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五年陕西省与公司有关纠纷大数据报告(二)——清算责任纠纷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公司解散清算制度是助力市场主体有序退出的重要方式之一。如同自然人死亡一样,公司解散清算的后果是公司法人注销,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彻底终结。

公司解散清算制度是助力市场主体有序退出的重要方式之一。如同自然人死亡一样,公司解散清算的后果是公司法人注销,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彻底终结。自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91条首次规定公司解散清算制度以来,该制度在我国经历了二十余年的发展和适用,与其有关的理论和实践争议始终未曾断绝。实践中公司解散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利用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未向债权人履行公告义务非法注销等情形频发,严重损害了债权人、股东及职工利益。
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拓荒者团队对“Alpha 案例库”中,2017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1日陕西全省范围内所有与“清算责任纠纷”进行检索,共获取51篇裁判文书,经过筛选,共有39篇裁判文书纳入本次研究范畴。本文通过数据可视化及文本分析等方法,对近五年陕西省范围内清算责任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归纳争议焦点,凝练出了六大裁判要点。以期厘清不同清算形态下的赔偿责任认定、因果关系和清算责任诉讼时效等问题,助力后疫情时代无效低效市场主体快速退出,为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提供有力支撑。
一、案由适用要点辨析
(一)“清算责任纠纷”含义
清算责任纠纷是与公司有关的诉讼中下设的三级案由,具体是指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间,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
(二)清算义务人、清算人概念界定
清算义务人,即依法启动清算程序之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70条明确规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清算人,公司解散启动清算程序后,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的主体,对应的是清算组、清算组成员。清算义务人与清算组成员在个体上存在重合的可能,但两大主体在法律义务上存在很大区别。
(三)清算义务人、清算人责任形态区分

图1-2 清算义务人、清算人责任形态区分
二、大数据可视化分析
(一)数据来源
时间:2017年8月1日 — 2022年8月1日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案由:清算责任纠纷
地域:陕西省
文书类型:判决
案件数量:51件
本次检索获取了共51篇裁判文书。通过深入阅读分析判决书内容,共有39篇判决书被纳入本次研究范畴。“清算责任纠纷”中的近五年案件数量增减趋势、行业分布与《近五年陕西省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大数据报告分析(一)》中所分析的陕西省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行业分布基本一致,以下将不再赘述。本文将主要从审理程序、审理期限和裁判要旨进行大数据可视化呈现。
(二)案例分析可视化
1、审理程序分析可视化

图2-1 审理程序分布图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出,39篇判决中一审案件为26件,二审案件为12件,再审案件为1件。其中二审中维持原判10件,占比83.33%,改判的有2件,占比16.67%。再审只有1件,裁判结果为维持原判。
2、审理期限分析可视化

图2-2 审理期限分布图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平均审理时间为180天,远远高于陕西省最近五年与公司有关的诉讼及一般民商事诉讼的审理时间。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清算责任纠纷争议大、法律关系及待查明案件事实复杂的特点。

图2-3 裁判要点分布图
3、裁判要点分析可视化
从裁判要点分布图可以看到,通过对39份判决书深入阅读分析,“清算责任纠纷”中法院裁判要点主要集中在清算组赔偿责任认定、诉讼主体认定、诉讼时效认定及责任竞合认定。其中,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未履行公告义务(49,49%)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9,23%)占比近60%,是清算责任纠纷中的主要责任类型。而“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清算不能”(3,8%)、利用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3,8%)是上述两个争议焦点的衍生问题。最后,清算过程中的诉讼主体认定(2,5%)、诉讼时效确定(2,5%)、责任竞合(1,2%)案件数量较少,属于清算责任纠纷中的特殊情形,裁判依据也主要集中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
三、裁判要点深度解析

图3-1 裁判要点分布图
(一)清算组未履行公告义务的赔偿责任认定
1.相关法条
《公司法解释(二)》(2020修正)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案例索引
相关案例1:(2020)陕09 民终1263 号
法院认定:
本案中,王龙、代桂芹作为清算组成员,在注销龙三公司前仅在三秦都市报上公告申报债权事宜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二人未书面通知黄霜申报债权即注销公司的行为导致黄霜经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未获清偿,故应按照《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案例2-3:(无证据证明债权成立)
一审:(2019)陕0113 民初3226 号
二审:(2020)陕01 民终8871 号
二审法院认定: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本案中尚无生效判决确定王斌垚所主张的债权,因此索宝公司清算组并无直接书面通知王斌垚申报债权的义务。索宝公司清算组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在西安晚报发布清算公告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注销手续,并未有证据显示索宝公司清算组怠于履行公司清算义务,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王斌垚主张索宝公司清算组成员郭寿宝、陈新文、张蕊清算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尚不能成立。
相关案例4:(2020)陕0104 民初11089 号
法院认定:
在2018 年5 月30 日云跨境公司的清算报告中,有作为公司股东的孜生堂公司的签章,此期间曹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为孜生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便孜生堂公司并非曹建实际控制,而其放任或纵容他人借用自己名义经营公司,其应对善意相对人基于工商登记公示行为产生的信赖利益承担后果。曹建在云跨境公司注销时,是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作为清算组成员应当对清算中的不当清算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曹建、黄腊光、鲁博承担云跨境公司注销不当的赔偿责任,本院应予支持。
3.裁判要点分析
清算组应当将公司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的确定债权人,并在相应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成员未履行上述义务致使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产生损失的,清算组成员应予赔偿。但对于未确定或者确有争议的债权,清算组并无直接书面通知的义务,只要履行公告义务即可。同时,对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为清算组成员,即使未实际参与清算工作,为保护善意第三人产生的信赖利益,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认定
1.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2020修正)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案例索引
相关案例1:(2021)陕0103民初5857号
法院认定:
陕西科文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被告陕西省科文实业开发公司、陕西省工商联购分销公司作为陕西科文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均是陕西科文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清算主体,二被告均未对陕西科文房地产开发公司尽清算义务,现陕西科文房地产开发公司已注销,故被告陕西省科文实业开发公司、陕西省工商联购分销公司应共同承担陕西科文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清偿的债务。
相关案例2:(2021)陕0116民初9738号
法院认定:
被告以其管理合伙财务的便利既不进行合伙清算,又不提供持有的合伙账目其行为导致无法确定合伙项目终止时可分割的合伙财产,如此,原告的合伙利益无法得到实现和保护,故在被告不配合进行合伙清算的情况下应由被告承担返还原告出资款的责任。
3.裁判要点分析
在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成员应忠实、全面的履行清算义务。公司解散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未经清算即注销、清算义务人怠于或拒绝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清算义务人(多指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财产贬损”、“清算不能”的因果关系认定
1.相关法条
《公司法解释(二)》(2020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相关裁判指导
《九民纪要》第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主张其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案例索引
相关案例1:(2021)陕01民终14449号
法院认定: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在2005 年9 月10 日作出的(2004)长执字第242号民事裁定也明确西安西工大制药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中西工大、科垣研究所虽然存在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但是与关中建筑公司债权未能清偿之间明显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西工大已经举证证明2005 年9 月10 日起西安西工大制药有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西工大不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裁判要点分析
在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的义务的情况下,如公司债权人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还要满足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公司财产贬损或公司不能最终损害债权人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在此种情况下,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才会导致债权人受损。此裁判要点,与侵权行为中,要求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基于同一法理(笔者认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实质上是一种侵害利害关系人财产权的侵权行为)。
(四)利用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的赔偿责任认定
1.相关法条
《公司法解释(二)》(2020修正)第十九条规定
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案例索引
相关案例1:(2021)陕0103 民初13573 号
法院认定:
本案中,被告谢某某、蔡某某作为祥云公司的仅有两名股东,在注销公司的过程中,在明知祥云公司负有对中色东方韶星公司债务的情况下,以虚假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侵权,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即本案原告郭某某的利益,依法应当认定为故意侵权行为。
3.裁判要点分析
公司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在清算完毕后需向公司登记机关出具清算报告,对清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相应承诺,公司登记机关只进行形式审查。如其向公司登记机关出具虚假的清算报告,欺骗公司登记机关为其办理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债权人无法主张权利,则其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清算责任纠纷中诉讼时效的确定
1.相关裁判指导
《九民纪要》第十六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为依据,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
2.案例索引
相关案例:1-2
一审:(2021)陕0112 民初860 号
二审:(2021)陕01 民终20566 号
法院认定:
本案中,天香果业公司向郭坤出具的《收条》中未约定付款期限,债权人可随时要求付款,并且本案系公司清算责任纠纷,其诉讼期间的计算应当从郭坤知悉公司未依法清算即注销公司时开始,故郭坤起诉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六)清算责任纠纷与股东出资纠纷中的抽逃出资纠纷竞合,如何选择?
1.相关案例
(2021)陕0113 民初18983 号
法院认定:
股东清算责任与股东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竞合时,从实体法律角度来讲,原告可以进行选择,但不能同时行使两种不同的权利。从形式上来说,原告不能同时依据该两种法律关系同时起诉三个被告,本案已进入实体审查阶段,本院向原告进行法律释明,要求其选择行使请求权,原告选择主张被告何旭阳承担清算责任。原告可在执行阶段在被告何旭阳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义务时,主张被告何小军和何旭阳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主张被告史苗莲作为受让人对被告何小军未履行出资义务知情的情况下即向其转让股权承担连带责任,或另行提起诉讼。
2.裁判要点分析
股东清算责任与股东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竞合时,原告可以进行选择,但不能同时行使两种不同的权利。(责任竞合为个案情形,暂无法律规定)
四、实务操作指引
公司解散并不等同于主体资格随之消亡,公司仍需完成清算注销程序,才能实现合法退出。如何预防清算义务人因 “怠于履行清算责任”、“清算过程中怠于履行告知义务”、“利用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等行为引起责任纠纷,依据上文分析内容,建议如下;
(一)公司治理建议
首先,在公司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180条规定的四种解散情形时,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其次,已具备解散事由公司无法通过公司表决程序成立清算组时,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清算义务人应在法院指定清算组前妥善保管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并及时移交清算组,防止清算不能情形出现。
最后,清算组应妥善履行公司清算通知和告知义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二)债权人追责建议
首先,债权人应时常关注公司经营状态,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情况下,及时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在公司成立清算组情况下按期如实申报债权。
其次,当清算义务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时,债权人拟追究清算人员清算赔偿责任,应注意留存、搜集公司资产贬损证据并及时启动追责程序,并在对庭审中对债权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最后,因债权人作为第三方一般情况下无法准确获悉公司能否进行清算,或清算组怠于履行告知义务时,建议债权人先行申请法院强制清算,在法院裁定清算不能情况下再提起诉讼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结 语
公司解散清算制度是助力市场主体有序退出的重要方式之一。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拓荒者团队,通过梳理近五年陕西省范围内清算责任纠纷案件,归纳6个裁判要点及裁判依据,精准把控清算企业和债权人在清算程序中的法律风险,并为清算制度中的企业治理和债权人追责提出有效建议。以期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方式,提升退出效率,减少清算责任纠纷诉累贡献绵薄之力。
注释:
[1] 人民法院出版社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下第2版[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0年版,第770-772页。
[2] 参见海华永泰律师事务:《与公司有关纠纷司法大数据报告与风险提示》,载威科先行网,2022 年8月1日访问。
[3] 参见赵吟,《公司清算义务人侵权责任的体系解构––兼论<民法典>第70条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相关规定的适用关系》,载《法治研究》,2020年第6期。
[4] 龚鹏程.民法典时代公司解散清算制度的困境及化解——兼谈公司法修改中公司清算制度的完善[J].学海,2021(06):163-170.
[5] 关于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104号
[6]张俊勇,翟如意.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9(19):8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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