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3年7月25日担任A建筑公司总承包的某工程的二次结构模板工。2013年11月8日,张某在工地工作时受伤骨折,共住院18天。工程项目经理部于2014年8月20日出具了《工作证明》,张某据此申请工伤认定以“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出具的证明不能作为认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为由遭拒。张某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A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驳回。张某再向金牛区人民法院起诉,最终原被告达成和解后,以张某撤诉结束此次纷争。
二、代理思路
张某系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负伤的事实是成立的,能否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的关键是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确认该关系没有任何书面证据,对方也是通过劳务分包企业再层层转包给若干个体“包工头”,唯一的办法是证人出庭作证:从张某领取报酬的包工头上溯,层层剥皮,最终露出真正的用工单位A建筑公司,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通过证人证言来确认争议双方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三、代理过程
1、代理律师在代理仲裁程序中,通过开庭,查明了用工主体问题:仲裁庭认可了A建筑公司举证证明的A、B公司间的项目劳务分包关系,所以据此认为张某与A建筑公司劳动关系不成立而被驳回。仲裁书中认定的事实,在诉讼中却对张某有关键作用:由A建筑公司变更为A建筑公司和B劳务公司,多出一个承担责任的主体,对张某并不是坏事,这也为最终和解奠定了基石。
2、诉讼代理:进一步查明了A、B公司间的项目劳务分包关系,即使张某没有签订任何的书面合同,也无其他书面标识证明与其劳动关系成立,但其在A建筑公司工地上工作并受伤的事实经多名工友证实,双方均无异议。所以,无论是张某与A建筑公司之间有无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张某与B劳务公司之间有劳动合同关系,由其进行劳务派遣,A建筑公司无论基于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都要承担张某因工负伤的法律责任。
3、迫使A建筑公司和解:
基于开庭查明的主要事实,A建筑公司代理人也明白再辩解下去也是徒劳无功,同意调解。在多次征求张某及其家人的意见后,当事人同意适当让步,使合法权利能及时得到体现,也不有再花费精力和时间在此纠纷中。
在临近2015年春节前的几天,张某如数收到了和解确定的案款,高高兴兴回家过年了。
四、法律援助过程的感悟
1、要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全面了解案件情况,预先设定代理方案。法律援助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多半是当事人处于十分弱势地位,可能没有任何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和方法,找到律师时除了倾诉几乎没有书面证据。良好的沟通为当事人打下了强心针,当事人与代理律师一起做好了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所以仲裁败诉,当事人并无丝毫怨言或气馁。虽然不是好事,但也是意料之中的事,不拘于此一时成败,立即利用仲裁开庭过程中了解的新证据准备下一次应战:启动诉讼程序。
2、在诉讼过程中,及时把握和解时机。一方面,律师一定要静下心来认真倾听、详细了解全部过程,对基本事实认识清楚后有坚定的信念:本案中,代理律师认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后就一定有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无论该单位通过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以各种手段想规避责任,只要我们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后盾,抱着《秋菊打官司》的执着,当事人权益是可能得到维护的。但另一方面,当事人的权益是体现在实实在在的利益上,如果仅是争取到了判决书上的胜利,迟迟得不到兑现,即使终有一天实现了,也因时间太长消耗了胜利的喜悦,所以,把握时机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早日实现比起仅有判决书上的胜诉更有现实意义。
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不拘一时成败 ——张建新律师法律援助代理张某与A建筑公司劳动争议案案例分析
作者:张建新来源: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3年7月25日担任A建筑公司总承包的某工程的二次结构模板工。2013年11月8日,张某在工地工作时受伤骨折,共住院1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