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刑事法律风险大数据报告

来源:iCourt法秀

文章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的数量也急速增长,随之而来的是企业管理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呈现高危态势。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的数量也急速增长,随之而来的是企业管理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呈现高危态势。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对于企业家涉案,应慎用强制手段,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笔者搜集整理了2018年度裁判文书网公布有关企业高管的案件,并对这些案件情况的数据进行分析,希望对分析了解企业高管刑事法律风险有一定帮助。
【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Alpha 案例库
2、检索日期:2019年9月18日
3、年份:2018年
4、关键词:当事人身份中涉及“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
5、案由:刑事
6、案件数量:5105份
一、行业分析
1.企业高管刑事犯罪地域分布

全国各省份企业高管涉及刑事犯罪分布情况
2018年全国法院共计公开企业高管涉及刑事犯罪裁判文书共计5105份,其中排名前五的省份分别是河南、江苏、山东、湖北、安徽,涉及企业高管刑事犯罪数量分别为438件、418件、362件、359件、302件。
2.企业高管刑事犯罪年龄结构

企业高管涉及刑事犯罪数量年龄段统计
在统计年度内,50后占总人数的11%,60后占总人数的33%,70后占总人数的32%,80后占总人数的21%,90后占总人数的3%。
60后、70后为企业高管刑事法律风险的高发年龄段。
3.企业高管涉及刑事犯罪受教育情况统计

企业高管涉及刑事犯罪受教育情况
在统计年度内所有涉及刑事犯罪的企业高管中,小学以下的有213人,占全部人数的4.2%左右,初中至高中学历的有1688人,占全部人数的33.1%,大专文化的有1173人,占全部人数的23%,本科学历的有520人,占全部人数的10.2%,本科以上学历的有285人,占全部人数的5.6%,其余在判决书中并未表明学历信息。
从统计数据上来看,企业高管涉及刑事犯罪的数量与受教育程度的高低正相关,随着企业高管受教育水平的提高,也逐渐加强了自身刑事风险防控意识,保障了企业在合规的轨道上运行。
4.企业高管犯罪性别统计

企业高管犯罪性别统计
在统计年度内,涉案企业高管男性的比例远远高于女性,其中男性高达88.3%,女性仅为11.7%。
5.企业高管犯罪的案由及罪名
(1)企业高管犯罪触犯次数最多的案由

企业高管犯罪案由结构
企业高管犯罪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贪污贿赂罪类案件,其中破坏社会主要市场经济秩序罪有1881件,贪污贿赂罪类案件有1250件。
(2)企业高管触犯次数最高的十大高频罪名

企业高管犯罪十大高频罪名
在统计年度内,企业高管触犯次数最多的十个高频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受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合同诈骗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有791件,这也是基于目前中小企业出现的融资难问题,部分企业采取借贷的方式筹措资金。
在目前有些关于企业融资的监管制度尚不健全,一些不法分子打着企业融资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进而影响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这也警示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合法融资,避免踏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红灯区。
6.企业高管受刑罚处罚情况

企业高管受刑罚处罚情况统计
从企业高管犯罪刑罚处罚情况来分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高管占据50%以上,共有2842例,其次是被判处缓刑,共有1704例。因为企业高管涉及的犯罪多为经济类犯罪,结合我国慎用死刑的政策,2018年度公开的裁判文书中,企业高管被判处死刑的仅有1例。
7.企业高管涉及刑事犯罪案件二审裁判分析


二审案件律师代理改判、发回情况分析
企业高管涉及刑事犯罪案件一审阶段计2483件,上诉至上一级法院的计1746件,占总数的70%,其中聘请辩护律师的案件有1405件,占80%,1746件案件中成功改判的有283件,发回重审的有293件。
其中上诉聘请律师且成功改判的有257件,占91%,上诉未聘请律师且成功改判的有26件,占9%;上诉聘请律师且发回重审的有265件,占90%,上诉未聘请律师且发回重审的有28件,占10%。
故聘用律师作为辩护人可以显著提升案件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概率,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企业高管犯罪情况分析
从统计的数据可以看出,企业高管刑事犯罪主要集中在融资类犯罪,其中首要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被告人年龄主要分布在60、70后,主要原因在于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金融业的发展,但是当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措施尚不到位,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痛点,而互联网涉及的面较广,一旦经济下滑,资金链断裂,就容易出现企业高管跑路的现象,从而滋生出犯罪。而60、70后的的企业高管大多已经处于事业的成熟期,往往都掌握企业的命脉。
企业高管涉及刑事犯罪主要集中在初中至高中学历,之后随着学历的提高犯罪频率也逐渐降低,这也反映文化程度往往与犯罪有着一定程度的必然联系。
企业高管触犯次数最高罪名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也反映出企业高管面临的刑事风险与外部营商环境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党和政府为保护企业家出台的一系列文件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全方位的制度保障。
但是近年来企业高管涉及刑事犯罪的数量仍然是居高临下,且呈逐年攀升的态势,原因主要归结于大部分企业高管法律意识不强,仍然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稍有不慎便会触碰刑事犯罪的红线,而一旦企业或企业高管涉及刑事犯罪,那整个企业可能就会“一朝回到解放前”。
事实上刑事法律风险与其他法律风险一样,贯穿于企业发展的全过程,因此企业高管推广业务的同时,也要注重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但企业刑事法律风险不在于事后的防范,而在于日常的把控,企业潜在的法律风险转化成刑事案件也有一个渐变的过程,这需要企业可以正确及时处理危机,化解刑事法律风险。
因此,企业需要一个专业的律师团队甄别日常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协助企业建立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把握法律底线,避开犯罪红线。
三、典型案例
1.望洲集团、望洲财富董事长杨卫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案情简介】
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洲财富”)系被告人杨卫国所属望洲集团的子公司,望洲财富的生产经营范围设立时明确不得从事金融业务,且营业执照中明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望洲集团在未取得金融许可的情况下开展线下金融吸储业务,并通过望洲财富在全国多个省、市开设门店,采用发放宣传单、举办年会、广告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根据理财产品的不同期限约定7%-15%不等的年化利率,以线上线下两个渠道面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
自2013年9月起至2016年4月20日,望洲集团通过望洲财富共计吸收存款人民币64亿余元,至案发时尚未归还本金为人民币26亿余元,涉案债权人共计13400余人。被告人杨卫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法院认为】
望洲集团及望洲财富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从业资质,但被告人杨卫国仍指挥公司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吸收巨额资金,事实上从事了商业银行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其行为违反了我国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被告人杨卫国身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件索引】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4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
2.原百度公司发展部总经理马国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间,北京春庭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加入“百度联盟”的形式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进行合作,在此期间被告人马国林利用其在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担任联盟发展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收受北京春庭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关某、张某(均另案处理)以转账形式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953951.28元。被告人马国林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扣得款项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国林身为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且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件索引】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1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
3.物美集团创始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案情简介】
张文中,物美集团创始人,于2009年3月30日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诈骗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有期徒刑3年;犯挪用资金罪,判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2016年10月,张文中向最高院提出申诉。2018年2月12日,张文中案开庭再审。原审法院判决张文中有罪的主要依据,是2002年国家经贸委出台的相关文件,该文件指出“国债贴息重点扶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骨干企业”。原审认定张文中在明知民营企业不属于国债技改贴息资金支持范围的情况下,通过申报虚假项目以物美集团下属企业的名义,骗取国债技改贴息3000余万元。
然而,国家经贸委于1999年制定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虽主要针对国有企业进行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但民营企业并没有被明确列入禁止清单。之后,我国对民营企业的经济政策以及国债技改贴息政策发生调整,物美集团2002年申报的信息化项目与物流项目属于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支持范围。
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物美创始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同时改判原审同案被告人张伟春、原审同案被告单位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物美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时,国债技改贴息政策已有所调整,民营企业具有申报资格,且物美集团所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均属于国债技改贴息重点支持对象,符合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政策。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在物美集团申报项目过程中,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并无非法占有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原判认定张文中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再3号判决书
四、给企业的建议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指出要依法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在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提出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紧接着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发布1号文件《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再次着重提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由于大部分企业高管涉及刑事犯罪都是源于企业制度的缺失,所以对于企业自身来说,要做好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应当从制度建设角度出发,从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处理方面搭建好一个全方位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1.事前防范
企业应当对自身情况进行全面法律体检,找出企业在治理经营、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等各个环节存在的潜在风险点。如通过对企业现有的劳动人事、财务、公司章程等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确认是否存在监管制度缺失,部分高管行使权力未受到制度约束的情况出现,各个岗位分工是否明确,以及通过对企业目前的涉诉案件进行梳理,找出企业高频的风险点。
在企业进行全面的法治体检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立企业内部决策的刑事合规审查制度,并对企业高管普及基本的刑事法律知识,以真实的案例对高管进行警示教育。
2.事中控制
在法律风险来临之际,应当把握好风险处理的黄金时期,尽可能地降低或消除风险。首先要向专业人员咨询,对企业目前存在的风险进行诊断,根据风险类型进行逐一分析后立即做好风险处置措施,并采取最优的应对策略,一旦风险转化为刑事案件,则必须要有专业律师参与,以便最大程度地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事后处理
在处理完刑事法律风险后,应当做好总结工作,找出风险发生的原因,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刑事法律风险管控的“防火墙”,以避免风险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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