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同心同德,各行各业都在本职岗位上为打赢这场阻击战全力以赴。作为中国最早设立的国际仲裁机构,贸仲在积极应对防疫工作的同时,专门设立“共克时艰,玉汝于成---抗击疫情法律风险防范专栏”,欢迎和鼓励各行业仲裁员、专家发挥专业所长,积极研究,提前谋划,为各行各业抵御疫情法律风险、有序复工复产献计献策。我们希望将专栏办成一个重大疫情公共卫生事件下各方共享法律观点的公益性平台,共同为推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贡献法治的力量。
一、新冠肺炎疫情对一般性及国际贸易行业的影响
短期来看,新冠肺炎疫情已经对中国经济造成冲击。宏观上,受疫情及防控措施影响,消费需求明显下降,生产、投资短期内趋于停滞。[1]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新冠肺炎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部分国家(地区)对来自中国的人员、船舶、货物等采取管制措施。[2]疫情对供给和需求两端均造成负面影响,国际贸易短期内将受到较大冲击,其中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均出现短期下降趋势,出口受到的影响大于进口。[3]中微观层面,受疫情和春节“黄金周”落空因素叠加影响,旅游、餐饮、交通运输、电影等行业受到较大冲击,国际劳务输出、国际航运等服务贸易出现明显下滑,制造业、服务业等领域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面临更大冲击。
中长期来看,以往“非典”疫情以及被WHO列入PHEIC的五次疫情对经济的影响都是短期的。同“非典”时期相比,我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措施时间更快、力度更大,疫情影响时间有望更短。[4]在国家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大逆周期调节、坚定不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宏观政策背景下,在中美贸易冲突摩擦有所缓和的外部环境下,新冠肺炎疫情不会改变中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当前我国特别是湖北省疫情仍然严峻,如果疫情进一步恶化,WHO可能依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规定将湖北省等地区定义为“受染地区”,并发布“拒绝未感染人员进入受染地区”“进行出境检验(或)限制来自受染地区人员出境”等建议,届时各国(地区)可能会进一步提高货物或服务准入门槛甚至实施禁入,这将对我国国际贸易造成更大负面影响,需要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二、新冠肺炎疫情对国际贸易行业合同履行的影响
新冠肺炎疫情对国际贸易行业合同履行的影响集中体现在国际买卖合同和租船合同两个方面。结合历次疫情引发纠纷情况和当前业界关注问题,我们梳理分析疫情可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如下:
(一)对国际买卖合同履行的影响
买卖合同中,卖方承担向买方交付货物的特征义务。这一特征义务的履行往往依赖于采购、生产、运输等一系列行为,任何环节受到疫情影响而延缓甚至停滞都会导致卖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因此,疫情对卖方的影响具有多样性、复杂性,我们大致将其归为两类:
第一,疫情影响卖方生产销售,导致卖方迟延交货甚至不能交货,例如:(1)由于假期延长、复工推迟、招工困难、原料供应受阻等原因,卖方无法按照原定生产计划和进度组织生产,导致卖方不能及时产出货物并交付;(2)为防控疫情,政府征用卖方的生产资料或产品,导致卖方不能交付货物;[5](3)为防控疫情,政府采取限制或者禁止生产、运输等措施,导致卖方迟延甚至不能向买方交付货物;(4)对于医疗防护等重要物资,国家对企业直接下达生产指令或订货,对产品实施统一调配,导致卖方不能向买方交付货物;[6](5)卖方在疫情期间优先或者转向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导致无法向买方交付其他种类的货物。
第二,因买方所在国(地区)管制措施,导致卖方迟延交货甚至不能交货,例如:(1)一些国家(地区)对一定期限内停靠过中国大陆地区的船舶增加检疫、隔离、健康报告等措施,降低清关效率,导致卖方迟延交货;(2)一些国家(地区)直接关闭与中国的边界、口岸,导致货物交付迟延甚至不能交货;(3)一些国家对中国籍人士采取入境限制措施,卖方到境外履行安装设备、提供技术支持等合同义务难度增大;(4)一些国家关停与中国的货运班列、航班等,影响货物运输,导致卖方不能按时交付货物。此外,如前所述,如果疫情进一步恶化,部分国家(地区)可能采取诸如禁止进口等更为严厉的管制措施,这些措施也将导致卖方不能交付货物。
一般而言,疫情对中国卖方履行合同的影响更大,但从目前行业反映来看,也可能对中国买方履行合同造成影响。例如:(1)受疫情影响,中国买方员工难以前往接收港接收货物,或者接收港采取疫情防控措施,[7]中国买方接收货物的能力和效率下降,导致接收货物迟延;(2)中国买方担心国内市场需求受疫情影响而大幅下降,不愿按原合同约定的数量、时间接收境外卖方的货物;(3)中国买方受疫情影响出现流动性困难,导致不能及时向卖方支付货款。有报道称,中海油集团近日已向多家境外石油公司发出不可抗力通知,称受疫情影响暂停履行LNG供应协议,中国铜冶炼厂广西南国亦援引不可抗力,拒绝接收铜精矿。
(二)对租船合同履行的影响
疫情对租船合同履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定期租船合同通常会约定,如果港口严重受疫情影响而变得不安全,船东可以拒绝前往并要求承租人更改航次指令。
第二,承租人如果受疫情影响迟延或者不能提供货物,租船合同将陷入履行迟延障碍甚至根本无法按原定计划履行。
第三,船舶受疫情影响出现延误及额外费用,[8]例如:(1)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发现疫情,绕航进行处理;(2)因港口管制措施升级,检疫时间延长;(3)船舶在港期间发生疫情,船舶被检疫、隔离和滞留;(4)航次租船合同下,船东需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NOR)以起算装卸时间,该特定条件之一是船舶获得检疫许可(free pratique),通常情况检疫许可仅被视为例行手续,故船长可以在尚未获得检疫许可的情况下递交一份有效的NOR,但受疫情影响,检疫许可可能不再被视为一项例行手续而具有实质意义,港口增加的检验措施导致船东无法及时递交有效的NOR,从而发生延误。
注释:
1.参见恒大研究院:《疫情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分析与政策建议(新)》,载微信公众号“泽平宏观”2020年2月8日文章。
2.有关国家入境管制措施提醒,参见国家移民管理局网站定期更新的公告,https://www.nia.gov.cn/n741440/n741542/index.html。有关国
家采取的入港船舶检疫及管制信息,参见中国国际商会微信公众号定期更新的公告。
3.参见刘英:《防控疫情稳定外贸》,载中国贸易新闻网http://www.chinatradenews.com.cn/content/202002/07/c9923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2月11日。
4.参见恒大研究院:《疫情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分析与政策建议(新)》,载微信公众号“泽平宏观”2020年2月8日文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4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8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7.截至2020年2月11日,国内外港口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参见《最新!国内外港口和船舶硬度疫情防控措施汇总》,载微信公众号“航运界”2020年2月11日文章。
8.参见中船保特险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能给租船合同带来的法律风险分析》,载微信公众号“中国船东互保协会资讯平台”2020年1月31日文章。
新冠肺炎疫情对一般性及国际贸易行业及合同履行的影响
作者:朱华芳 郭佑宁来源:中国贸仲委山东分会

前言: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同心同德,各行各业都在本职岗位上为打赢这场阻击战全力以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