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概况—印度篇(下)

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致力于利用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商标、外观设计等)作为激励创新与创造手段的联合国机构。

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致力于利用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商标、外观设计等)作为激励创新与创造手段的联合国机构。该组织的很大一部分财力是用于同发展中国家进行开发合作,促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推动发展中国家的发明创造和文艺创作活动,以利于其科技、文化和经济的发展。
中国和印度作为WIPO的成员国,在此列举双方共同加入的国家公约:
WIPO管理的国际公约:
《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华盛顿条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专利合作条约(PCT)》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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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中国和印度共同加入的还包括一些知识产权相关的多边条约,列举如下:
知识产权相关多边条约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残疾人权利公约》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
《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1994)》
《生物多样性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移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
《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
《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议定书》
1952年9月6日世界版权公约,及其有关第十七条的附加声明与有关第十一条相关的决议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公约(I)》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公约(II)》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III)》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公约(IV)》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自由过境公约和规约》
《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发展中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
中印双边贸易
中国与印度在投资保护和征税方面具有较多合作。1984年,中国与印度签署了第一个政府间的贸易协定。1994年,中印两国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两国银行合作谅解备忘录》。2006年,两国在新德里联合发表的《中印宣言》中一并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印度出口检验委员会关于铁矿石检验的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印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大米输华的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印度远期市场委员会商品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和印度共和国环境与森林部关于林业合作的协议》等双边贸易协定。2014年,两国签署了《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
中印知识产权交往
2015年12月3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甘绍宁在北京会见了印度政府工商部工业政策和促进司联合秘书拉吉夫·阿戈瓦尔,双方就共同感兴趣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印度时间6月10日上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会见了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及商标局局长拉吉夫·阿戈瓦尔一行,双方就各自知识产权工作的最新发展情况交换了意见,并一致同意在两局间建立正式合作关系。
会谈中,双方就审查员交流、信息交换、医药数据库合作等内容交换了意见,并就在传统医药、信息技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等六个方面开展双边合作达成初步意向。双方还对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国际论坛上的合作进行了探讨。
此次会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及商标局正式建立了合作关系,将通过双方联络员建立长期而稳定的联系,就共同关注的领域进一步深化交流。
部分文献来源于:印度国别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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