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年5月7日印巴冲突升级以来,A股国防军工板块迅速反应,中航成飞、航天长峰、晨曦航空等涉及军贸业务的个股领涨。巴基斯坦在冲突中使用中国制造的歼-10CE战斗机、SH-15卡车炮等装备击落印度战机,直接验证了中国军工产品的实战能力,刺激市场对军贸出口和销售的关注。
截至2025年5月,A股军工行业上市公司约160-237家(统计口径不同导致差异),其中核心军工企业约160家(包括十大军工集团下属企业和民参军龙头),占A股总数3%左右;广义“大军工”涵盖军民两用、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领域,总数达237家,占比A股4.43%。军工板块总市值约2.6-3.2万亿元,占A股总市值2.67%-3.5%。
笔者以军工龙头上市公司年报等公开披露信息,分析军品销售的税收政策、优惠情形及优化建议,便于相关企业更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规避风险。
本文将分成上下两篇,上篇解析军工企业增值税、所得税核心优惠政策,聚焦“带税采购”背景下的定价重构与区域政策叠加逻辑;下篇将探讨税收优惠政策的精准运用,从各个维度破解动态政策适配与风控难题。
一、军工企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1.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终止
2021年9月15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军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67号),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终止,军品改为带税采购。2022年1月起签订的军品订购及维修合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带税采购”表明,军品增值税政策改革后,原则上将由客户支付增值税,对大部分企业盈利能力不会带来系统性的冲击。
而在2022年以前(包括以后还在执行的2022年之前签订的合同),对自产并销售给其他纳税人的军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军品销售及为武器装备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但需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8号)等文件规定,包括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合同清单等。
比如航天科技(000901)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根据财税字[1994]011号文规定,本公司的部分军品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于2022年之前签订的合同。
2.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增值税征收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第一条规定:军队系统各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应税货物应当按法规征收增值税。但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法规征收增值税。供军内使用的应与对外销售的分开核算,否则,按对外销售征税。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三)款规定,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3.军品出口按现行出口退税政策执行
比如中船防务(600685)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出口收入:本集团为生产经营企业,自营出口自产货物,一律实行免、抵、退,船舶产品退税率为13%,钢结构产品退税率为9%。
比如航发动力(600893)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商泰公司、西罗公司、黎明公司、黎阳动力、南方公司的外贸转包产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适用增值税的“免、抵、退”方法,免征增值税。
同时还披露,莱特公司、西涡公司属于出口加工区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凡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
4.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税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比如航发动力(600893)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黎阳动力、贵动公司、贵阳精铸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经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申请免征增值税。
5.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
比如航天科技(000901)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根据财税[2000]25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公司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软件类产品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国务院于2011年1月28日下发国发[2011]4号《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以及2011年10月13日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本公司按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软件类产品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比如航发动力(600893)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公司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按照法定税率缴纳增值税后,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享受即征即退优惠。
6.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
比如航发动力(600893)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根据《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如国科军工(688543)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根据《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本公司及子公司享受前述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7.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比如,2024年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注册稿)中提到,2022年,昌飞集团按规定办理了特定领域相关的,以前年度未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补充认证和期末留抵退税。根据《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本次评估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测算中考虑了上述已退税进项的增值税进项退税对附加税的抵减。
(二)消费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第二条规定:军队、军工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应税产品,无论供军队内部使用还是对外销售,都应按法规征收消费税。军品以及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的应税产品在生产环节免征消费税,出口不再退税。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大量军工企业都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比如航发动力(600893)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莱特公司、商泰公司、安泰叶片、西罗公司、西涡公司、贵阳精铸依据《财务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适用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本年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纳睿雷达(688522)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于2023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2344009359),有效期三年。因此,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如中无人机(688297)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2号公告)、《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等相关规定,公司符合“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同意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如纳睿雷达(688522)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的有关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珠海纳睿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合肥纳睿达科技有限公司可享受该税收优惠。
4.研发费100%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四)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23号)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税字[1987]32号《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的规定,军队出租的房产、军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房产、军队与地方联营或合资企业等的房产,均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军需工厂的房产,为照顾实际情况,凡生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根据财税[1995]27号《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军品科研生产专用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满足军工产品性能实验所需的靶场、试验场、调试场、危险品销毁场等用地,及因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离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科研生产中军品、民品共用无法分清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按比例减征土地使用税。
如国科军工(688543)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083号)中“军需工厂用地,凡专门生产军品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生产民营产品的,依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营产品的,可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本公司及子公司符合条件的用于生产军工产品的工厂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依据财政部《关于军队房产免征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字〔1987〕32号)中关于“军需工厂的房产,为照顾实际情况,凡生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的规定,本公司及子公司符合条件的用于生产军工产品的房产,免缴房产税。
如航发动力(600893)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本公司、黎明公司、黎阳动力、南方公司、贵动公司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27号)规定,免征军品部分土地使用税。
(五)印花税、资源税、契税等优惠政策
印花税优惠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200号)规定:“一、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总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二、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本通知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资源税优惠方面,军队、军工系统企业开采或生产的资源税应税产品,无论是供军队内部使用还是对外销售,都要按法规征收资源税。
契税优惠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车船税优惠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三条规定,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耕地占用税优惠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七条规定,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五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
上市军工企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和优化措施(上)
作者:汪道平来源:兰迪律师事务所

自2025年5月7日印巴冲突升级以来,A股国防军工板块迅速反应,中航成飞、航天长峰、晨曦航空等涉及军贸业务的个股领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