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律师:姜梅
引 言
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保证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将来顺利得以执行,或者避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责令相对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我国现行有效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对诉中行为保全及诉前行为保全进行了规定。
公司决议纠纷案件是指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针对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以下统称“公司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1]规定提起的确认公司决议无效和撤销公司决议诉讼,以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2]之规定提起的确认公司决议不成立的诉讼。
在公司决议纠纷案件中,若公司决议最终被法院确认无效、不成立或者被撤销,公司决议不得实施,公司不得根据决议内容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已经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但是在此类诉讼从准备至法院立案起诉,再到法院最终做出判决,时间比较长,等诉讼结束时,往往公司决议已经执行完毕【例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增加注册资本等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在决议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公司决议执行完毕再撤销决议、变更工商登记往往意义不大或成本较高。因此,如何高效阻止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施行,就具有紧迫性。司法实践中在公司决议纠纷案件中股东可通过行为保全的方式来实现,行为保全亦成为股东维护权益的一大利器。
一、公司决议纠纷案件中行为保全的具体运用
从检索的公司决议纠纷中的行为保全案件来看,申请人的保全请求主要是禁止公司实施决议或禁止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停止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的工商变更登记
在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9)川0121民初4421号案件中,被告四川久远成阿科技有限公司股东钟某等三人从公司登记机关获悉:第三人刘某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组织机构等的变更登记,所提交的决议的主要内容为:公司不设董事会,设立一名执行董事等。钟某等三人认为上述决议未经过股东会讨论及表决,决议不能成立于是提起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并提供了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根据三原告的申请作出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四川久远成阿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的工商变更登记。
(二)禁止公司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在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粤1391民初3956号案件中,因被告惠州汉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富房产公司)作出了公司决议,决议主要内容为:免去公司原董事、监事职务,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董事长等。原告惠州市毅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且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于是诉请撤销前述公司决议,并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并提供了50万元银行存款作为担保。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根据原告申请作出(2018)粤1391民初39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被告汉富房产公司执行上述公司决议。
(三)禁止依据股东会决议内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在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0民初8282号案件中,因被告重庆市渝黔兴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黔公司)作出了股东会决议,决议主要内容为:罢免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重新任命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原告潘某认为该会议召集程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及表决结果均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故诉请法院撤销前述股东会决议,并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并提供了保函作为担保。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作出了(2020)渝0110执保4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禁止渝黔公司实施上述股东会决议内容;禁止依据股东会决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禁止以上述股东会决议为基础召开股东会会议。
二、行为保全的实务要点
(一)行为保全的管辖法院
如果是诉中行为保全的,由受诉法院受理;若是诉前行为保全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公司决议纠纷类案件中,公司为被告,其余股东、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而且依据《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公司决议纠纷也属于公司纠纷,应当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公司决议纠纷案件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法院申请。
(二)行为保全的担保
不管是诉中行为保全还是诉前行为保全,《民事诉讼法》并未对行为保全的担保问题进行特别的规定,相反跟财产保全一样,申请行为保全也需要提供担保。从检索的案例来看,担保形式与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形式没有太大区别,申请人可以提供保险公司保函、银行存款、不动产等作为担保。但对于行为保全的担保数额如何确定并未明确规定,通过案例检索也没有探索出行为保全担保金额的规律,故而,对于行为保全的担保数额,需要提前跟法官进行沟通。
(三)行为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行为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及格式并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行为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公司决议纠纷案件的行为保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该规定明确行为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2. 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内容和期限;3.申请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包括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的具体说明;4.为行为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5.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在公司决议纠纷案件中,申请行为保全的,对于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可以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决议纠纷案件中行为保全在公司控制权争夺中作用重大,利益受侵害方应尽可能及早的申请行为保全,情况紧急时,可采取诉前行为保全的方式。但就检索的案例来看,公司决议纠纷的案件上千万件,但行为保全的裁定极少,可见法院在行为保全上的慎重。因此,为了保全的顺利执行,建议与法官进行充分的沟通,积极争取相应的权利。若系协助义务人的,积极寻求救济措施的同时,也应当严格履行其协助的义务,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延伸阅读
保全裁定作为一经作出即开始执行的法律文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协助义务人(包括被申请人)后,协助义务人即被赋予了法定的协助义务。协助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保全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履行义务,违反其法定协助义务的,可能被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司法实践中具体体现为:
(1)民事责任。如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执监211号案件中,金鑫公司因违反保全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所载明的协助义务,最终人民法院责令金鑫公司承担50万元的民事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协助义务人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还可以予以罚款;
(3)刑事责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在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0703刑初213号案件中,被告人雷某在收到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导致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最终鼎城区人民法院以雷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单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参考文献
[1]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2]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