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因为设计资质问题而引发的设计纠纷占据很大的比重。由于取得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要求相对较高,需要有相应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设备和业绩成果,因此,实务中为规避设计工程对于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的需求产生了各种变通做法。这些做法虽不乏取巧之术但也充斥着很多“法律误区”。借资质、资质“越级”承揽、以设计咨询合同之名从事实质性的设计工作等等常见手段往往会造成设计合同效力的瑕疵,从而引发设计纠纷。
吴华彦律师带领的星瀚律师事务所房产建筑团队通过承办大量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对设计企业设计资质及其有关问题引发的设计合同常见纠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本文特此对其中的风险来源种类为读者做一厘清。
一、设计主体不具有任何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而承揽设计业务
在实务中,我们经常接触到的“无资质”案例,大多是设计咨询企业在为委托方以签订设计咨询合同的名义进行实质的设计工作,例如其设计咨询成果除效果图外,还包括设计图纸或施工蓝图等,这将可能导致设计部分的合同内容无效。而资质“越级”不同于无资质,指设计企业的资质低于工程资质标准,包括如未达到不同建设项目类型的面积、高度、复杂程度等设计规模大小所要求的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越级”一般会直接导致设计合同无效。然而,在工程设计的方案设计阶段,因其设计成果更偏概念性,实际不具有可付诸施工的图纸内容,实务中除大型的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工程外,方案设计成果一般也无需经过审图和报批,因此设计咨询企业和资质等级较低的设计企业可以适当承揽。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一些地方司法实践中,基于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司法解释的类推适用,认为无资质/低资质等级的设计主体在设计合同签订后、工作成果(如设计图纸)完全交付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效力可以得到补正。因此,在有上述纠纷隐患时,设计咨询企业只要能及时取得相应等级资质的,相关设计合同很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二、设计单位借用他人资质承揽设计业务
最为典型的借资质行为,乃是无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建设工程资质标准的企业,以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标准与承揽的工程相符的设计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签订后,名义上的承揽人并不实际进行工程设计,而在收取一定数量管理费的前提下,将承揽的工程交由无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低的企业完成。
我国建设部门相关条例明令禁止设计单位者以其他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同时也禁止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由于该规定是效力性强制规定,一旦违反,不仅可能会受到设计费1倍至2倍的罚款或更甚者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而且相关的设计合同也可能会归于无效。
但是实务中,不具备资质条件的设计主体往往会选择借力“打擦边球”的做法,这也是建筑行业中普遍充斥的现象,比如设计主体与建设单位约定,设计工作实际由己方完成,但最后借用其他有相应资质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来完成设计成果的提交,以供业主报批。业主在预算受限或为节约成本的情况下往往对这种行为持默许态度。笔者认为,若在业主方未予严格的资格审查,且明确同意(有证据证明)设计主体该种操作方式的前提下,设计主体因资质条件直接引发纠纷的可能性相对较低,合同履行完毕,双方也相安无事。但是实务上不排除在产生合同履行纠纷时,业主方以资质条件为理由提出诉请从而导致设计合同会有被确认无效的风险,但如果设计主体能证明建设单位事前明知且认可的,建设单位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从而能够相对减轻设计主体的责任。
三、建设工程设计中各阶段的资质要求
建设工程的设计环节,一般要经历方案设计阶段(包括概念性方案设计和实施性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等,建筑行业惯例中可能在初步设计阶段之后还存在扩初设计。根据我国《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不同的设计阶段需要设计文件有相应的内容和深度,如在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弱电、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动力、预算等各专业通过文字、图形、图表表述到了何种程度,以上内容都影响着设计文件是否完成、合格,是否能否达到报建的条件。
一般认为初步设计前的设计阶段多是以效果图来体现设计成果,通常停留在概念、美感阶段,没有施工的可能性,而初步设计所提交的设计图纸的点、线、面经过一定的计算测量,已初步具有施工的可能性。因此。按照这一区别,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对于提供工程方案设计没有设计资质的许可限制,而对于之后的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必须严格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才可开展。
设计资质问题何以成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导火索?(上)
作者:吴华彦 吴瑶来源:星瀚微法苑

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因为设计资质问题而引发的设计纠纷占据很大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