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上文中,笔者结合法院裁定,明确了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要求其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时,不受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仲裁条款的约束,以及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挂靠协议纠纷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文中,笔者将继续针对建设工程合同领域一些特殊情形下的管辖问题,结合最高院裁定予以分析。
一、未实际开工的施工合同,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实践中,有一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能存在由于发包人原因迟迟未开工,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实际进场施工、项目报批受阻等特殊情况,从而导致项目未实际动工,那么此时发包人和承包人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2017)最高法民辖61号】应建伟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引发纠纷,应建伟起诉主张案涉工程没有开工,大庆建筑公司重庆分公司亦未按照约定返还工程保证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管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有错误。
从上述最高院裁定可以看出,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动工,但承包人与发包人的诉讼依然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工程勘察合同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设计合同是在建设工程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及具体施工设计达成的协议,对于这两类合同产生的纠纷究竟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也存在不同的声音,对于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进行了充分说明。
在【(2021)最高法民辖16号】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贞玉民生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律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受诉人民法院勘验现场,调查收集证据,也便于裁判生效后的执行工作。在实践中,有些涉及不动产的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特殊性,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的争议除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等,还涉及当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政策和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
本案中,建华诚公司以与贞玉民生药业公司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设计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这三种合同均属为建设房屋而订立的合同,但是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工程勘察合同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设计合同是在建设工程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及具体施工设计达成的协议;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内容。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基本是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其争议会经常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故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依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规定,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样性质、具有建筑和安装内容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其合同履行基本也在建筑物所在地,故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同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具有密切关联性,同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虽然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与工地有一定的联系,如设计合同,设计工作必须从工地勘察开始,但设计工作主体实际是在设计单位内完成;勘察合同的履行尽管数据采集等大部分工作在工地进行,但后期作图、报告制作等也是在承揽单位完成,故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三、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一般而言,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当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2019)最高法民申5252号】陈娟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再审焦点问题为债权人陈娟提起的代位权诉讼是否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通常情况下,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债务人徐永利与次债务人华新公司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需要在正确理解相关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判断陈娟提起的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是否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因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对工程的质量鉴定、造价鉴定以及执行程序中的拍卖等,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便于调查取证和具体执行。而本案中,陈娟提起诉讼时称华新公司承建亳州市南部新区安置还原小区E2区一标段工程项目后,徐永利与华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承包责任书》明确约定,经建设单位、华新公司认可的结算报告为徐永利与华新公司最终结算的依据。申请再审时,陈娟提交了《重点工程资金拨付记录一览》,主张建设单位已经按照约定与华新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由此可见,徐永利与华新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债的纠纷,并不涉及工程鉴定、需要考察工程本身等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事由,故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与立法目的并不相悖。
由上述最高院裁定可以看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如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已进行了工程结算,不涉及对工程的鉴定等,则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同理,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未进行工程结算,或涉及工程鉴定以确定工程价款时,则需适用专属管辖。
四、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中,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应付工程款及利息产生争议时,是否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2018)最高法民辖终128号】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永胜、谢玉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原告谢玉金、吴永胜依据其与宏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责任合同》、《建设工程内部施工责任合同》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宏大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一审法院根据原告吴永胜、谢玉金的诉讼请求和上述两份合同的内容,确定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确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宏大公司主张本案属于劳动合同纠纷,应根据劳动合同纠纷确定本案管辖权。但本案尚未进行实体审理,关于双方之间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问题,应在实体审理中解决。在未进行实体审理的情况下,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双方之间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劳动合同纠纷。故宏大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亦不能成立。
从上述最高院裁定可以看出,在案件尚未进行实体审理的情况下,对于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法院依据原告诉求及合同内容,确定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结语
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管辖的确定,是迈出纠纷解决的重要一步。实践中,法院在确定管辖时,不仅结合合同名称、合同目的等对合同性质进行认定,还从合同内容及是否与建设工程施工具有密切关联性综合判定该纠纷是否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建筑和安装内容或该纠纷的解决涉及工程鉴定或工程本身等,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除上述情况外,一般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其他规定。
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管辖的确定(二)
作者:王佩瑶 陈玫妤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前 言 上文中,笔者结合法院裁定,明确了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要求其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时,不受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仲裁条款的约束,以及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挂靠协议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