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很普遍,承包方有时被看成了弱势群体。熟不知,承包方也有他的小伎俩,工程竣工后拒不提供竣工验收质量备案,致使工程无法投入使用,一样让发包方头疼。遇到这种情况,发包方该如何救济呢?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
2013年10月20日,天元公司与地方建筑公司签订《工房及室外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本工程开工日期为2013年11月21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11月16日,合同总价800万元。2014年11月底,上述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2014年12月22日,经验收合格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但时至今日,地方建筑公司一直拒不提供办理竣工验收质量备案资料,致使该工程至今无法到建设部门办理质量合格的备案手续,造成该工程迟迟不能投入使用。故天元公司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哈尔滨仲裁委提请仲裁,请求地方建筑公司向天元公司交付全部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备案所需资料原件。
仲裁结果
仲裁庭部分支持了天元公司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仲裁庭认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竣工验收及质量备案的相关材料应由天元公司持有。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地方建筑公司表示上述材料的原件现由其持有。现天元公司要求地方建筑公司交付上述材料原件用于办理本案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于法有据,仲裁庭予以支持。
哈仲提示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醒广大建设工程主体,正常情况下施工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在相关资料上签署意见是其应负的合同义务。但在实务中,因施工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出于种种原因拒绝在相关资料上签署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不配合竣工验收备案,使得工程无法办理相关备案进而不能办理相关证书的情况极为普遍。这一手段已经成为施工或者勘察、设计单位“成功”实现其各种目的的有效手段之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配合竣工验收也是各参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在相关参建单位不配合进行竣工验收或者在验收资料上签署意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据仲裁条款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相关参建单位履行竣工验收义务。
建筑公司拒交质量备案材料,怎么办?
作者: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现在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很普遍,承包方有时被看成了弱势群体。熟不知,承包方也有他的小伎俩,工程竣工后拒不提供竣工验收质量备案,致使工程无法投入使用,一样让发包方头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