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信息传递:谈律师会见与沟通——基于一起2亿元电信网络诈骗案的辩护实践

来源:网络法实务圈

文章摘要
信息如何有效传递:谈谈律师会见与沟通——基于一起2亿元电信网络诈骗案的辩护实践春节过后,回到家,收到我辩护的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一审判决书。 这起案件很有典型性,可讨论的角度很多。

信息如何有效传递:谈谈律师会见与沟通

——基于一起2亿元电信网络诈骗案的辩护实践


春节过后,回到家,收到我辩护的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一审判决书。
这起案件很有典型性,可讨论的角度很多。它发生在国内,团伙诈骗犯罪元素齐备,从定性辩护、量刑辩护、律师沟通角度,都有回顾的价值。在此,我从与办案机关的沟通角度,来谈一谈这起被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集团高层人员的辩护。
背景介绍:
涉案逾2亿元,被侦查机关列为第二顺位嫌疑人
嫌疑人被认定为诈骗团伙高层之后,是否就意味着没有太多辩护空间了?
首先要明确的是,不尽然。即使在同一个团伙,每个参与者的情况依然有其独特性,每个律师所面对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律师接受委托后,要想方设法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点,用证据和说理去与办案机关沟通,取得突破。
这是一起省厅督办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一审认定的诈骗金额超过2亿元。侦查机关跨省刑拘100余人,公诉机关最终起诉30余人。
我的当事人系集团副总,被认为是第一或第二副总,在侦查阶段时定为第二顺位嫌疑人,一直到侦查机关提交《起诉意见书》依然定为第二顺位嫌疑人。全案涉案金额超过2亿元,指控我的当事人涉案金额超过3000万元。
如果按照套用法律条文,我的当事人可能被判10年以上、甚至无期。只看表面,似乎无解。但刑事案件具有复杂性,决定了辩护空间存在的可能性。我的当事人最终被判5年9个月有期徒刑。
快速会见:
发现可能遗失的事实碎片,寻找有利情形
我的当事人最终取得还算不错的辩护效果,与家属果断、律师快速会见分不开。
我从侦查阶段接受委托,介入案件。侦查机关跨省抓捕100余人,连夜审讯后次日即运送至办案机关所在地。由于疫情管控,100余人分散在不同派出所审讯,同时等待14天的隔离期满后送看守所。我的当事人是集团副总。这些不利情况摆在那里,仿佛一个巨大的阻止律师往前的限制性框架。面对这种情况,一开始,我也茫然。
在案发第3天,家属通过朋友找到我,签好委托手续。我和另一名律师立即前往某市。在刑拘后第6天还是第7天,我就会见了当事人。因为疫情,涉案人员又多,他们被分散在不同派出所。给家属发信息的派出所,并非临时看押我的当事人的派出所。多次询问、打听,才确认我的当事人临时羁押在哪一间派出所。
快速见到当事人,为后期寻找有利辩护点和证据提供了条件。
第一次会见后,我了解到几个有利于嫌疑人的细节:其一,嫌疑人任副总的时间短于案件发生时间;其二,嫌疑人在案发时,虽然每月领取报酬,但有较长一段时间在休假,没有到公司上班;其三,嫌疑人任副总时分管的业务属于合法业务;其四,嫌疑人名为副总,但实际地位不如其他副总,作用不如部门主管。
快速会见的价值不必多说。通过会见,律师了解到警方大概掌握的情况,当事人本人的想法,帮助当事人回忆自己参与的实际情况。
通过第一次会见,律师能初步判断当事人卷入案件的程度、行为方式、参与时间、主观状态。这将为之后律师确定办案思路、取证方向、工作方法提供指引。
更为重要的是,相对于侦查人员,律师会见能有助于了解不利情况,也能帮助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侦查机关在讯问时,出于职业习惯,一般偏向于寻找有罪的证据线索,嫌疑人在侦查人员主导的讯问环境下,也难以作出全面的解释、回答,可能造成供述存在偏颇或者遗漏。这种偏颇或遗漏,呈现案件真实的一面,但可能也会扭曲事实,或者让案件事实的拼图不够完整。
对一起涉案一百多人的团伙类案件,组织结构极为复杂,如果不尽早会见,基于认识原因,当事人可能在事实之网中迷失方向,错过发现有利情况的机会。以往很多经典案例中告诉我们,在被侦查机关、当事人遗漏的碎片中,可能包含改变当事人命运的东西。
同时,通过会见,对当事人提供了法律和心理辅助。当事人在下一次接受讯问时,有意识地提出了对自己有利的情况。这些情况需要侦查人员去进一步核实,一旦能到印证,对当事人来说具有重大意义。
有效沟通:
以信息传递为目的,强化对重要事实的“价值输出”
会见后,与办案单位沟通时,我将以上细节作为线索写成书面意见,递交给办案人员。
但要注意的是,此时的书面意见并不是特别关键。因为提交书面材料,办案人员很可能没时间看。律师更应该做的是,抓住与办案人员珍贵的见面机会,简要地把线索要点说给他们听。方法是,别啰嗦,只说要点。
律师和办案人员沟通,不拘泥于形式。
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与办案人员时,常常不能得到平等地位的交流机会。这时候,当以当事人利益为重,不能觉得没有获得对等地位,面子受损,尊严受挫,甚至立即利用程序规定去投诉。此时,如果执拗于投诉,而不是想方设法去见到办案人员,有可能错过最佳交流时机,贻误机会。
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沟通,律师的主要目的是传递信息。信息包括案件背景信息、线索、观点,也包括律师的态度、嫌疑人的态度、家属的态度。要合法地传递这些信息,只能一条道,就是和办案机关说上话。只有说上话,才可能把要点传递过去,增加传递观点可能性。
在与办案人员交流的时候,他们出于安全和习惯,一般都会保持沉默不语,这时候只要他们不打断你说话,不立即走人,就可以对他传递案件信息的。在办理本案时,我与侦查人员多次沟通,最重要的沟通有两次。
在侦查阶段的沟通,和与承办检察官的沟通不同,一般不可能进入办案单位办公室内。沟通的场所不是正式场所,多数在办案机关大楼大厅里。首先要明白,他们不可能邀请律师去他们办公室。同时,出于工作纪律,他们也不会在其他地方见律师,那么最常见的交流区域就是派出所、大队、支队、分局的大厅、门口。
在第一次会见后,我立即联系办案民警。在电话里,我简单说明了对嫌疑人有利的情况,希望作为线索请侦查机关核查。办案民警答应见我,约好在刑侦大队见面。在刑侦大队门口聊天的时候,律师提出了几个值得注意的点,对方全程几乎不说话,但仍耐心听完意见,最后表示会传达给办案人员。
过了几天,我利用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机会,再次联系承办民警。这一次,我进入了刑侦大队的大厅,在大厅里和民警再次表达同样的内容。
根据行政机关办事习惯,和人的记忆规律,只见人一面留下的印象可能不牢固。第二次见面的目的是起到强调作用。信息的传递很容易出现信息失真、流失,简单地重复可以减少失真、流失。本案中,我所要传达的信息有四个,但本质上就是两点:一是副总地位名不副实,二是有一段时间没有参与作案。
通过2次以上的交流,基本能达到信息传递的目的。
高效至上:
通过简洁、重复的事实表达,实现律师观点的传输
根据本案的实践,我认为,与侦查机关沟通,达成高效的信息传递,尤其要注意把握两个重点原则:第一,简洁、重复。第二,事实表达。
第一个原则是简洁、重复原则。
与办案机关打交道(尤其是侦查机关),主要方式是口头交流、电话交流,这时候一定要简洁,符合人的记忆规律。就算是书面意见可以复杂点,但我仍然建议简洁,进行字数控制。
信息的传递,本质上是观点输出。
办案沟通符合信息传输原理。信息传输包括三个系统:信源、信道、信宿。信源产生信息,信宿接受信息,信道是传递信息的通道。信息传输最理想的状态是无失真传输。
信息传输容易被噪音(无效信息、次要信息)干扰,出现失真传输。从办案角度说,信源包括当事人提出的信息、律师分析得出的信息、案件已知信息等,信道则受到传递渠道、传输时间影响。如果将所有信息(当事人提出的信息、律师分析得出的信息、案件已知信息等)全部信息编写出来、说出来,这必然加重工作量,增加噪音,降低效率,不符合工作实际,毫无必要。
每个案件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重点。在侦查阶段,最重要的信息乃是有关事实的信息。出于效率考虑,受制于信息传送渠道大小、传输时间,应该确保重点信息得到有效传递。这就要求传递方式要简洁,为了确保有效,还要有一定重复。
实现简洁的方法,就是只说要点,避免啰嗦,避免推理过多、逻辑链条过长;实现重复的方法,就是通过不同方式复现,比如先打电话说,说完见面再次提及同一内容。
第二个原则是事实表达原则。
与侦查机关打交道,要注意沟通的重点和顺序。
我的看法是优先关于事实问题的沟通。也就是说,在侦查阶段,定性和法律问题的沟通,次于事实问题的沟通。
不可否认,法律定性辩护,乃刑事辩护中的降维打击,作用非凡。但是,在很多重大案件中,在前期去谈定性和法律,为时过早,不切实际。事实上,一上来就讲法律、谈定性,也会让侦查人员反感。形成反感之后,会让后面的沟通不畅。
以本案中的沟通为例,前面提到的两次沟通,本质上是单向传递,因为侦查人员并没有对我进行反驳和表达看法,只是听取了我对自己了解情况的表达。在这种信息传递过程中,我没有强调自己的观点,强调法律,只说了事实和线索。
不能否认,这种单向传递作用很大,因为我将目前掌握到的对当事人有利的情况传递给了侦查人员。它起到的作用就是“价值传输”。
后来的事实证明,侦查人员通过进一步核实,确定了对当事人有利的部分。而这两处重要事实,为后面的工作奠定了条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和承办检察官交流,也同样将这些部分作为重要事实提出,这最终成为检察院移送起诉时认定当事人为从犯的基础。
后面的话
在庭审之前的沟通,尤其是与侦查机关的沟通,都符合信息传递失真效应。为确保高效传递信息,必须做到“基于事实,简洁、重复”。这是我在办理本案时所获得的重要经验。
同时,我也认为,侦查工作与律师工作并不相悖。绝大多数情况下,侦查人员只是出于职业习惯,会侧重寻找有罪的部分,并非有意忽略,或者对嫌疑人的命运漠不关心。律师工作正好形成补充,对真正的补充,侦查人员不会固执己见,视若罔闻。
最后,我要说的是刑事辩护的乐趣之一是它的解法不具确定性。每一件案子都是独特的,每一个当事人的行为、背景都是独特的。虽然有类案,但每个案子都不一样,不可能有一模一样去套用的方法。律师不能只用标准流程去做辩护工作,不能只用法律规则去套用辩护流程,而要综合运用沟通技能、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去努力寻找突破口,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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