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的新法新规,到底有啥值得企业关注的

来源:摩尔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新法新规 01.《2023年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02.《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 03.《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04.
新法新规
01.《2023年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02.《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
03.《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0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05.《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
06. 新修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07. 新修订《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09.《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10.《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
01.《2023年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12项税费优惠政策获延续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5月26日发布《2023年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宣布12项税费优惠政策获延续。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01丨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02丨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主体: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01丨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税额。
02丨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
三、主体:内地个人投资者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01丨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02丨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六、主体:自用或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物流企业以及向物流企业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出租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主体: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2027 年 12 月 31 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八、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2027 年 12 月 31 日,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九、主体: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01丨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 年底。
02丨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 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 年底。
02.《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
规范个人信息出境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6月1日起施行,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采取数量拆分等手段,将依法应当通过出境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
《办法》明确,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开展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应当坚持自主缔约与备案管理相结合、保护权益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保障个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动。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发现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依法对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约谈。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要求整改,消除隐患。
03.《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商业用户,6月起执行新电价政策

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通知》提出,执行工商业(或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通知》强调,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电价政策。
0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严格执行新版规范

住建部发布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编号为GB 55037-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01丨细化明确了消防救援窗的要求;
02丨仅靠外墙或直通屋面的加压送风楼梯间的顶部需设应急排烟窗,其余无要求;
03丨≤40m消防车道不需回车场;
04丨构件破坏倒塌后,防火墙仍需工作;
05丨电梯层门耐火从1.00h提高到2.00h,明确非消防电梯可以设置在消防前室;
06丨电梯间、楼梯间到汽车库的门为甲级门;
07丨管井门地下超10m、地上超100m,甲级门;
08丨层间无防火分隔、住宅合用前室内的管井门提升到乙级防火门;
09丨疏散门净宽要求改为0.8m,明确了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2.1m;
10丨同一部楼梯,首层地上地下楼梯不能共平台相互开门;
11丨避难间明确了位置要求。
05.《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6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明确了施工现场应在安全位置设置临时休息点、施工区域禁止吸烟等要求,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06. 新修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进一步明确违法违规处罚力度

国家发改委修订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省级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5000吨标准煤提高至1万吨标准煤,提升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要求节能审查机关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细化审查受理、逾期重新审查等环节规定。将节能审查有关情况作为节能监察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形成闭环管理。进一步明确未批先建、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07.新修订《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车辆检验检测周期调整、异地可检

交通运输部新修订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全面落实“三检合一”改革要求,实现检验检测数据和报告联网共享,将货运车辆的检验检测周期和频次统一为10年内每年检测1次、10年后每半年检测1次。实行普货车辆异地检验检测,普货车辆可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明确道路运输车辆取得网上年度审验凭证的,可免于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注车辆技术等级。
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

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赔偿请求时效司法解释6月1日起施行。解释立足司法赔偿实际,合理确定请求时效起算日,解决了一些存在争议的法律适用难点问题,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施行后司法赔偿将作以下分类:
■ 人身自由损害刑事赔偿
■ 生命健康损害刑事赔偿
■ 财产损害刑事赔偿
■ 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赔偿
■ 违法保全赔偿
■ 违法先予执行赔偿
■ 错误执行赔偿
《解释》共十三个条文,主要内容包括刑事赔偿请求时效起算规则、非刑事司法赔偿请求时效起算规则、请求时效特殊期间扣除规则、请求时效中止、请求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等。
09.《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21个省份婚姻登记“跨省通办”

《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函〔2023〕34号)(以下简称“批复”),国务院于2023年5月12日公布,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2年。
《批复》的主要内容如下:
01丨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调整后,在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02丨在试点地区,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10.《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
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有新规范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并发布的《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自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值得关注的内容如下:
一、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展览等商务领域经营者: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
01丨商品零售经营者
应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并通过设置替代产品售卖装置,提供购物筐、购物车租赁等方式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
02丨电子商务经营者
要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推广电商快件原装直发。
03丨电子商务平台
应制定鼓励平台内经营者减少快递包装和外卖环节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平台规则。
04丨餐饮经营者
提供打包或外卖服务时,应合理选用替代产品或合规的一次性塑料制品。
05丨住宿经营者
按国家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使用有关规定,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塑料制品。展馆经营者,应通过展览活动主办单位告知参展单位等国家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使用相关规定。
二、商务领域市场主体应在经营场所或网站醒目位置张贴、摆放或设置国家禁限使用规定的标语或链接标识。同时,鼓励引导消费者使用替代产品,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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