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财产保险合同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保险合同,此类合同涉及诉讼一般是伴随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此类案件常常因为伤者的治疗、鉴定导致诉讼时效起算点不能立即确定。同系因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主张权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更为明确。
涉及法条:《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关于诉讼时效期间
2017年10月1日起,《民法总则》开始施行,原来的二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改为三年。因此对于《民法总则》施行后,其他特别法中诉讼时效期间二年的规定是否继续适用产生分歧。
有观点认为,如《保险法》、《海商法》等特别法中诉讼时效期间二年的规定原是与《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二年的规定是一致的,就是普通时效,因此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上述法律应当也按照三年处理。
笔者不赞同上述观点,民法总则系一般法,保险法系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以及《民法总则》但书规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均不能否定原《保险法》的时效规定的适用。因此保险合同的时效期间仍然应当适用《保险法》规定的二年(人寿保险除外)。
二、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
此处要着重强调一下,上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除了诉讼时效期间的特别规定,还有一个起算点的特别规定即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因此延伸出一个关于伤残鉴定是否影响时效的讨论。
目前法院判例中存在大量以鉴定结论时间开始重新起算诉讼时效的情形,但此种情况仅是在侵权之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中,因鉴定刚刚知道损害结果,适用《民法总则》以鉴定结论时间作为起算点。但是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是合同之债,二者性质不同,不可混为一谈。笔者认为基于《保险法》诉讼时效规定以及《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伤残鉴定不能直接导致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诉讼时效中断。
综上,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从知道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人寿保险除外)向保险人申请理赔或诉讼,以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案例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实行)》规定,检索到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两份案例,均支持笔者观点。
1、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398号,该案件一二审时《民法总则》已经施行,关于诉讼时效适用《保险法》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555号,该案件系民法总则施行以前,但关于诉讼时中断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与现行《民法总则》关于时效中断规定一致。
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
作者:葛青媛来源:劳和律师

机动车财产保险合同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保险合同,此类合同涉及诉讼一般是伴随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此类案件常常因为伤者的治疗、鉴定导致诉讼时效起算点不能立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