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管辖、费用及优先受偿权问答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 言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设计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设计工作,交付设计成果,由发包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是建设工程项目落地的重要环节。

前 言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设计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设计工作,交付设计成果,由发包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是建设工程项目落地的重要环节。本文中,笔者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实务案例,就设计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常见纠纷的争议焦点及审判思路进行逐一梳理,以期为建筑行业从业者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2015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从文义角度来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并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范畴。
笔者通过Alpha法律智能操作系统,检索2019年至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及笔者所在的陕西省三级人民法院有关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裁定,共检索案例10份,均不支持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应按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裁判结果高度统一,无一例外。
其中,在最高法(2021)最高法民辖16号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贞玉民生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中,最高法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这三种合同均属为建设房屋而订立的合同,但是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工程勘察合同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设计合同是在建设工程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及具体施工设计达成的协议;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内容。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基本是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其争议会经常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故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依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规定,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样性质、具有建筑和安装内容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其合同履行基本也在建筑物所在地,故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同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具有密切关联性,同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虽然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与工地有一定的联系,如设计合同,设计工作必须从工地勘察开始,但设计工作主体实际是在设计单位内完成;勘察合同的履行尽管数据采集等大部分工作在工地进行,但后期作图、报告制作等也是在承揽单位完成,故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但地方法院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问题也存在不同意见,笔者通过检索发现,2022年11月1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一条载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专属管辖的范围应如何理解?下列案件,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及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三)工程款债权转让,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的纠纷。(四)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根据该文件,湖南省高院与最高人民法院持不同意见,认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辖应纳入不动产专属管辖范围内。但笔者并未检索到上述通知发布后,湖南省三级法院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问题的裁判案例,无法判断该通知的执行情况。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设计人已完成图纸设计并交付使用,发包人能否要求设计人返还已支付设计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法律虽已对合同无效的后果进行了原则性明确,但具体案件还应结合案情、特定合同类型及特定标的物具体判断。设计工作是一项人类脑力劳动所形成的智力成果,设计方的设计图纸经过审查合格,在使用这些图纸的工程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设计图纸理应具有价值,发包方客观上已经不能返还这些设计图纸,故应当对其取得并使用的设计图纸价值进行折价补偿。因此,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返还设计费用的请求理应不予支持。
例如,最高法(2021)最高法民申5474号漳州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天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法认为:“案涉004号设计合同虽然表面上是汇众公司作为发包方,天健厦门分公司和华美公司作为共同承包方所签,但因加盖于该设计合同上华美公司的印章经鉴定机构鉴定,与预留的印章并不一致,因此华美公司并未参与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天健厦门分公司因不具有相应的设计单位资质,一、二审判决认定该004号设计合同无效并无不当。汇众公司静海湾项目工程实际上由天健厦门分公司完成设计,除部分工程项目因土地使用权转让未使用天健厦门分公司完成的工程设计以外,其他工程项目均使用了天健厦门分公司所完成的工程设计,现工程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生效判决认定天健厦门分公司参照该设计合同约定收取设计费用,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正如二审判决所言,本案004号设计合同虽然无效,但天健厦门分公司所完成的设计图纸作为智力成果已经交付汇众公司使用,脑力劳动已经凝结于智力成果中,汇众公司客观上已经不能返还。天健厦门分公司完成设计并交付使用的设计图纸,经审查合格,且使用该图纸的案涉工程部分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说明该设计图纸具有价值,汇众公司应当对已经取得并使用的设计图纸价值折价补偿。故汇众公司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天健厦门分公司返还设计费用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设计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首先,《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及《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设计人是否属于《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可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指出:“实践中,对于哪些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争议较大。第一,建设工程的勘察人和设计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初衷是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建设工程是农民工等建筑工人劳动物化的成果,因此,应当对建筑工人的物化劳动予以特别优先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主要受雇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因此,原则上建设工程的勘察人和设计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例如,在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琼02民初84号1270号大同煤矿集团阳方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海南省三亚市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权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优先保护社会的弱势群体--低收入的施工工人的工资报酬,而勘察人员、设计人员收入一般较高,属于知识分子阶层,不属该条法律需特别保护的弱势群体范畴。且勘察人与设计人应得报酬不是工程价款,而是勘察费与设计费,无论是勘察报告还是设计图纸,都是针对特定的工程而言,既不能折价亦不能拍卖。同时勘察与设计通常完成于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阶段,至少应当完成建设工程施工之前,如果发包人拖欠相关费用,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竣工时或者停工时,早就超过了行使优先权的期间。因而,勘察人与设计人不应当从建设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中要求优先权。故本案地质勘察院属于勘察人,其并非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其次,笔者检索案例过程中发现,在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勘察费、设计费不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畴,但若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包含了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等直至验收的所有阶段,勘察、设计与施工共同构成工程总承包工程款,承包人有权获得优先受偿权。
在最高法(2017)最高法民终894号赤峰光大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最高法认为:“2014年9月,电建公司与光大公司签订光伏发电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电建公司总承包光大公司一期10MWP设施农业光伏发电项目;总承包范围包括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建筑、安装、调试等……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电建公司主张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依据问题。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电建公司作为涉案工程承包人,主张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符合上述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电建公司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问题。一审判决在论述该问题时,明确其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因此,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光大公司关于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结语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其管辖权通常不适用专属管辖原则,而是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对于被认定无效的设计合同,若发包人已取得并使用设计成果,在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发包人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设计费用,并应当就设计成果进行折价补偿。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一般而言,设计人原则上不享有此项权利。但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承包范围涵盖了从勘察设计到施工验收的所有阶段,由于勘察、设计与施工构成了整体工程价款,法院应支持总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综上,在处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时,需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精神以及具体案件事实,对各类争议焦点作出严谨分析与判断,以实现公正合理的裁判,并为建筑行业从业者提供重要的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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