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一方取得公司股权,应如何确定出资义务?

来源:公司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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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甲乙两人,各占百分之五十股权。公司章程载明出资时间为2060年。2017年初甲与其妻子丙离婚。2017年4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甲持有的百分之五十股权,其中一半归丙。

Q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甲乙两人,各占百分之五十股权。公司章程载明出资时间为2060年。2017年初甲与其妻子丙离婚。2017年4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甲持有的百分之五十股权,其中一半归丙。后来甲提起上诉,但未针对股权分割提出异议。2017年7月甲乙修改公司章程,把出资时间修改为2017年9月底。2017年11月离婚纠纷的二审判决做出,维持一审判决。随后该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丙履行出资义务,丙是否应当履行出资义务,未查实到该公司有实际经营。
A 此案有点意思。如果丙没有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个人认为丙还没有履行出资的义务。
Q 生效判决确定该有限责任公司25%股权归丙所有。该公司据此认为丙就是股东。丙认为是甲乙恶意串通故意将出资时间提前来损害其利益。
A 其一,在修改章程时,丙还不是股东;其二,故意串通也需要证据支持。
Q 有道理,能不能基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其履行出资呢?
A 目前,甲方才是章程中的股东,不能贸然推测丙方也是公司股东,形成共同出资义务。
延伸阅读 离婚时,如何分割公司股权?
在离婚纠纷中,经常会遇到夫妻一方或双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含第三人时,股权分割处理起来较为简单,只需要将股权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割,即对股权进行确权,夫妻双方各持有公司多少股权即可。如果一方坚持想要公司全部所有权,则需要与对方协商,通过给付钱款的方式获得公司全部股权。
但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存在第三人,因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此时跳开第三人直接对股权进行确权分割可能有违《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这需要区分夫妻是否均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夫妻双方均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则法院分割该公司股权属于处理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问题,此时无需通知第三人股东,更无需征得第三人股东同意。
仅有夫妻一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则法院分割该公司股权时会遵循《公司法》的规定,即第三人股东可以就是否同意夫妻另一方成为公司股东发表意见并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人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转让给夫妻另一方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夫妻另一方持有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第三人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给夫妻另一方,则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权,将购买股权支付的价款给夫妻另一方。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三人股东购买需转让给夫妻另一方的股权的,两个以上第三人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三人股东购买需转让给夫妻另一方的股权时会涉及股权的购买价款问题,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则按协商一致的处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则视为同意转让,夫妻另一方成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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