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地区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败诉案件大数据报告(下)

来源:江苏知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分析完南通地区银行涉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文书后,我们再来看看南通地区银行败诉的原因。希望对读者全方位、多角度认识银行涉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有所帮助。

在分析完南通地区银行涉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文书后,我们再来看看南通地区银行败诉的原因。希望对读者全方位、多角度认识银行涉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有所帮助。
败诉原因
(仅针对银行作为原告一审被驳回起诉、全部驳回,二审、再审被改判案件)

截止2022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南通地区银行作为原告败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文书为144份,我们通过对144份判决书逐份分析,总结出十个银行败诉的原因,主要为:不属于受案范围、主体不适格、涉嫌套路贷、合同存在效力瑕疵、复利计算错误/不予支持、已过诉讼失效/保证期间、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重整。下面我们将对以上争议焦点详细解读:
1、不属于受案范围

分析:在144份银行败诉的裁判文书中有67份(占比24.31%)是由于案件不属于受案范围,其中有10份(14.92%)是由于原告涉嫌犯罪,有43份(64.17%)是由于被告涉嫌犯罪,有13份(19.40%)是由于存在公证文书,有1份(1.49%)是在执行案中一并处理。
律师建议:原告和原告律师应当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注意时刻把握案件性质,防止因案件不属于受案范围而败诉,浪费双方时间精力。
2、主体不适格

分析:在144份银行败诉的裁判文书中有46份(占比31.94%)是由于原、被告主体不适格导致原告起诉被驳回、全部驳回诉讼请求或再审改判的,其中26份(占比38.80%)是因被告于原告起诉前就已死亡或作为已死亡的债务人的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且原告无被告继承债务人财产的证据。
其中有10份(占比21.73%)是因被告身份信息错误,主体不适格而被驳回起诉。还有10份(占比21.73%)因原、被告间不存在利害关系而被驳回起诉。
律师建议: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时应该根据贷款人的实际情况要求其提供担保、准确的身份信息、详细财产线索以及贷款人的家属信息,以防止出现上述情况。
3、合同效力瑕疵

分析:从2013 年至2021年度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南通市各人民法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44份判决书中,以合同效力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的6份,其中判决认定合同有效的有138份,占95.8%;判决认定合同无效的有6份,占4.2%。
合同有效的原因:合同主体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主体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的原因:
(1)金融借款合同中的原告所诉被告姓名与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中的姓名不一致,经核实,原告所诉的被告姓名有误,其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
(2)金融借款合同涉嫌刑事诈骗,金融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借款活动是各方通谋虚伪行为,所涉民事行为无效,应按隐藏的真实法律关系处理,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不成立。
(4)金融借款合同是在案外人与银行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情况下订立的,借款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国家金融法规,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且该工作人员已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刑罚,所涉借款亦在该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的范围之内,故借款合同无效。因借款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亦无效。
律师建议:首先,银行应当做好尽职调查,确认借款人为签字者本人,且借款人的姓名与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中的姓名一致,避免发生合同纠纷时因为借款人姓名原因导致败诉。其次,银行应当加强自身管理,避免因为内部员工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银行的权益。
4、复利计算错误/不予支持
分析: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可计收复利。金融借款中的利息、复利和罚息的概念和内涵各不相同,“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应作狭义解释,仅指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而非逾期后的逾期罚息。
律师建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若按此计算,债权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可主张借款人归还本金及利息,但借款人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因此,当事人向银行贷款,银行贷款利率可以不适用LPR四倍的规定,即贷款利率可能超过LPR的四倍。
5、已过诉讼失效/保证期间
分析:在144份银行败诉的裁判文书中有3份(2.08%)是由于银行与贷款人或者担保人之间法律关系已过诉讼时效或保证期间。法院认为,主要是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借款到期两年内借款人及担保人主张过权利,故该笔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和保证时效。
律师建议:银行作为债权人应当主动向贷款人催收债务,注重收集催收书证以及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证据,避免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另外,视听资料证据也应当在收集范围之内。例如,电话催收时,可以用电话录音功能进行录音。这些证据都应当完整地表明债权债务关系,要素齐全,清晰可辨认,方可使用。
6、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分析:在144份银行败诉的裁判文书中有3份(2.08%)是由于被告对银行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苏06民再59号
再审法院查明:本院再审认为,根据再审中查明的事实,郭林妹与朱翀不是夫妻关系,原审认定案涉债务为郭林妹与朱翀的夫妻共同债务确有错误,故原审判决以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判令郭林妹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律师建议:银行对于贷款人的婚姻关系不能仅为形式审查,应当对贷款人及其家属进行身份上的确认。
7、被告重整
分析:在144份银行败诉的裁判文书中仅有1份(0.69%)是由于被告重整不予支持。
(2019)苏0602民初2300号之二
一审法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2月11日作出(2019)苏0681破2字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龙腾鹏达机电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的起诉。
律师建议:建议银行定期关注企业经营情况,如遇企业破产,及时申报债权。
结语
银行是现代金融业的主体,是国民经济运转的枢纽。银行业作为国家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对提升城市化水平、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支撑和关键作用。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业也在趋向繁荣。
中国银行业资产规模、税后利润逐年大幅增长,2011年中国银行业所实现利润占全球银行业总利润的近三分之一。中国银行业规模发展迅速,但是在利率市场化加快、内外竞争加剧、盈利增速下滑的背景下,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在业务结构、资源配置以及区域布局上均作出相应战略性调整。
银行业纠纷具有法律关系复杂、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繁杂、疑难问题众多、技术门槛高、案件标的大、诉讼请求繁多、专业化程度高的突出特点,决定了该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充满了风险,极易出现因纠纷而最终诉诸法律的情形。
而随着银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银行业金融机构愈来愈重视对行业发展环境与市场需求的跟踪研究,特别是对银行业务发展环境和客户需求趋势变化的深入研究。在银行业日新月异发展的背后,难免会出现矛盾纠纷。
在解决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律师对证据的审查、对庭审进程的跟进和法官沟通等对案件结果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银行业纠纷相较于其他行业纠纷专业化特征尤为明显,因此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对律师的专业化能力具有较大的考验。而律师专业化发展也是解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重要桥梁,推动银行业的规范化和秩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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