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穷尽内部救济途径,以股东代表诉讼的方式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缺乏法律依据

来源:唐山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案例概要 赖嘉宾需以登记股东的名义主张权利,即使赖嘉宾成为登记的股东,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依然存在障碍。

案例概要
赖嘉宾需以登记股东的名义主张权利,即使赖嘉宾成为登记的股东,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依然存在障碍。首尚公司有股东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等正常的组织机构和决策机制,股东代表诉讼仅是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补充机制,赖嘉宾并未提交证据表明其已穷尽内部救济途径,其主张以股东代表诉讼的方式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缺乏事实基础,亦缺乏法律依据。
案例情况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2)京民申4684号
裁判日期:2022.09.26
发布日期:2022.10.10
再审申请人:赖嘉宾
被申请人:北京北汽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恒盛公司)
一审第三人:北京首尚定福庄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尚公司)
案件背景
再审申请人赖嘉宾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北汽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恒盛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北京首尚定福庄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京民终2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赖嘉宾申请再审称:
(一)北汽恒盛公司盗窃首尚公司公章,虚假仲裁。北汽恒盛公司系持有首尚公司50%股权的股东,首尚公司另外50%股权系赖嘉宾作为实际出资人,通过名义股东深圳同创伟业共享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同创伟业”)持有。2016年,北汽恒盛公司作为出租方与首尚公司作为承租方签署了《北京北汽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首尚定福庄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定福庄西里2号院租赁协议》(以下简称“《租赁协议》”),约定由首尚公司对北汽恒盛公司拥有的定福庄西里2号院地块进行投资建设,打造园区,并享有20年的租赁经营权。此后,在赖嘉宾一方股东的注资和主导下,首尚公司投入了数亿资金进行园区建设、招商等系列工作。
2018年12月28日,北汽恒盛公司委派的人员恶意拿走并掌握首尚公司公章,随后以首尚公司欠缴数千万元租金为由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提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北汽恒盛公司一边虚构首尚公司存在根本违约的行为,另一边又实际控制首尚公司公章拒不出具授权手续使之缺席仲裁审理。赖嘉宾一方及首尚公司虽然多次与贸仲沟通,却被拒绝参与仲裁程序:一方面由于公章被夺走,无法出具加盖公章的授权手续;另一方面由于首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寇伟系北汽恒盛公司委派,实为北汽恒盛公司一方人员,拒绝出庭。
基于此,贸仲在明知北汽恒盛公司存在上述“一手托两家、双边代理”情形,且首尚公司完全未参与仲裁程序的情况下,作出了[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038号裁决(以下简称“1038号裁决”),认定首尚公司缺席庭审,裁决解除《租赁协议》,裁决首尚公司腾退项目场地并支付租金四千余万元及相应违约金。为维护首尚公司利益,赖嘉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以股东名义直接提起股东代表撤裁申请,未获支持。
(二)赖嘉宾为首尚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二审裁定以其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载明的股东为由,认定其不属于首尚公司的股东,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赖嘉宾为首尚公司实际出资人,其通过名义股东同创伟业持有首尚公司50%股权,且2021年5月10日贸仲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69号裁决书也已认定赖嘉宾与同创伟业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及赖嘉宾作为首尚公司实际出资人的身份。
(三)本案情况紧急,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实际无法履行,赖嘉宾作为首尚公司股东,有权代表首尚公司提起撤裁申请,原审法院认定赖嘉宾非仲裁案件当事人,不具有提起本案的主体资格,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仲裁裁决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将要进行项目腾退,属于情况紧急情形。此外,由于北汽恒盛公司实际把控首尚公司董事会,且北汽恒盛公司委派的法定代表人寇伟在此前的撤裁程序中明确发函要求撤回撤裁申请,因此,本案实际已无履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可能。为维护首尚公司的利益,赖嘉宾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相关司法判例亦支持股东可以以自身名义代表公司提起或参与仲裁程序。综上所述,特向贵院申请再审,维护赖嘉宾的合法权益。
北汽恒盛公司提交意见称:
(一)赖嘉宾不是提起撤裁申请的适格当事人。1.(2022)京民终289号裁定无误,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请求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必须是被申请撤销的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赖嘉宾提起本案撤裁申请所涉及的1038号仲裁案中,申请人为北汽恒盛公司,被申请人为首尚公司,赖嘉宾并非1038号仲裁案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亦非提起撤裁申请的适格当事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赖嘉宾申请,并无不当。
2.赖嘉宾并非首尚公司股东,无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赖嘉宾以股东代表诉讼的名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尚且不论股东代表诉讼类型并不包含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赖嘉宾并非首尚公司股东,不具备以股东身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更不具有本案撤裁申请的主体资格。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首尚公司有两方股东,分别为北汽恒盛公司与同创伟业,赖嘉宾提起申请时未提交任何证明其为首尚公司股东身份的证据,反而在申请书中有意回避了这一事实。
3.股东代表诉讼类型不包含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赖嘉宾提起撤裁申请时论述了股东代为诉讼的理论,并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正)(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认为股东代表诉讼类型中包含参与仲裁程序,则必然包含提起撤裁申请。且不论赖嘉宾根本不是第三人首尚公司的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正)(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的设立,实为保护和推进仲裁作为替代性争议解决的方式,是对仲裁制度的正向保护,而撤裁程序本质是对仲裁制度的破坏。
(二)本案已超过提起撤裁申请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请求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1038号仲裁案裁决书于2021年4月28日送达各方当事人,而赖嘉宾于2021年12月30日提起本案撤裁申请,已超过六个月法定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赖嘉宾的申请。
(三)赖嘉宾提起撤裁申请旨在阻却执行首尚公司曾提起撤销103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赖嘉宾提起撤裁申请后,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如任何主体都可以不经审慎核查提起撤裁申请,进而阻却执行,则执行程序将持续处于中止状态,而北汽恒盛公司则面临着严峻、迫切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四)对于赖嘉宾提交的[2021]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69号裁决书,北汽恒盛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仲裁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双方迅速达成和解,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2条规定的“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北汽恒盛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仲裁裁决是虚假仲裁的结果,不能证明赖嘉宾为持有首尚公司50%股权的股东。
综上所述,赖嘉宾不具有提起撤裁申请的主体资格,赖嘉宾并非首尚公司股东,无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且股东代表诉讼的类型也不包含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赖嘉宾提起撤裁申请的时间也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其提起撤裁申请并上诉、申请再审旨在阻却执行。赖嘉宾的请求和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北汽恒盛公司特此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赖嘉宾的再审申请。
法院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赖嘉宾申请撤销的1038号裁决载明的当事人分别为北汽恒盛公司和首尚公司,赖嘉宾并非该案的当事人,不具有提起本案之诉的主体资格。
赖嘉宾提交[2021]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69号裁决书,证明其与同创伟业之间签订有股权代持协议。但另有在案证据表明,首尚公司股东信息有且只有北汽恒盛公司和同创伟业,赖嘉宾并不是首尚公司公示登记的股东,赖嘉宾即使提供证据证明其对首尚公司有实际投资,享有投资人的相关权益,但其仍需以登记股东的名义主张权利、寻求救济。
赖嘉宾申请再审称,其有权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如前所述,赖嘉宾需以登记股东的名义主张权利,即使赖嘉宾成为登记的股东,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依然存在障碍。首尚公司有股东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等正常的组织机构和决策机制,股东代表诉讼仅是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补充机制,赖嘉宾并未提交证据表明其已穷尽内部救济途径,其主张以股东代表诉讼的方式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缺乏事实基础,亦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处理并无不当,赖嘉宾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赖嘉宾的再审申请。
案例评析
股东代表诉讼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有疑问的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否构成股东代表诉讼的一个类型?实际上,对此问题,本案一审和二审、再审的认识并不一致。一审((2021)京04民特1027号)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的‘当事人’应为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赖嘉宾并非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无权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二审((2022)京民终289号)法院在认同一审法院观点的基础上指出,“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的内容,首尚公司的‘股东及出资信息’之‘股东名称’栏载明,该公司股东有且只有北汽恒盛公司和深圳同创伟业共享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且赖嘉宾亦未提交其他足以证明其系首尚公司股东的证据材料,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再审裁定则进一步指出,“赖嘉宾需以登记股东的名义主张权利,即使赖嘉宾成为登记的股东,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依然存在障碍。首尚公司有股东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等正常的组织机构和决策机制,股东代表诉讼仅是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补充机制,赖嘉宾并未提交证据表明其已穷尽内部救济途径,其主张以股东代表诉讼的方式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缺乏事实基础,亦缺乏法律依据”。从再审裁定似乎可以得出初步结论,登记股东在满足前置程序要求后,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代表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关于前置程序,《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5条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之一是,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履行该前置程序的,应当驳回起诉。但是,该项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该种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此外,本案上诉、再审均是针对申请人的撤裁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前款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的案件,申请人再次申请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并非是对实体审查结果的上诉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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