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企业劳动用工14问详细解答

来源:海涵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疫情下的企业劳动用工问题 2022年3月13日,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了《关于做好全市三轮全员核酸检测的通告》,要求机关事业单位、非城市保障型企业于3月14日至3月20日一律停止运营

疫情下的企业劳动用工问题
2022年3月13日,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了《关于做好全市三轮全员核酸检测的通告》,要求机关事业单位、非城市保障型企业于3月14日至3月20日一律停止运营、居家办公。就此,深圳被按下了“暂停键”。
然而,这样的“暂停键”带来的却是一波波不停涌现的问题——“员工没有办法工作还要发工资吗?”“怎么样做可以控制住用工成本”……针对于此,海涵所特在2022年3月17日下午举办了线上直播课,和300多家企业共同交流了疫情期间的劳动员工问题,反响热烈。
这里,我们将当天交流的内容作一文字总结,以便大家查阅。
Q1.此次停工期间员工工资怎么发?
对于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需进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等措施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其上述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单位按照劳动者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即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0%支付病假工资,同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对其他人员,如劳动者享有居家办公条件并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如劳动者无线上办公条件的,则可协商后统一安排年休假及其他福利假期;如无线上办公条件,也未休假的,可协商参照“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的工资支付”规定予以执行,即停工第一个月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第二个月起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Q2.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怎么确定?
确诊病例是指具备以下病原学或血清学证据之一者:(1)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2)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者新冠病毒特异性IgM抗体和IgG抗体均为阳性。
疑似病例是指有下述流行病学史中的任何1条,且符合临床表现中任意2条;无明确流行病学史的,符合临床表现中的3条;或符合临床表现中任意2条,同时新冠病毒特异性IgM抗体阳性(近期接种过新冠病毒疫苗者不作为参考指标):
其中流行病学史分四种情况:
1.发病前14天内有病例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
2.发病前14天内与新冠病毒感染的患者和无症状感染者有接触史;
3.发病前14天内曾接触过来自有病例报告社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
4.聚集性发病(14天内在小范围如家庭、办公室、学校班级等场所,出现2例及以上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的病例)。
临床表现分三种情形:
1.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等新冠肺炎相关临床表现;
2.具有新冠肺炎影像学特征;
3.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淋巴细胞计数正常或减少。
密切接触者是指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症状出现前2天开始,或无症状感染者标本采样前2天开始,与其有近距离接触但未采取有效防护的人员,具体可分为以下情形:
1.同一房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直接照顾者或提供诊疗、护理服务者;
3.在同一空间内实施可能会产生气溶胶诊疗活动的医护人员;4.在办公室、车间、班组、电梯、食堂、教室等同一场所有近距离接触的人员;
5.密闭环境下共餐、共同娱乐以及提供餐饮和娱乐服务的人员;
6.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有近距离接触的人员;
7.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1 米内)人员,包括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人员、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
8.暴露于被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污染的环境和物品的人员;
9.现场调查人员评估认为其他符合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的人员。
Q3.劳动者在居家期间擅自前往高风险疫区,导致被隔离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其隔离期间工资?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文的《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回复可知,若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期间工资。
Q4.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能否推迟发放工资或只发放部分工资?
如在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日之前恰巧遇上本次政府采取疫情管控措施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推迟工资发放时间事宜并书面固定劳动者的协商同意事实,同时在恢复正常办公后及时发放工资。
如果无法协商一致,根据目前深圳地区司法实践,若在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后30日内支付的,不视为拖欠工资报酬。其中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在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协商沟通一致的前提下,最晚不得晚于次月22日。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Q5.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复产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规定:“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从上述条款可知,用人单位有权统筹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与劳动者协商是用人单位需履行的程序,但并未要求“必须协商一致”。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用人单位都可以在履行协商程序后统筹安排带薪年休假。
安排劳动者在延迟复工复产期间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时,用人单位应当尽量考虑劳动者实际情况,依法履行协商程序,并依法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劳动者应当准确理解法律和政策规定,积极接受用人单位安排。
Q6.用人单位可否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此类劳动者合同到期怎么办?
根据广东省人社厅《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相关问题解答》第4点回复可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与此类员工解除合同,且合同期限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Q7.劳动者违反政府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Q8.复工后,劳动者拒绝返岗的,用人单位是否据此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自本次政府疫情管控措施解除并要求单位复工后,用人单位提供了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并积极劝导劳动者返岗,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劳动纪律依法解除与拒绝返岗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Q9.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文的《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回复,若受疫情影响,导致用人单位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此请求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请求将不予支持。此外,用人单位亦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遵守《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采用电子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电子劳动合同与书面劳动合同产生同等法律效力。
Q10.用人单位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
根据《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因劳动关系是从属性较强的特殊法律关系,与两个平等主体之间成立的民事关系有较大不同之处,劳动报酬系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不可抗力不能作为阻却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理由。因此劳动主体不得以遭受“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具体情形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或生活费。
Q11.如何处理已经拿到offer,但因疫情管控措施无法办理入职的情况?
一般认为,因疫情导致双方无法按照offer约定办理入职属于不可抗力情形。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免于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劳动者亦不得向用人单位主张因无法按约入职导致的收入损失。因此建议在用人单位复工并具有办理入职手续的便利条件后,再要求劳动者报到并办理相应的入职手续。
Q12.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如何合法有效降低人力成本?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及时沟通、最终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和安排待岗,以合法有效的降低人力成本和运营风险。切忌简单粗暴、毫无预警的单方降薪。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注重与劳动者的坦诚沟通和交流,如果用人单位确实有困难的,共同协商寻找解决方案。
2.如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操作难以具体落实的,尽量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Q13.因受疫情影响陷入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可否为劳动者办理停薪留职?
停薪留职亦可为用人单位节约用工成本。停薪留职是指在特定期限内无需工作,停发薪水,但保留工作岗位的处理方式。该等用工方式主要见于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的国企、事业单位,在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中并未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但是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自愿原则适用停薪留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适用停薪留职需要注意,其一是停薪留职需双方协商一致,且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二是双方需确定停薪留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承担问题,并将其予以书面固定。
Q14.用人单位因疫情陷入阶段性经营困难,人社部门有何帮扶措施?
根据2022年3月9日深圳市举行的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深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吴军军表示将持续为企业负担做“减法”,在落实惠企政策和企业服务上做“加法”。
其一是延续实施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并同步实施浮动费率,此两项举措可预计全年为全市企业减负19.53亿元;
其二是向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特别是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帮扶力度,此项举措预计可全年返还超25亿元的资金。且该项返还措施无需企业申请,直接由人社局发放到企业的社保缴费账户;
其三是深圳市将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奖金池提高至40亿元,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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