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993年,孙某和林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8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1997年以孙某的名义开了一家钢材门市部,经营钢材销售,门市部系个人独资企业。2007年9月13日,孙某起诉与林某离婚。庭审中两人均要求抚养两个儿子,均要求对钢材门市部享有所有权和经营权。
【问题】
钢材门市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归属谁?
【律师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该独资企业的财产中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包括:(1)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该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及收益;(2)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该独资企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收益;但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虽然钢材门市部是以孙某的名义设立的,但存续与孙某和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是用两人的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两人也没有对该钢材门市部作出特别约定,应当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本案孙某和林某两人均主张经营该企业,则由其两人共同竞价,价高者取得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
离婚时一方名义出资股权的处理(三)
作者:姚祎颖来源:智仁律师

【案例】 1993年,孙某和林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8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1997年以孙某的名义开了一家钢材门市部,经营钢材销售,门市部系个人独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