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法律责任汇总

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要点一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有关场所配备救援设备,定期维护;加强与疾控中心等单位的信息互通,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法律依据: 1.

要点一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有关场所配备救援设备,定期维护;加强与疾控中心等单位的信息互通,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规定,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对突发性事件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要点二 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疫情防范监测工作,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协助救助工作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三十八条 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失。
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
第四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公民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的指挥和安排,配合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六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4.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继续做好住宅小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严格进出管理,严格外来人员和车辆的管控,执行来访人员登记制度,对进出人员开展体温检测,进出小区一律戴口罩。
要点三 物业服务企业对所在区域进行摸排,实时报送疫情信息
法律依据:
1.《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动员城乡社区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民发〔2020〕9号)规定:进一步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统一要求,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动员居(村)民小组长、楼门栋长等自治组织成员、物业服务企业和志愿者,对居民院落(楼、门、栋)、小区、驻区单位、商业企业等进行细致摸排;城乡社区组织每天按要求实时报送疫情信息,决不允许迟报、漏报、瞒报。严格对社区各类活动的管理,在疫情解除前不举办各类人员聚集性活动;确因工作需要在社区开展活动的均应严格按程序报批,并做好相关活动信息报告工作。加强社区间信息沟通,实现社区间人口流动信息的及时、有效衔接。引导社区居民运用社区信息平台反馈个人健康信息。
2.《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5号)规定:1. 实行网格化、地毯式管理。社区要建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组织体系,建设专兼职结合的工作队伍,责任到人、联系到户,确保各项防控措施得到切实落实、不留死角。鼓励社区居民参与防控活动。2.加强人员追踪。以社区为网格,加强人员健康监测,摸排人员往来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重点追踪、督促来自疫情发生地区武汉市的人员居家医学观察14天,监测其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输入。充分利用大数据的手段,精准管理来自武汉的人员,确保追踪到位,实施医学观察,发挥街道(社区)干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和家庭医生队伍的合力,提高追踪的敏感性和精细化程度。3.做好密切接触者管理。发动社区网格员、家庭签约医生、预防保健医生对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规范管理,配合疾控机构规范开展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落实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措施,及时按程序启动排查、诊断、隔离治疗等程序。
3.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继续做好住宅小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协助排查登记,加强疫情高发地区尤其是湖北武汉地区返城人员排查,继续协助社区开展摸排登记。
要点四 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的应当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要点五 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疫情防治宣传,及时劝阻聚集人员
法律依据:
1.《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5号)规定:加强健康宣教。要通过“一封信”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等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发布健康提示和就医指南,科学指导公众正确认识和预防疾病,引导公众规范防控行为,做好个人防护,尽量减少大型公众聚集活动,出现症状及时就诊。



  1.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服务业主为宗旨,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安全防范、卫生保洁、绿化、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等服务;
    (三)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四)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
    (五)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服务,开展社区文体活动;
    (六)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
    (七)为业主提供水、电、气维修等便民有偿服务;
    (八)协助调解业主间的物业纠纷;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继续做好住宅小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6.避免人群聚集,取消集体活动,关闭聚集场所尽量避免人员大规模聚集。……8.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有关政策措施宣传,增强群众自我防护意识。
    要点六 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区域内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法律依据:
    1.《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动员城乡社区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规定:(五)进一步做好环境整治工作。大力开展冬春季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对社区环境卫生整治和消杀,严格对城乡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和通风,注意加强对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日常消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环境要每日清洁消毒,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处置医疗废物;疫情解除前暂停社区图书室、文体活动室、老年活动室(日间照料中心)等人员聚集型场所服务活动,对于确有需要的可探索采取电话预约等一对一服务方式;动员驻区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环境卫生整治,确保社区环境干净整洁。城乡社区组织要积极配合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大对集贸(农贸)市场整治力度,对集贸(农贸)市场、便民摊点群等进行环境卫生巡查,根据当地疫情情况和党委、政府要求,参与劝导人群聚集营业场所暂停营业。
    2.《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5号)规定:4.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力度,严格对社区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和通风,特别要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环境治理,把环境卫生治理措施落实到每个社区、单位和家庭,防止疾病传播。
    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规定:5.环境卫生治理:社区开展以环境整治为主、药物消杀为辅的病媒生物综合防制,对居民小区、垃圾中转站、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进行卫生清理,处理垃圾污物,消除鼠、蟑、蚊、蝇等病媒生物孳生环境。及时组织开展全面的病媒生物防制与消杀,有效降低病媒生物密度。
    4.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继续做好住宅小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4.增加消费频次,全面加强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和公共场所公共部位的消毒工作,重点部位增加消毒频次。5.科学处置口罩,小区醒目位置设置专门的废弃口罩等特殊有害垃圾收集点。
    要点七 物业服务企业应为服务人员配备防护口罩,购买意外保险,做好内部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1.《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的通知》(一)对于公共交通工具司乘人员、出租车司机、公共场所服务人员、武警、交警、安保人员、媒体记者、快递人员等行业人员,因日常接触人员较多,存在感染风险,其所在单位应为其配置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或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以及手消毒液、消毒纸巾、体温计等物品,并做好工作环境的日常清洁与消毒。工作期间,应做好个人防护,规范佩戴口罩上岗。口罩在变形、弄湿或弄脏导致防护性能降低时需及时更换。注意保持手卫生,用洗手液或香皂流水洗手,或者使用免洗洗手液。每日至少2次测量体温。一般情况下,不必穿戴防护服、防护面罩等防护用品。如出现可疑症状(如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肌肉酸痛等),应立即停止工作,根据病情居家隔离或就医。
    要点八 物业服务企业内部人员应加强自我防护
    法律依据:
    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继续做好住宅小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7.做好员工防护,严格执行戴口罩上岗,关心和保护一线物业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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