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商业保险费能否向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主张?

来源:库铁天平

文章摘要
曾某拒绝支付曾小某的保险费4万余元 曾某与黄某婚后生育一子曾小某,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自愿协议离婚。

曾某拒绝支付曾小某的保险费4万余元
曾某与黄某婚后生育一子曾小某,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自愿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曾小某由母亲黄某抚养,父亲曾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同时也约定孩子的医疗保险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离婚后,曾某未按约支付抚养费及保险费,故曾小某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曾某按照约定支付欠付的抚养费8万元以及保险费4万余元。
曾某辩称,离婚协议中的医疗保险费仅指孩子应当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并非原告主张的商业保险,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共为曾小某购买4份商业保险,且4份保险都具有理财性质,每年保费近2万元,每份保险的投保人、受益人均为母亲黄某,离婚的时候考虑到是给孩子买的,所以曾某并未要求分割,但是双方专门在离婚协议中写明曾某承担的是医疗保险并非原告主张的商业保险,故曾某仅同意支付欠付的抚养费8万元,拒绝支付原告主张的保险费4万余元。
法院:曾某一次性支付欠付抚养费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在协议中并未写明保险名称、保险费缴纳年限,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孩子购买的商业保险应当视为双方对子女的赠与,这种赠与出于自愿,并不属于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必须承担的必要费用。所以对原告主张由曾某支付商业保险费4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本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自愿放弃主张曾某支付保险费4万余元,由曾某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欠付的抚养费8万元,并继续按约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法官:对协议条款要明确表述
法官说法:离婚时,双方约定的孩子抚养费包含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医疗费,保险费并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的必要支出。除非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否则不抚养一方无支付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同时为避免离婚双方发生争议,建议当事人在拟定离婚协议时应当对已经购买的保险名称、保单号等基本信息加以明确表述,以便更有效的维护孩子及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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