会活动以增进内部沟通、促进交流分享。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与年会有关的劳动争议案件。笔者以一则案例入手,来探讨年会中的工伤问题。
案情简介
华某系A公司会计,在公司年会担任主持人时出现了胡言乱语、心神不定、情绪激动等情况,经某安定医院确诊为躁狂症,当时系躁狂发作。之后华某因不服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决撤销该决定。一审法院认为人社局所作认定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根据,履行程序合法,予以支持,驳回了华某的诉讼请求([2020]京0105行初102号)。华某不服,又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2020]京03行终697号)。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华某在主持A公司年会过程中躁狂症发病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律师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即工伤保险制度保障的对象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则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对于工伤三要素的“三工”原则——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作了相应说明。
首先,针对年会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问题。
通常来说,年会由公司组织安排,具有一定的工作属性,是当代职场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因其场所或时间与日常工作安排不符,就僵化割裂其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之间的关系,而应当将其与包括素质拓展等在内、具有类似性质的活动一起综合考量,确认其是否属于工作的延伸。
其次,针对躁狂症发作是否因履行工作导致的问题。
据华某陈述,其躁狂发作系因年会现场精神高度紧张以及不良环境因素产生的刺激造成了精神损伤。但是有证据显示,华某与年会现场人员沟通相关事宜时状况正常,并未表示因身体原因无法主持,其同事亦未察觉其精神状态存在异样。且华某在年会前因个人原因已出现躁狂症的相关症状,其所患躁狂症与工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确认,亦无证据证明华某在公司年会过程中受到了事故伤害。
且华某所患躁狂症并非《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列明的职业病,其所要求认定为工伤的仅是一种症状。华某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为由申请工伤认定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华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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