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企业 依法战疫 关于疫情期间企业扶困政策的法律解读(下)

来源:乾坤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巨大冲击,许多中小微企业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企业竭力平稳生存。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巨大冲击,许多中小微企业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企业竭力平稳生存。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政府部门,北京、上海、四川、深圳、山东、浙江、重庆、苏州、青岛等地市政府,以及海淀区、朝阳区等首都核心区已相继出台了惠企政策。通过增加信贷、减降税费、财政支持、优化服务、延长缴费期限等多方面举措,力求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共同梳理了近期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府部门出台的扶困政策并分两部分内容进行法律解读,期望有更多的企业得到有效的帮扶并顺利度过疫情期。
11、关于加强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政策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要求进一步降低十大高精尖产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地区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力争2020年科创类企业贷款同比增长不低于15%,有贷款余额的户数同比增长不低于15%,针对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负面影响的,暂不予以信用降级。对符合条件的中关村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以及债券、融资租赁费用补贴。
(2)《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说明》明确营业管理部将督导辖内银行健全小微企业信贷考核激励机制,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能贷尽贷。人民银行中关村中心支行支持中关村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对参与疫情防控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优先给予专项金融服务,包括适当下调利率和相关费率,给急需融资的企业足额金融支持。在中关村示范区加大再贴现、再贷款投放力度,通过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降低企业贷款利率。
律师建议
提示小微企业,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将通过监督辖区内银行落实相关制度,尽可能增加给小微企业贷款。同时,还将通过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降低企业贷款利率。有贷款需求的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可以向有关商业银行进一步询问贷款条件和申请贷款,并按照政策规定享受较低的贷款利率。
12、关于增加政府采购力度和中小微企业购买产品服务支持力度
政策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要求全市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倾斜力度,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依托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采购远程办公、视频会议、法律咨询、在线检测、网络销售等指定服务产品的,对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合同额50%的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2)《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应给予中小微企业更多支持。
(3)《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具体措施》明确将提供中小微企业服务券支持。依托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向符合要求的供应商采购在线办公、视频会议、法律咨询、在线检测、网络销售、经营咨询等指定服务或产品。在2020年2月至12月期间,采取服务商先折扣、后使用服务券兑付的方式,按中小微企业采购服务或产品合同额的50%给予补贴,每家中小微企业享受服务劵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律师建议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以参与政府采购,争取与政府达成合作,间接得到财政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向符合要求的供应商采购在线办公、视频会议、法律咨询、在线检测、网络销售、经营咨询等指定服务或产品,可通过依托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放的中小微企业服务券,享受相应补贴。
13、关于企业正常生产运营保障措施
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三条规定如下:
(1)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疫情期间,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对于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符合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免费培训。
(2)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3)保障企业正常安全生产需求。各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本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保障生产工作人员健康安全。优化疫情防控货物、生活必需品及国家级、市级重大工程建设原材料和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建设原材料的调配、运输,为企业办理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通行证,保障运输通畅。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防疫物资需求,加强防控工作技术支持,监督指导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4)精心做好企业服务。发挥12345企业服务热线功能,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开通中小微企业法律咨询热线专席服务,组建律师专家服务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咨询、代理、“法治体检”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出台涉疫情防控公证事项办事指引,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专门公证服务。
律师建议
面对疫情,政府鼓励企业勇于担当,共同克服困难,对于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给与相关社保费用的返还或补贴。同时政府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保障企业正常安全生产需求,精心做好服务。
14、关于专项再贷款
政策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0〕28号)要求,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向相关直接参与防疫的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
(2)《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说明》明确此次专项再贷款仅在疫情期间发放,疫情结束后再贷款自然到期收回。北京被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省份,可在人民银行总行规定额度内向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对于专项再贷款资金投向,实行重点企业名单制管理。
律师建议
被列入“全国性重点企业名单”和“地方性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可向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申请贷款,并享受优惠利率。
15、关于税收政策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律师建议
为保障防控疫情重点保障物资进行生产、流通做出贡献的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可按照上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中的规定获得税收优惠。
在防控疫情期间有捐赠行为的企业、个人、个体工商户,可按照上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中政策享受相应优惠。
16、关于关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律师建议
对于符合上述政策中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情形的企业,可向有关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应税款的免交事宜。
17、关于外汇管理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规定: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并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 (http://zwfw.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律师提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辟外汇政策绿色通道,简化了结汇及入资手续,有利于更好的利用外资支持疫情防控。
18、关于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
政策依据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规定: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律师提示
中国银保监会的上述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给予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和行业给予相应金融支持,以便相关企业抵御疫情影响。特别是,对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19、关于延期缴纳社会保险
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北京市关于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并及时向社会通告,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享受及权益不受疫情影响。2020年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大力推广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全市各级窗口单位应加大指尖行动计划落实和全程网办力度,将涉及用人单位和个人高频的各类人社服务事项推至网上办理、掌上办理,通过微信公众号或网上平台等途径实现在线查询、办理,通过邮递方式寄送有关材料,尽量减少现场办理环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不见面办理的业务、途径等方面的宣传,及时发布线上办理业务目录,并及时更新。畅通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政策咨询渠道。
(2)《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延长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的通告》规定:北京市暂定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期延长至3月底,并根据疫情情况继续放宽时限要求,延长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正常享受。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3)《关于发布参保单位(个人)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具体办法的通告》明确适当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延长缴纳险种范围包括职工养老、失业、工伤、职工医疗(含生育)保险。延长的具体情况如下:
①部分单位可延长至3月底缴纳,具体如下:对于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成功缴纳2020年1月和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适当延长。延长缴费期间,参保单位的1月、2月社会保险费继续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缴费,凡未能按时缴费的参保单位,均可以延长至3月底缴费。因国务院办公厅调整春节假期,部分参保单位原定1月31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期自然顺延,同样适用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期延长至3月底”的规定。自2月17日起受理补缴业务,推行网上申报补缴。推广“不见面”补缴,对于暂无法网上申报补缴的业务,参保单位可通过传真、邮件等途径向各区经办机构提出,并选择“银行缴费”途径,直接通过银行扣款实现补缴。因特殊疑难情况确需到现场补缴的,参保单位可提前与各区经办机构电话预约办理。
②部分单位可延长缴费至7月底,具体如下:
适用对象和条件为:在本市正常参保缴费,属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行业且经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不属于上述行业,以及未经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不能延长缴费至7月底。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先按照本通告第二条办法执行延长缴费至3月底,同时,按规定流程申请延长缴费至7月底。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于2月17日至3月20日期间,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fuwu.rsj.beijing.gov.cn/csibiz/home/),选择新开设的“我要申请延长缴费”通道,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通过网上申请。申报期限如有调整,将另行通告。申请信息拟通过部门之间数据交换共享,直接转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汇总并回传市人社部门和医保部门。市人社部门和医保部门按照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名单,统一延长缴费至7月底。
律师建议
根据上述规定,北京市暂定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期延长至3月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延长至7月底缴纳,延长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正常享受。同时,疫情期间可补办社保缴纳,且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若疫情结束后,则需如期正常办理社保,逾期缴纳则存在被依法缴纳滞纳金及影响社保权益的风险。
同时,自2月17日起受理补缴业务,推行网上申报补缴。推广“不见面”补缴,对于暂无法网上申报补缴的业务,参保单位可通过传真、邮件等途径向各区经办机构提出,并选择“银行缴费”途径,直接通过银行扣款实现补缴。因特殊疑难情况确需到现场补缴的,参保单位可提前与各区经办机构电话预约办理。
20、关于延期缴纳医疗保险
政策依据
(1)《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3号)规定:根据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有关规定,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适时调整本市医疗保险费征收期,允许用人单位和个人延期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业务,具体调整时限另行向社会通告。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在职转退休等业务的,在疫情解除后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
(2)《关于发布参保单位(个人)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具体办法的通告》明确延长缴纳险种范围包括职工养老、失业、工伤、职工医疗(含生育)保险,企业可延长至3月底补缴上述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延长至7月底补缴,申请信息拟通过部门之间数据交换共享,直接转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汇总并回传市人社部门和医保部门。市人社部门和医保部门按照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名单,统一延长缴费至7月底。具体补缴方式详见15项“关于延期缴纳社会保险”内容。
律师建议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可延长至3月底缴纳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业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延长至7月底补缴。申请延期及具体补缴方式详见15项“关于延期缴纳社会保险”内容。
21、关于延期缴纳住房公积金
政策依据
(1)《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相关事项的通告》规定:疫情期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的,允许延期缴存,待疫情结束后及时补缴,单位所属职工住房公积金视同连续缴存。
(2)《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相关事项的通告》明确推行不见面服务,倡导各单位及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办理各项业务。目前管理中心已有28项业务实现网上全程办理,其他各项业务也可通过网上业务系统提交申请。单位及职工可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网(gjj.beijing.gov.cn)办理或提交申请,可全程网上办理的业务明细见附件。具体操作详见北京住房公积金网“办事指南-操作详解”。单位及个人网上业务平台办理时间为工作日9:00-19:00,查询时间为工作日每日24小时。以支票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如已开通网上银行,倡导在此期间以网银汇款的方式缴存、补缴住房公积金。具体操作详见北京住房公积金网“办事指南-操作详解-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操作详解(或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操作详解)”。单位如未开通网上银行,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网完成增、减员业务后,在此期间应缴住房公积金可在疫情结束后合并办理缴存。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异地购房向当地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的,可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网-个人网上业务平台自行打印。疫情期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的,允许延期缴存,待疫情结束后及时补缴,单位所属职工住房公积金视同连续缴存。
确需到业务大厅现场办理业务的,建议通过网上业务平台提交业务申请后,拨打各管理部电话进行预约,按预约时段进入办事大厅。各管理部电话可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网首页“经办网点”栏目查询。各管理部业务大厅预约业务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律师建议
根据上述规定,相关单位可延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待疫情结束后及时补缴。办理相关业务时,建议企业按照上述《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相关事项的通告》中的要求,通过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网(gjj.beijing.gov.cn)、以网银汇款等不见面方式办理。确需到业务大厅现场办理的,应先通过业务平台提交申请,并进行预约后,按照预约时间办理。
22、关于开展金融服务支持
政策依据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情况下金融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防疫物资生产、流通、运输等中小微企业,和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遇到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类企业,鼓励包括各地方金融组织在内的各金融机构适当下调利率和相关费率,给企业更多融资支持,加强运用技术手段,通过智能金融、移动金融、线上服务方式提升金融服务安全性、便捷性和可得性。在京融资担保公司适度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政策性担保公司降低担保费率0.5个百分点,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可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小额贷款公司适度降低贷款利率,进一步压降综合融资成本;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因疫情受困企业的不良资产收购业务,加强优惠融资支持;融资租赁公司扩大知识产权租赁规模服务;商业保理公司积极开展供应链融资服务;典当行扩大受困企业当物范围,加快相关民品、动产、不动产变现。
北京市人民政府在2018年下半年设立了北京金融控股集团,该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打造了“北京小微企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网址:www.smeservice.com),该平台是北京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1+8”措施之一,市政府有关惠及中小微企业的各类政策,均及时在此平台发布和推动落地。建议各类中小微企业登陆平台注册,企业注册认证后,即可与银行、担保公司、投资机构建立直接融资联系,可享受平台提供的融资建议综合方案,可直接查看相关的优惠政策并在线申请政策补贴,可享受平台“一站办理”的小微企业管家式金融服务。重点是对小微企业不收取任何费用。本所为平台法律服务机构,可积极引导各类企业对接平台资源,惠享市政府针对企业推出的金融等综合普惠政策。
律师建议
监管部门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适当下调利率和相关费率。有融资需求的企业除了可向银行申请贷款外,还可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直接或间接获得资金支持。同时,建议各类中小微企业登陆“北京小微企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网址:www.smeservice.com)注册,经认证后可及时了解市政府出台的小微企业综合服务政策,并有机会惠享金融扶困等相关政策。
本所律师关注到,各金融机构、融资平台均在通过官网、App等线上服务方式,推送本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政策而推出的助力中小微企业、科技类企业等抗击疫情的具体举措,建议广大企业予以关注,并可及时申请办理。同时,本市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也在陆续推出为中小微企业服务措施,建议广大企业已可及时关注和申请。期望更多的企业能有机会借助政府陆续出台纾困举措渡过难关,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尽早迎来必胜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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