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哪些支出 暂按“工资薪金”计税方法继续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新《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作为综合所得税目,按纳税年度并计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作为综合所得税目,按纳税年度并计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不加重纳税人负担,切实体现减税降费福利,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12月27日联合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对企业支付给员工的一些非工资项目的特殊性支出,继续按“工资薪金”计税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到2021年12月31日。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
居民个人可以自主选择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财税〔2018〕164号文件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提示:
1、此处适用月度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2、当“综合所得”数额达不到纳税标准,而“全年一次性奖金”需要纳税时,居民个人可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比较上述一方法计算。
三、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
1、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以及股权奖励;2、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前述规定计算纳税;3、此处适用年度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四、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
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提示:
一次性领取年金的,除个人因出境定居的和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情形外,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五、解除劳动关系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提示:
1、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市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超出“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申报纳税;3、不以工作年限多少而均按照12个工作年限均分为月收入后申报纳税。
六、提前退休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七、内部退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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