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来源:文康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般财产担保,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上设定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般财产担保,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上设定的债务。在新《公司法》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行部分修改,随着立法不断完善,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更加明确,当公司遇到债务问题,夫妻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是现在越来越多的夫妻公司所要面临的现实问题。本文中笔者与大家分享新《公司法》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相关问题。
01 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条文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共债共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体现了共债共签原则,如共同签署的借条、贷款协议等。
但在实践中也会出现配偶一方仅作为保证人、见证人等非债务人的身份出现在文书中,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单一地认定共同签字系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需要个案分析。如夫妻一方以证明人身份在配偶所立借据上签字确认,该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配偶未在负债凭证上借款人处签名,仅以证明人身份在负债凭证上签字,且否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足以说明夫妻二人并无共同借款合意,不宜确定为共同债务。(2018)苏0923民初587号
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所负的债务,事后追认的方式可以是明示的认可或通过行为的默认,如存在出具借条时在场、所借款项汇入配偶掌握的银行账户、归还借款本息等情形的,可以推定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2)共需共债:即一方为日常家庭生活所负担的债务无需对方的授权也可成立夫妻共同债务,此类债务的范围一般限于生活类消费,如购置家庭用品、支付日常生活开销、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以及医疗费用。
超出此范围的消费行为,在结合地区以及家庭的消费习惯后,只要能被认定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维持家庭正常运转的,也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模糊,导致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困难。浙江省高院曾发布《审理夫妻债务案件通知》提出以20万元作为标准,以固定金额作为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较为片面,有失偏颇。
(3)共益共债
:对于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首先会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案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是基于双方的合意,若债权人在债权形成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从而举证不能,则需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02 新《公司法》中夫妻共同债务法律问题
(一)新《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规定了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不设立监事,同时将经理职权进行了调整,由原《公司法》的法定职权变为董事会授权。如果夫妻中一方没有公司股权,只是作为公司的监事或经理参与公司经营,那么在发生离婚纠纷时,另一方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可能会撤销监事或限制经理职权,导致该一方无法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这样会难判断股权价值。但若夫妻中未实际控制公司的一方为公司小股东,此条款更好的保障其获取公司经营信息的知情权。
(二)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股权分割

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删除了“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但保留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简化了股权转让流程,在新《公司法》实施后的离婚分割公司股权案件中,非公司股东一方要求分割并获得公司股东一方持有的属于夫妻共有的公司股权,再无须先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只需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非公司股东一方就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三)股东失权制度对夫妻分割股权的影响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新增加了股东失权制度,即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且在公司通知宽限期内仍未缴纳的,将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在新《公司法》实施后的离婚纠纷中,如果持有股权一方故意不按期缴纳出资从而导致其丧失股权,其配偶将因该股权的丧失而无法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条规定,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的主体应为持有股权的夫妻一方,另一方是否能以夫妻名义为由代为提起异议诉讼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救济途径,后续需再关注司法实践判例。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可对持有公司股权的一方进行约定限制,如其故意未按期缴纳出资,并对失权未提出异议,在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可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03 常见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探讨
1.夫妻仅一方为股东,股东出资义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夫妻仅一方为公司股东的情形下,即便配偶方知晓其投资事宜,如不存在配偶方代持、任职等情形,不会因此认定配偶方存在共同意思表示或共同生产经营,如未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股东出资义务将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股东出资义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一般被认定共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出资义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彼此互负出资的连带责任。
3.夫妻非股东一方在公司任职,股东一方出资义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较大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债权人要求股东在其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夫妻非股东一方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4.其他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夫妻一方代配偶方持股,较大可能被认定为共同意思表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参与了公司分红,从股权中获取了利益的,出资义务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抽逃出资或参与、协助另一方抽逃出资,则返还出资义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5.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复合性权利,带有一定人身属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但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相关权利仅能由登记方行使,而非夫妻共同行使,故登记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属于有权处分,夫妻一方单方转让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权无需配偶同意,但基于该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04 新《公司法》下股东及股东配偶如何避免承担债务
首先是股东本身如何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避免承担股东责任。关键是公司及时建立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财务管理制度,聘用专业的财务人员,做好公司财务管理,对各项资金的往来进行规范化记录。股东和股东配偶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杜绝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家庭财产的混同。不能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的款项,不能从公司账户随意提取款项供个人或家庭成员使用。
其次,股东和股东配偶不要开一人公司或夫妻公司,不要随意在对外协议上签字,尤其是借款协议、担保协议。股东配偶不要担任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否则会被认定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股东配偶还可以和股东签订婚前协议、婚内协议,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若股东一方举债且能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则债务为股东个人债务。
由公司购买董事责任保险,尽量减少董事个人及家庭的负担。董事责任保险亦是新公司法新增内容,新《公司法》第193条规定: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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