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2019年-2021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中篇)

来源:八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裁判观点分析 三、合同效力及合同无效的后果 在涉及合同效力这一争议焦点的22份判决中,最终认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的判决有21份,主要包含三类:一是没有、超越资质,合同无效;二是应当招标而未招标;三是

裁判观点分析
三、合同效力及合同无效的后果
在涉及合同效力这一争议焦点的22份判决中,最终认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的判决有21份,主要包含三类:一是没有、超越资质,合同无效;二是应当招标而未招标;三是违法建筑导致的设计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针对已交付的合格的设计成果,仍应支付相应款项,产生损失的,按照双方的过错进行承担。
【裁判规则1】:
设计方不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所签订的设计合同无效。
【案件索引】:
陈亚银与石屏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21)云2525民初125号
【法院观点】:
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陈亚银作为自然人,又不具备相应设计的资质,且双方无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发布法释[2004]14号)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的规定,华辉公司与陈亚银之间的合同系无效合同。
【裁判规则2】:
针对室内装饰装修未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设计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云南省各地法院基本认为只要涉及公共区域的装饰装修(如KTV、影院、宾馆的装饰装修),都应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否则认定签订的设计合同无效。
【案件索引】:
昆明品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缇丰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18)云0112民初11446号
【法院观点】:
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2月19日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其进行TF-BJJD酒店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图(含水、电)的制作,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绘图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陈述原告没有设计施工图纸的资质,则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裁判规则3】:
双方就未办理国有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而签订的设计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案件索引】:
河口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19)云25民终215号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所涉工程至今未办理用地及规划许可手续,且已被责令停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建设工程设计属建设工程的范围,双方就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进行设计而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所涉工程至今未办理土地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致使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4】:
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招投标,而未经招投标的设计合同无效。
【案件索引】:
云南淩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澄江县水利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18)云04民终1101号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第七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云南省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开招标限额为货物和服务类1000000元以上、工程类2000000元以上。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以竞争性谈判采购为主。”根据上述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本案所涉水利工程系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此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本案中,中选通知书载明的报价、淩屹公司与澄江县水利局于2013年10月8日和2015年1月5日签订《水利工程设计合同》及《澄江县小冲水库设计补充合同》所涉工程款均已超过2000000元,但未进行招投标程序,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裁判规则5】:
设计合同无效后,设计方仍有权就其验收合格并交付的设计成果要求发包方支付相应的设计费,部分法院支持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索引】:
昆明品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缇丰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18)云0112民初11446号
【法院观点】:
《协议书》无效后,根据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原告就其完成并验收合格的设计图仍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价款。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陈述约定由原告完成1号楼1-5层、4号楼1-5层的施工图纸(含水、电),履行过程中,双方又约定增加2号楼1-3层、5号楼1层的施工图(含水电)的制作,本院予以确认。就原告是否完成并交付上述设计图及交付的设计图的质量的情况,原、被告双方主张不一致,原告主张其于2017年9月25日完成并向被告交付了约定的全部设计图;被告先主张原告于2017年8月交付1号楼施工图(不含水、电)但存在缺陷,后未再交付过设计图,后又主张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交付了1、2、4、5号楼的部分施工图纸、部分水电图纸,之后就未交付过了,且原告交付的设计图存在质量问题……庭审中,被告也表示其从未就质量问题联系过原告。综上,结合本案的情况,在原告已将其完成的设计图交付给被告的情况下,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绘图费尾款。
【裁判规则6】:
设计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根据双方对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不具备建筑设计资质被认定为合同无效的,一般认为双方均存在过错。
【案件索引】:
昆明艺淇广告有限公司与瑞丽市中影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19)云3102民初1000号
【法院观点】:
由于原告艺淇公司不具备建筑设计资质,故其与被告中影公司签订的《艺淇品牌机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应为无效。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亦无效,但约定的合同价款可作为合格设计成果的市场参考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艺淇公司和被告中影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已经进行了履行,原告艺淇公司提供的设计文件具有智力成果的属性,且系专门应被告中影公司的要求所出具,设计效果已得到中影公司认可,该公司已实际委托原告艺淇公司的关联公司依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现有证据反映该无效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及设计成果的验收,双方都具有过错,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折价补偿原告艺淇公司合同约定价的50%即7.5万元。
在签订合同时,上诉人中影公司对艺淇公司的资质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也未能按照合同第5条的约定提交涉案工程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并且已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使用了被上诉人的设计成果。加之,上诉人中影公司一审提出要求对设计图纸是否存在设计缺陷进行司法鉴定,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被鉴定机构终止鉴定并退回。综上,双方当事人在涉案无效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一审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折价补偿艺淇公司合同约定价的50%即7.5万元的认定和处理是恰当的,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规则7】:
设计合同无效,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可作为合格设计成果的折价补偿标准。
【案件索引】:
昆明艺淇广告有限公司与瑞丽市中影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19)云3102民初1000号
【法院观点】:
由于原告艺淇公司不具备建筑设计资质,故其与被告中影公司签订的《艺淇品牌机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应为无效。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亦无效,但约定的合同价款可作为合格设计成果的市场参考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艺淇公司和被告中影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已经进行了履行,原告艺淇公司提供的设计文件具有智力成果的属性,且系专门应被告中影公司的要求所出具,设计效果已得到中影公司认可,该公司已实际委托原告艺淇公司的关联公司依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现有证据反映该无效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及设计成果的验收,双方都具有过错,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折价补偿原告艺淇公司合同约定价的50%即7.5万元。
【裁判规则8】:
即使设计合同无效,设计人也投入了人力物力,双方无法互相返还,应当酌情支持设计费。合同无效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自始无效。
【案件索引】:
昆明应时发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昆明螺蛳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19)云01民终2163号
【法院观点】:
双方已实际履行了设计服务合同,昆明应时发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昆明螺蛳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交付了设计成果。
建筑活动不但专业性强,而且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公共利益,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国家对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禁止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从被告(反诉原告)的经营范围可以确认,其并无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因此,原、被告签订的《设计服务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关于原告(反诉被告)及被告(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双方关于设计费、违约金等的约定对双方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对原、被告双方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并未举证证明各自在缔约时有无过失及过失大小,故对此无法审理,原、被告双方可依据相关证据另行主张权利。
鉴于案涉建筑设计活动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类似,昆明应时发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工程设计投入了劳务和智力劳动,昆明螺蛳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昆明应时发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设计成果,即使设计服务合同无效,也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综合以上情况以及昆明螺蛳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经确认合同约定价款的60%设计费用的事实,本院酌情认定昆明应时发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应得设计费用为合同约定价款的70%。
建议
1、设计方在签订设计合同时应审查项目是否已取得或何时能取得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避免因项目违建或不合规,导致所涉及的合同无效。
2、设计合同签订前,发包人应当审查设计单位资质,并依法完成招投标手续,防止合同被认定无效。
3、在存在无效设计合同的情况下,设计方只有交付合格的设计成果,才能向发包人主张设计价款。
四、合同解除及合同解除的后果
在涉及设计合同解除的11份判决中,不支持合同解除的判决1份,原因为发包方未能证明设计方未履行后续技术服务及存在其他根本违约的事实,因此不予解除。支持解除的理由主要为一方或双方违反了法定或约定的解除事项,或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实际上,设计合同因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即使法院判决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因为设计合同的双方互相履行的依赖性较强,如双方已失去信任,也难以继续履行,因此大部分设计合同在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另一方会同意解除合同,双方争议的焦点变为是因为谁的违约导致的解除。
【裁判规则1】:
合同一方依据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对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案件索引】:
康美中医药健康产业投资(昆明)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竣展览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19)云0114民初6586号
【法院观点】:
针对合同是否解除的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康美健康公司已于2019年7月18日向被告(反诉原告)华竣展览公司送达《律师函》告知解除合同,尽管被告(反诉原告)华竣展览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于2019年7月23日出具回函表明不同意解除合同,但其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故双方签订的《康美昆明健康城项目大健康体验中心室内及医疗方案、施工图设计合同》已于2019年7月18日解除,故对原告(反诉被告)康美健康公司请求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解除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反诉原告)华竣展览公司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2】:
设计方未依约交付设计成果,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设计费。
【案件索引】:
曹隽与云南全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19)云0103民初393号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云南·大理·诺邓LOFT民宿设计合同》中约定,设计工作周期为合同签订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方案初稿,若被告未按时或未按原告批准的设计方案完成服务工作而造成服务周期延长,拖延五个工作日以上,原告有权终止合同。2018年5月5日双方签订《云南·大理·诺邓LOFT民宿设计合同》后,被告仅向原告交付了案涉房屋一、二层的平面图,原告认为该平面图未达到其要求为无效平面图,并经原告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向原告交付硬装及软装设计改造方案,原告于2018年11月5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给予被告20日的宽限期,但至今被告依然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设计成果,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2018年12月18日通过彩信、邮寄方式向被告发出《关于解除〈云南·大理·诺邓LOFT民宿设计合同〉并返还设计费用、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告知书》,被告未提出异议,故原告主张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云南·大理·诺邓LOFT民宿设计合同》的诉请,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规则3】:
合同解除后,除存在设计成果不合格等法定或约定事由外,发包方仍应按照设计方已完成工作量及设计成果,参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如存在违约事由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索引】:
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大理华彬绿色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21)云2901民初5410号
【法院观点】:
合同解除后,大理华彬公司应按照浙江工业设计院已完成的工作量或工作成果价值支付相应的款项。2018年12月17日的会议纪要确认浙江工业设计院已完成除第四、第五阶段工作外所有工作。按合同约定第二、三阶段付款条件已成就,大理华彬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浙江工业设计院要求大理华彬公司支付设计费及利息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施工图设计文件至今未获得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通过,且案涉项目停建非当事人原因所致,浙江工业设计院要求大理华彬公司支付第四阶段的设计费用及大理华彬公司要求浙江工业设计院返还第一阶段款项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
康美中医药健康产业投资(昆明)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竣展览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19)云0114民初6586号
【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反诉原告)华竣展览公司已经向原告(反诉被告)康美健康公司提交了前3期的设计成果,且原告(反诉被告)康美健康公司也予以支付了相应的进度款项,故对该部分已经履行的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反诉被告)康美健康公司提出被告(反诉原告)华竣展览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不合格的主张,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康美健康公司已经接收前三期设计成果并支付了相应的进度款,其在《律师函》中解除合同的理由也主要是针对第四期设计成果,且原告(反诉被告)康美健康公司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告(反诉原告)华竣展览公司前三期设计成果不合格,故对原告(反诉被告)康美健康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对原告(反诉被告)康美健康公司主张退还5000000元进度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建议
1、当事人在收到解除通知后,如有异议应尽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回函不同意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并不能阻却合同解除。
2、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注意合同义务履行时间节点,尽量避免延期履行,导致合同解除。
3、建议双方在设计合同中对合同解除的情形、价款支付、解除后果等情况进行明确约定,防止争议发生。
五、管辖
设计合同可能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呢?这就涉及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问题。律师检索到的云南省关于管辖权争议的裁定共11份,其中6份裁定认为在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5份裁定认为按照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约定管辖法院进行管辖。其中云南省高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此类案件应由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造成管辖权规则有不同的原因主要在于部分法院认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其中的一个环节,所以也应适用专属管辖,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民事案由中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不同的案由,设计合同纠纷不应属于专属管辖。
【裁判规则1】: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由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案件索引】:
墨江万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20)云民辖终78号】、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宏中房新中兴置业有限公司、德宏州宏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19)云0112民初1521号】、云南恒基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兴海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19)云03民辖终43号】
【法院观点】:
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办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案涉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且原审原告诉讼标的额已超过1000万元,结合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
【裁判规则2】: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案件索引】:
云南华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景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20)云01民终3058号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在涉案合同中约定了“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条款,但由于何为“当地”指代不明,既可以理解为合同履行地,也可以理解为上诉人或者被起诉人住所地,而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以及工程地点分别属于不同的辖区约定不明确,不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鉴于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补充仲裁协议,故该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本案云南华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系依据其与景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的《规划设计合同》等证据提起本案诉讼,并请求判令景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设计费及违约金,故本案属合同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诉争《规划设计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被起诉人支付设计费,该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裁判规则3】: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案件索引】:
昆明经之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华诚博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21)云01民辖终38号】
【法院观点】:
本案系被上诉人基于《设计服务合同》提起的诉讼,诉争标的为支付建设工程项目设计费用,故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设计服务合同》载明:甲方为昆明经之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为华诚博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12.5条约定“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如出现争议事项,应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协商达不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该协议管辖明确、具体,且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甲方即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建议
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按照一般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还是适用专属管辖?在司法实践中各法院的做法并未达成一致,尚存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属于同等级不同性质的2个案由。律师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这三种合同均属为建设房屋而订立的合同,但是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工程勘察合同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设计合同是在建设工程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及具体施工设计达成的协议;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内容。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基本是在建设工程所在地,故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虽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履行与工地有一定的联系,如设计合同,设计工作必须从工地勘察开始,但设计工作主体实际是在设计单位内完成;勘察合同的履行尽管数据采集等大部分工作在工地进行,但后期作图、报告制作等也是在承揽单位完成,故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管辖,由于各地法院尚存争议,因此律师建议此类型案件在起诉时应充分检索当地法院的审判观点,避免因管辖问题而影响诉讼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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