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公司能免责吗?

来源:极客法律

文章摘要
【编者按】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义务。在实务中,许多用人单位由于各种原因,如控制用工成本、员工个人不愿缴纳等等,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编者按】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义务。在实务中,许多用人单位由于各种原因,如控制用工成本、员工个人不愿缴纳等等,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同时,公司为了防范风险,通常会要求员工出具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声明书等。用人单位这样做真的就万无一失、没有法律风险了吗?我们来看两个真实的案例。
【案例】
(一)甲具有农业户口,于2010年4月7日入职A公司。合同存续期间,A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8月6日离职,并于当年8月8日将A公司诉至顺义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在职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
A公司提交了《员工手册》和《A公司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确认书》,以证明系甲本人不愿缴纳社会保险。《员工手册》的社会保险一节内容显示:员工试用期满后,应及时配合公司进行社会保险申报办理,如个人自动放弃不予配合,不愿缴纳社会保险的将由其个人承担所有责任,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有甲签字的《A公司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确认书》显示,是否愿意缴纳社会保险处为不愿意。
法院认为,A公司为员工甲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虽然甲声明不愿缴纳社会保险,但A公司为甲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并不能因此而免除,A公司未为甲缴纳社会保险,应向其支付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
(二)乙系B公司员工,双方劳动关系期间,乙因工负伤,并鉴定为十级工伤。B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乙在入职时向公司提交了不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声明》。后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该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B公司应当向乙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其以乙自愿放弃缴纳工伤保险为由进行抗辩,不予支持。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审判实践中,普遍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强制性义务,即使员工提交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书面声明,或者如案例一中,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了免除公司责任的条款等,用人单位的义务也不能免除。
【律师建议】
如前所述,即使员工向用人单位提交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书,公司仍有可能面临社保行政部门的要求补缴、加收滞纳金、罚款等处理,还可能承担诸如支付经济补偿、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损失等多项法律责任。
具体的法律风险,可参见往期文章《未依法给员工缴社保,后果多严重》。如果确实因员工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办理社会保险的,从防范风险角度出发,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求员工出具声明书
公司首先要求员工向单位出具本人签字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声明书,声明书应当明确个人具体原因、公司已尽法律风险告知义务条款以及公司免责条款等。
2、要求员工提供参保证明或缴费凭据
除员工出具本人签字的声明书外,从固定证据、尽量减少公司的法律风险的角度来考虑,对由于地域限制,确实已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其他地方缴纳社保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提供相应的参保证明或缴费凭据,并注意留存。
3、向员工支付相应保费
若员工已在别处办理社保的,公司应当将相应的保费支付给员工,并注意保留有效的支付凭证,比如说在案例一中,A公司提交的工资台账中虽然包含了社会保险补助项目,但没有员工甲的签字,因此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
4、书面告知
由于员工自身过错无法办理社保的,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办理社保登记所需的个人资料和信息,以及不予提供的相应法律后果,并保留好书面告知的相应证据。
综上,对于新入职员工,公司要及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若员工已在别处缴纳社保的,应要求员工提供相应的参保证明或缴费凭据;若确实因为员工个人原因不能办理的,要及时向其书面告知办理社保所需资料及法律后果。
同时,应当将相应保费支付给员工,并注意保留支付凭证,从而最大程度上防范法律风险。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