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民间借贷,准确认定法律关系保证公正裁决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现实生活中,有时因为百姓法律知识的欠缺不小心写错,产生了合同名称和合同实际的性质不相符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仲裁是如何裁断的呢?请看下面案例。

现实生活中,有时因为百姓法律知识的欠缺不小心写错,产生了合同名称和合同实际的性质不相符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仲裁是如何裁断的呢?请看下面案例。
01: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9日,张女士与李先生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与《代持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主要约定:“1.李先生将其持有的甲公司的116610股股权转让给张女士,转让价款为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2.该股权转让后,张女士受让的116610股股权仍然由李先生代为持有,双方另行签订《代持协议》;3.若甲公司不能在股权转让后一年内完成在香港的上市,或甲公司在完成上市后,张女士的投资收益不能达到年化收益率15%,张女士有权要求甲公司或李先生以股权转让价款本金加上年化15%的复合利率,回购张女士的股权。”同日,张女士通过银行将购买股权的价款1000万元转账给李先生。近期,张女士发现李先生及甲公司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及失信企业,并作出限制高消费令。且甲公司至今没有启动上市。综上,在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先生及甲公司出现涉诉风险的情况下,甲公司己经无法实现在香港上市。在甲公司无法上市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及《代持协议》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故张女士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解除张女士与李先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与《代持协议》;2.李先生返还张女士股权转让价款本金1000万元;3.李先生按照年化15%的约定收益率,共同给付自2019年9月29日至2020年5月28日的股权转让价款收益100万元,此后的收益顺延给付至全部清偿之日。
02:仲裁结果
(一)被申请人李先生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返还申请人张女士借款本金1000万元;
(二)被申请人李先生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女士截至2020年5月28日的利息100万元;2020年5月29日至被申请人李先生实际付清应返还借款本金期间的利息,被申请人李先生以应返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向申请人张女士支付
03:专家意见
仲裁庭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与《代持协议》,但根据庭审调查,“股权”没有发生实质转移。而且,张女士作为投资人,在受让股权投资前没有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没有重点关注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也没有参与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无论目标公司盈亏,张女士均享有保底收益,不承担投资风险。因此,当事人的行为不具备股权受让投资法律关系的特征,本案的法律关系性质应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张女士主张返还的股权转让价款本金1000万元为借款本金,年化15%的约定收益率为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可认定为一年,自2019年9月29日起算。张女士与李先生之间的借贷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且张女士与李先生之间关于年利率15%的约定也没有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在李先生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情况下,张女士有权要求李先生返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
04:哈仲提示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名实不符的合同,都遵循着“名不符实,以实为准”的原则,如因此发生纠纷,多数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还是可以说得清,辩得明的,合同关系仍然可以认定。但是,也可能有些“写错”的结果就会比较严重,轻则完全无法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重则可能承担远超预期的责任和风险。所以建议百姓签订合同时,如遇到比较专业或拿捏不准的情况,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免未来发生纠纷,影响自身利益。
您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约定送达条款: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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