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还是民间借贷?仲裁庭这样认定

来源:兰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0日,申请人某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沙厂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申请人某沙厂向申请人某工程公司借款15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借款期限1个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0日,申请人某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沙厂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申请人某沙厂向申请人某工程公司借款15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借款期限1个月。2018年4月24日,双方又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申请人某工程公司现金出资150万元,被申请人某沙厂以沙厂所有权及设备设施作为出资,申请人某工程公司占51%的份额,被申请人某沙厂占49%的份额,合作期限3年,同时约定双方在除去水洗沙成本价的剩余利润按照市场价双方各分得50%。被申请人某沙厂负责生产,申请人某工程公司负责财务结算,双方共同派人统计销售方量,有违约者承担30万元违约金。两份协议中,申请人某工程公司均加盖了公司合同专用章,签约代表人李某签字。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某工程公司垫付被申请人某沙厂日常经营费用共计1501500元。双方均认可付款金额为150万元。
2020年12月1日,双方当事人进行核算,被申请人某沙厂出具以欠款人身份签订《确认单》两份,分别确认欠款金额为1779919.32元、1551264元,此欠款为被申请人某沙厂拖欠申请人某工程公司2018年9月26日至2020年11月11日期间的分红款3331183.32元。因被申请人某沙厂未能及时支付上述已确认的分红款,申请人某工程公司向本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某沙厂支付分红款3331183.32元;2、被申请人某沙厂承担违约金30万元;3、被申请人某沙厂承担律师代理费16万元;4、被申请人某沙厂承担本案仲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
被申请人某沙厂答辩称:1、申请人某工程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仲裁主体。两份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某工程公司未支付出借款150万元,我厂收到的出借款均为李某个人转账支付,申请人某工程公司无权作为本案申请人申请仲裁。2、合同约定申请人某工程公司享有利润分成权,但不承担任何生产经营风险,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某工程公司也未参与过沙厂的经营管理,双方名为合作,实为借贷。3、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无权依据《合作协议》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分红款、违约金,且律师代理费明显过高,不应支持。
争议焦点
一、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
二、双方具体履行的是借款协议,还是合作协议?
三、申请人某工程公司关于分红款、违约金的主张是否应当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申请人某沙厂向申请人某工程公司支付合作期间分红款项3331183.32元;
二、被申请人某沙厂向申请人某工程公司支付律师费用8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保险公司保险费3791.18元;
三、驳回申请人某工程公司其他仲裁申请事项;
四、本案仲裁费18038元由被申请人某沙厂承担。
裁决依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伙合作、共同投资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民事主体之间也因此会有大量的资金往来。本案中,当事人双方既签订了《借款协议》,又签订了《合作协议》,如何认定双方之间是借款关系还是合作关系,如果双方对款项性质及法律关系的认定不一致又该如何处理?
一、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
两份协议中,在签约主体上已列明为企业之间的协议,并非个人之间协议。李某签字是以申请人某工程公司签约代表人的身份进行的,作为合同签约代表,其在履行协议过程中的行为应视为代表协议主体,不能认定为个人行为。据此,权利主体应为本案申请人某工程公司,申请人某工程公司有权提出仲裁申请。
二、双方具体履行的是《借款协议》还是《合作协议》?
根据双方协议签订的时间,在协议存在先后时间顺序的情况下,我们应认定时间在后的协议效力优先,新的协议应视为对原有协议的变更或替代。根据本案申请人某工程公司提交证据看,双方签约后,申请人某工程公司相关人员按照约定陆续支付款项,用于交纳该沙厂各项费用或流动资金,在经营结束双方进行结算时,也是按照《合作协议》约定进行的分红结算,结算行为明显与《借款协议》无关。据此,本案应认定为双方履行的是《合作协议》,仲裁庭将依据《合作协议》进行裁决。
三、申请人某工程公司关于分红款、违约金的主张是否应当支持?
(一)关于分红款的主张。
双方实际履行《合作协议》,对分红的计算标准和分配比例已经约定明确,应予认可。申请人自2018年5月开始,通过委托付款方式向被申请人某沙厂认可的账户实际支付1501500元,被申请人某沙厂对收到150万元款项的事实也予以认可。申请人某工程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投资义务,依照约定应享有该沙厂分红收益权。2020年12月1日申请人某工程公司签约代表与被申请人某沙厂实际经营者和现场负责人员均签字确认,对每月分红金额已经明确,被申请人某沙厂没有足以推翻的证据证实分红金额错误。据此,申请人某工程公司分红的主张依据两张《确认单》金额予以全部支持。
(二)关于违约金的主张。
双方在《合作协议》中虽然约定违约金30万元,但没有约定适用的具体违约范围,也未约定分红款的支付时间。而且在2020年12月1日双方进行结算确认时,既没有提及违约金,也未具体约定欠款的支付期限。据此,申请人某工程公司主张被申请人某沙厂违约的事实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三)关于因仲裁产生的其他费用的主张。
被申请人某沙厂在出具《确认单》后,已明确存在拖欠款项,应主动履行付款义务。由于被申请人某沙厂未能及时履行义务导致申请人某工程公司的额外支出,被申请人某沙厂应予承担。同时,根据《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仲裁庭有权裁决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仲裁费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据此,综合考虑,部分支持律师费主张,全额支持由被申请人某沙厂承担仲裁费等费用的主张。
兰仲提醒
民间借贷和个人合伙是现实生活中普通人最常遇到的两类纠纷案件。判断当事人之间是个人合伙还是民间借贷关系,并不是只依据借条、欠条或是签订的相关协议,而且还要结合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内容及实际履约情况判定。为避免纠纷,民事主体在拟建立法律关系之初,就应当全面考虑风险,建立合适的法律关系,并正确签订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如双方确系合伙关系,须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避免出现纠纷。如若想要出借资金,则须按照正规格式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和利率,并且可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此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时,应明确适用范围和违约金标准,因为不同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差别较大,如适用一个违约金标准会造成不同违约行为承担相同责任,有违公平原则,所以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对具体违约行为应适用的违约金金额也要尽量明确,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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