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融资租赁公司输在哪?

来源:金融争议观察

文章摘要
近期,申骏律师事务所金融诉讼团队检索、整理了2019年度融资租赁公司败诉的民事判决书。

近期,申骏律师事务所金融诉讼团队检索、整理了2019年度融资租赁公司败诉的民事判决书。数据截止日期为2020年2月19日,检索软件为阿尔法案例数据库,检索条件包括当事人(融资租赁公司)及其角色(攻方或守方)、所属程序(一审、二审或再审)、全文关键词(融资租赁)、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判结果(部分败诉或全部败诉)等。同时,团队成员花了数周时间,剔除部分非目标案例,最后筛选出2019年度融资租赁公司败诉判决共计8695份。关于8695份败诉判决的相关情况,详见《2019年度融资租赁公司败诉概况》(简称《概况》)。
感谢法官们,撰写了这么多判决文书,让我们有这么多的学习素材!
《概况》推送之后,我们陆续收到一些反馈意见,在此表示忠心感谢。《概况》中的数据反映出融资租赁公司的败诉率非常高,但正如《概况》中所说明的情况,只要融资租赁公司有部分诉讼请求或主张未获得支持,均归为败诉案例。由于数据本身并不能全面又细致反映融资租赁纠纷的实践情况,而且统计标准比较宽松,未区分租赁标的物的种类及案件标的金额,导致数据显示整体败诉判决比例较高,容易令人不适。对此,我们表示歉意!今后我们尽量不再统计并发布类似的不适数据,努力学习CCTV。
本次推送的内容是从8695份判决中选出的86个败诉案例,并以50字为限归纳每个案例的裁判要旨,共涉及十大类问题,包括:
一、出租人的代理人行为问题
二、出租人对租赁物主张抵押权或所有权
三、费用问题:保全担保费、保险费、律师费、税费
四、赔偿损失与违约金问题
五、取回租赁物相关问题
六、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问题
七、融资租赁合同性质与效力问题
八、印鉴真实性问题
九、自行处置租赁物问题
十、租赁物权属冲突问题
对于裁判要旨有两点需要特别说明:
一是我们归纳的裁判要旨力求精练,字数限定为50字。因水平有限,不排除归纳不准确的情况,恳请读者以及作出判决的法官谅解,并不吝指正。若对裁判要旨有疑问,建议根据案例索引检索并阅读完整的判决文书。
二是我们归纳总结案例的裁判要旨,并不代表我们完全认可法院的观点。我们认为不少多案例中法院的观点其实是值得商榷的,但其中体现的交易风险对融资租赁公司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继续诚挚欢迎各位批评、指导、交流!
一、出租人的代理人行为问题



  1. 代理商代收租金后私吞,出租人误认为是承租人违约而收回租赁物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承租人赔偿损失。
    案例索引: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民终1909号

  2. 出卖人收回车辆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且车辆价值未能确定,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7021号

  3. 承租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与代理人达成《结清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主张租金等。
    案例索引: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1542号
    二、出租人对租赁物主张抵押权或所有权

  4. 出租人在租赁物上设立抵押并登记,其目的在于公示租赁物而非设立抵押担保,故法院不支持出租人实现抵押权。
    案例索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3547号

  5. 融资租赁合同与抵押合同相矛盾,同时基于两份合同提出诉讼请求,经法院释明仍不变更的,全部诉请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5民终2621号

  6. 出租人未举证证明合同签订时租赁物真实存在,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出租人确认所有权的诉请,法院予以驳回。
    案例索引: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初79号

  7. 租赁物为不动产但并未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故不能认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
    案例索引: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初88号
    三、费用问题:保全担保费、保险费、律师费、税费

  8. 融资租赁合同关于保全担保费的承担未作出约定,且保全担保费并非财产保全必然发生的费用,故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终208号

  9.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因出租人不负赔偿义务,其无权截留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理赔款。
    案例索引: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7民终3907号

  10. 承租人支付保费且发生事故后垫付了相关费用,出租人收回已修复车辆却获得理赔款没有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
    案例索引: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4民终977号

  11. 出租人主张的保险服务费缺乏融资租赁合同的明确约定,且非本案诉讼必然发生的费用,对此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终760号

  12. 出租人未证明提供了独立于融资租赁之外的咨询服务,所收取的咨询服务费用应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其他费用成本。
    案例索引: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终826号

  13. 律师服务协议约定律师费分阶段支付的,法院仅支持已实际支付的律师费,后期未实际支出的律师费用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初1034号

  14. 合同约定承租人需承担租赁车辆购置税,因承租人非租赁物所有人,该约定无法律依据且违反公平原则应属无效。
    案例索引: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终13588号
    四、赔偿损失与违约金问题

  15. 约定租赁期满租赁物归承租人,且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出租人应向承租人退还挖掘机价值与欠付租金差额。
    案例索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01民终3174号

  16. 出租人扣押租赁物后,未提出以租赁物或其收益抵折债务,承租人亦未到庭主张抵偿债务的,抵偿问题不予处理。
    案例索引:长沙县人民法院(2019)湘0121民初3883号

  17. 出租人主张以剩余未付租金为基数计算违约金的,法院对以解除之后尚未到期的租金为基数计算违约金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74民终100号

  18. 出租人主张对已到期租金计算违约金,法院予以支持;主张对加速到期租金计算违约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初1084号

  19. 对于加速到期的债务,出租人并没有期限利益损失,因此其主张加速以到期债务为基数的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17675号

  20. 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未到期租金部分的迟延损害金的,不符合案涉合同中的约定,因此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初327号

  21. 出租人主张未付租金加速到期的,加速到期部分租金的逾期未付利息应以租金中的租赁成本金额为基数计算为宜。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初300号

  22. 承租人对出租人主张的违约金已予认可,但承租人在租期内综合费率超过年24%的,法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1950号

  23. 保证金也属违约责任,出租人已主张按年利率24%计收逾期利息的,则保证金不应没收而应抵扣剩余应付租金。
    案例索引: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12550号
    五、取回租赁物相关问题

  24. 出租人将案涉租赁物扣押并取回后,要求承租人支付该租赁物从取回之后到再次出租期间租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终216号

  25. 出租人委托案外人收回了租赁物,已以实际行为选择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其仍主张未到期租金不应得到支持。
    案例索引: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18515号

  26. 出租人主张全部未付租金经生效判决后再向承租人的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已得到初步确认,不得再主张取回租赁物。
    案例索引: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28民终329号

  27. 出租人因承租人违约而强行扣押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且在运营的租赁物的,构成侵权,应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案例索引: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民终593号

  28. 出租人无充分证据证明承租人违约而收回租赁物,应向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并向其赔偿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损失。
    案例索引: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终9420号

  29. 出租人在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时未经催收直接收回租赁物构成根本违约,无权再向承租人主张任何损失和违约金。
    案例索引: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4064号

  30. 收回租赁物后致合同解除,出租人直接诉请租金而非赔偿损失,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诉请租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3民终5075号

  31. 收回租赁物后致合同解除,出租人诉请全部未付租金及滞纳金的,法院仅支持租赁物收回前的欠付租金及滞纳金。
    案例索引: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民终13749号

  32. 在第三人合法占有租赁物的情况下,出租人强行扣回租赁物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应返还租赁物并赔偿损失。
    案例索引: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6民终945号

  33. 出租人强行取回租赁物并出卖给第三人的行为已超出合理范围构成根本违约,出租人应就承租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案例索引: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7民终1560号

  34. 出租人明知租赁物存在质量矛盾,仍单方收回租赁物并出售给租赁物原卖方属于滥用权利,侵害了承租人的权利。
    案例索引: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4民终628号

  35. 出租人在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承租人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擅自拖车系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终653号

  36. 出租人未解除合同即私自收回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擅自收车侵犯了承租人的物权,出租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索引: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终101号

  37. 售后回租承租人仅为标的物的共有业主,标的物抵押并转让出租人的行为无效,出租人收回标的物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新民初17号

  38. 在未与承租人核算确认实际欠款的情形下,出租人直接扣押、收回并处置租赁物,应向承租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2民终1284号

  39. 受无权占有方指示提供场地保存租赁物的场地提供方,并非租赁物的实际控制人,不应承担返还涉案设备的责任。
    案例索引: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3民初899号
    六、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问题

  40. 保险履约保证金旨在保障出租人的合法利益在租赁物所有权转移前免受损失,合同履行完毕,出租方应予以返还。
    案例索引: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民终736号

  41. 财政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出租人要求其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再548号

  42. 出租人已经另案起诉承租人及其他保证人并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保证人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索引: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终31号

  43. 保证人配偶仅以配偶身份在保证书上签字,未承诺承担保证责任的,出租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33771号

  44. 承租人以应收账款提供质押,但合同约定的账户并非专属资金账户,故对出租人排除执行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蛟河市人民法院(2018)吉0281民初3821号
    七、融资租赁合同性质与效力问题

  45. 出租人出资额小于租赁物价格,且由承租人向卖方购买后在其上为出租人办理抵押登记的,融资租赁关系不成立。
    案例索引: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民终2182号

  46. 售后回租业务中,在没有证据证明出租人与承租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法院无法认定融资租赁关系成立。
    案例索引: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3民终287号

  47. 无证据证明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承租人已取得案涉车辆所有权,故本案不属售后回租,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案例索引: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7民终462号

  48. 售后回租的承租人已将租赁物销售并交付给第三人,无法向出租人转移租赁物的所有权,故融资租赁关系不成立。
    案例索引: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3民终156号

  49. 合同约定以树木为租赁物,但仅知总数以及大概栽种区域难谓租赁物明确,故缺乏融物特征,不构融资租赁关系。
    案例索引: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终208号

  50. 出租人未按约支付全部租赁物转让价款,故未依约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不符合融资租赁特征,合同应属借款合同。
    案例索引: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终323号

  51. 涉案租赁物并未实际交付且并不存在,该融资租赁合同仅具有融资属性而无融物属性,故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
    案例索引: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终78号

  52. 无证据证明有实际的租赁物存在,该合同有违融资租赁合同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本质,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案例索引: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2170号

  53. 出租人支付的融资金额显著脱离租赁物客观价值,合同不符合融资与融物一致的要求,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案例索引: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2588号

  54. 出租人未审查租赁物发票等材料,验收证明未注明租赁物识别信息,无法证明租赁物真实存在,不构成融资租赁。
    案例索引: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终2021号

  55. 出租人未能提供租赁物的购买价格、现存价值、验收情况等信息,无法证明租赁物的真实存在,不构成融资租赁。
    案例索引: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初255号

  56. 仅凭所有权确认函及租赁物件接收证明不能确认租赁物真实存在,出租人未进一步举证,故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
    案例索引: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32100号

  57. 仅有所有权确认函及真实性存疑的发票不足证明租赁物真实存在,出租人未充分举证,双方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
    案例索引: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30189号

  58. 出租人未证明租赁物实际存在,且不具有以租赁物为租赁债权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故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成立。
    案例索引: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28954号

  59. 合同对租赁物的约定不能使租赁物特定且出租人无法证实租赁物真实存在的,法院对融资租赁关系的成立不认可。
    案例索引: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4民初2号

  60. 出租人在合同的履行中没有买受租赁物的行为,承租人也没有使用租赁物的情形,法院对融资租赁关系不予认可。
    案例索引: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初621号

  61. 出租人通过协议安排名义上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并无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之意思表示,双方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
    案例索引: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0495号
    八、印鉴真实性问题

  62. 保证人代理人提供公证委托书代为签署保证合同,公证书系虚假的,出租人无权对不知情的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案例索引: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4民终2228号

  63. 承租人在合同中的签章不实,且无法认定承租人与出租人间具有真实的融资租赁意思表示,融资租赁合同不成立。
    案例索引: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终471号

  64. 承租人配偶未签署合同且拒绝追认,租赁物未用于共同生产经营且收益未用于共同生活,配偶不应承担合同义务。
    案例索引: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3民终6256号

  65. 不能证明保证合同所盖印章为保证人实际使用,亦无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担保的股东会决议的,保证责任不成立。
    案例索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民终265号

  66. 鉴定机构认定《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连带保证人处保证人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不一致,保证人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索引: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再160号
    九、自行处置租赁物问题

  67. 出租人不能提交证据证明租赁物变卖所得价款及承租人拖欠租金数额,其要求承租人支付欠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终5181号

  68. 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自行评估处置租赁物的,仅评估报告不能说明租赁物价值不足以抵偿欠款,损失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4685号

  69. 以格式条款约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有收回权和自行处置权的,排除了承租人的参与处置权、异议权,约定无效。
    案例索引: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5民再19号

  70. 出租人取回租赁物并自行处分排除了承租人的权利,且其未证明租赁物的处分价值,其要求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16315号

  71. 出租人未能证明租赁物的收回时间,且仅单方面对租赁物予以评估的,其可得利益损失无法计算,损失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5012号

  72. 车辆实际价值应根据车辆实际车况予以认定,出租人作为转卖方负有说明作价价格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索引: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终670号

  73. 出租人自行处置租赁物的价款过低,通过平均年限法计算的租赁物价值足以抵扣应付租金的,租金损失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终6204号

  74. 出租人收回租赁物后单方进行评估并予以处置,承租人对价值不予认可的,法院按租赁物特性和市场行情酌定价。
    案例索引: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终11133号

  75. 因出租人未举证证明租赁物收回价值,故损失尚无法确定,其以全部未付租金作为损失要求承租人赔偿依据不足。
    案例索引: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终53号

  76. 出租人自行出售收回的案涉租赁物,承租人并未参与出售或事后追认的,出租人主张的处置价格,法院不予认可。
    案例索引: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民终2996号

  77. 出租人单方处置租赁物,处置价值未获承租人认可,法院无法认定处置后还存在损失的事实,故对诉请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11民终887号

  78. 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剩余欠款但未能提供车辆二次销售的相关证据,导致数额无法确定,由出租人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索引: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民终1749号

  79. 出租人未能提供车辆收回时间及评估、二次销售的相关证据以致其主张的剩余租赁费不客观,其应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索引: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民终2577号

  80. 租赁物评估方无评估资质且买受人为评估方的法定代表人的,出租人未证明处置价格的合理性,其损失不应支持。
    案例索引: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终439号
    十、租赁物权属冲突问题

  81. 承租人擅自在租赁物上设立抵押权,第三人取得抵押权时符合善意取得规则的,除法定情况外,认定抵押权成立。
    案例索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新民终398号

  82. 虽然出租人对设备享有所有权但未在设备作出特殊标识并及时登记,银行善意取得抵押权优先于出租人的所有权。
    案例索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1427号

  83. 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前法院已经查封租赁物,且出租人尚有近半合同价款未支付,故出租人对租赁物不享有所有权。
    案例索引: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民终90号

  84. 售后回租承租人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出租人未审查发票、支付凭证等权属凭证的,不能善意取得租赁物所有权。
    案例索引: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终7728号

  85. 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在第三人租赁合同下的租赁物,出租人主张对该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终7815号

  86. 售后回租租赁物有在先抵押并经生效裁判确认,出租人主张其对租赁物有所有权且可排除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民终1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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