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房地产企业应对疫情适用法律实务问答(7-8)

来源: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编者按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的部分志愿律师就疫情防控期间涉及的法律实务问题进行研究。

编者按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的部分志愿律师就疫情防控期间涉及的法律实务问题进行研究。执笔律师们牺牲假期时间,多次进行线上研讨,积极开展网络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几易其稿形成《建筑房地产企业应对疫情适用法律指南》,对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本篇作为“实务问答”系列第四篇发布,为“复工复产篇”和“涉诉程序篇”。
建纬律师将用专业知识为依法治疫建言献策,为共同打赢疫情阻击战作出贡献。
复工复产篇
01 房地产与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准确把握在建工程项目的复工时间?如何准确依照规范的复工程序来复工复产?
答:(1)关于工程项目复工的时间,房地产与建筑施工企业需严格遵守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开/复工时间的规定,不擅自提前开工。在湖南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规定除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长沙市住建局《关于认真做好市管项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范管理的通知》要求新建项目、春节前停工项目应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及市住建局有关要求合理确定节后开、复工时间,且不得在2月8日(正月十五)24时前开、复工。湖南省其它市、州政府及建设主管部门对复工复产时间有规定的,当地建设项目根据具体的规定确定各自的复工复产时间。
(2)关于建设项目的复工程序。房地产与建筑施工企业需关注项目当地政府及建设主管部门的复工条件要求,落实复工前应采取的措施,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复工。长沙市住建局印发的《长沙市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南》明确具体地规定了项目复工条件,并要求施工企业应严格落实复工前工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项目达到复工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工申请。湖南其它市、州的建设项目也要严格执行当地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复工条件并按照相应的复工程序提出复工申请后经批准再复工。
02 房地产与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在复产复工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答:根据湖南省住建厅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复(开)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1)房地产与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落实建设方、施工方与监理方各自的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2)严格落实包括物资保障、人员管理、卫生消毒、人员聚集管控和疫情信息报送在内的疫情防控要求;
(3)各个项目应该建立完善的疫情处理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隔离和多配合。
03 房地产与建筑施工企业在复产复工后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20〕3号)制定了相关措施来帮助复工复产企业平稳渡过疫情期。房地产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关注本地政府建设、人力资源、税务等主管部门的优惠政策。
(2)《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意见》(长政办发〔2020〕6号)出台了如下几个方面的优惠政策;1、制定了针对中小企业的租金减免和税费优惠的政策,允许企业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税款时,经申请批准后可最长延缓3个月缴纳税款;2、对中小企业实施贴息政策和政府才厚优惠政策;3、制定了支持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政策,帮助降低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
(3)人社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有:
1、明确从2020年2月起,各省份可以对中小微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三项社保的单位缴费实行免征,免征的期限不超过5个月;
2、湖北以外的全国其他省份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的三项社保单位缴费可减半征收,减征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
3、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涉诉程序篇
01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可以去湖南省各级法院的诉讼服务大厅办理业务吗?
答:可以。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已经于2020年2月17日恢复开放诉讼服务中心和涉诉信访接待场所。需要注意的是,前往办事的当事人须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检测。同时,为了更好的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建议当事人先通过湖南网上法院、湖南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网上办理诉讼事务。
02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因隔离等原因无法参加诉讼,怎么办?
答: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全省法院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开庭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因新冠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或受到医学观察,以及交通封闭等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参加诉讼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开庭。
受案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的,应依法另行确定开庭时间、地点、方式,并依法分别告知诉讼参与人。
03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不想参加诉讼,怎么办?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法〔2020〕49号)》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在线诉讼,既要充分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轻重缓急等因素,又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全面告知在线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
当事人同意案件在线办理的,应当在信息系统确认、留痕,确保相关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
案件符合诉讼法律关于中止审理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
04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不会网上立案,怎么办?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法〔2020〕49号)》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线提交立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选择就近一家法院提交立案材料。
相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跨域立案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及时办理立案手续。
05 疫情防控期间网上开庭审理的案件,如果庭审中当事人意外退出了,怎么办?
答: 若当事人意外退出庭审,请立即通过原有的网上开庭方式再次进入庭审;
若仍无法进入的,请立即联系承办法官或书记员说明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法〔2020〕49号)》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明确同意在线庭审,但不按时参加或者庭审中擅自退出的,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可以认定为“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分别按照诉讼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06 疫情防控期间网上开庭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是否需要向法院邮寄证据材料?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法〔2020〕49号)》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的,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不再提交纸质原件。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采取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扫描录入案件办理系统。
对提交的纸质原件材料,要及时立卷归档。
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电子化材料,为其提供平台支撑和技术便利。
在具体案件中,建议当事人与承办法官联系后确定证据提交方式,切勿私自决定,避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07 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的仲裁时效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三条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可见,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的仲裁时效申请仲裁,可以在中止事由发生时中止计算仲裁时效,在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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