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延迟复工”的相关解答

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新型冠状病毒来势汹汹,为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继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后,西安市人民政府于2

新型冠状病毒来势汹汹,为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继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后,西安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1日发布《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企业复工上班的通知》(下称:《通知》)载明: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现就春节后本市企业延迟复工上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市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视疫情发展变化情况,最早复工时间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通知》发布后,很多企业针对“延迟复工”存在诸多疑问,现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针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解读,以供企业参考:
1、人民政府发布《通知》要求企业延迟复工有无法律依据?
根据《通知》内容,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通知》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西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0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
0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十九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除了以上法律依据,还包括以下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0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版)的通知》
1.3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2)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3) 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 各级政府(4) 疫情控制措施:当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注:文中编号为《通知》中的编号
据上,延迟复工作为人民政府在面对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采取的疫情应急控制措施,有法可依、有据可查,西安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业、组织均应严格遵守。
2、如企业未响应《通知》内容,强行提前复工将会导致哪些法律后果
0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
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第六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据上,如企业或个人拒绝执行疫情应急控制措施的,轻则罚款、治安处罚,重则吊销营业执照、承担民事责任,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3、“延迟复工期间”的法律性质?
上述《通知》并未明确延迟复工期间的性质,仅表述为“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因此对于延迟复工期间是否属于“休息日”争议较大。
笔者认为,政府要求延迟复工是基于防治疫情采取的应急措施,并非杜绝企业正常经营,因此,对于“延期复工”的性质也不宜一刀切,应考虑变更工作地点对劳动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通知》要求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但仅2月3日至2月7日为工作日,2月8日至9日实为休息日。故对于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员工在2月3日至2月7日上班的应属正常上班,属于正常出勤,不存在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工资的问题;但对于2月8日至2月9日期间上班的,应属于休息日加班,应按照《劳动法》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优先安排员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延迟复工期间,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另外,因现陕西省官方文件未明确迟延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建议相关企业在向员工发出的通知或者工资明细中对迟延复工的性质、以及工资发放标准先不予明确。因大部分企业薪资是本月核定上个月工资,即三月份核定二月份工资,在核算之前仍存在不确定因素,后期不排除政策更新的可能。
4、关于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合同履行的有关问题
01、根据国务院人社部相关文件精神,2020年1月24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20号),文件规定: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02、根据以上文件,结合各企业重点关心的问题,解读如下:
问01企业能否在延迟复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方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支付员工工资。
问02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合同届满的该怎么处理?
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03延迟复工期间工资该如何发放?
对于因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
问04什么是“稳岗补贴”?应当如何申请?
01、 什么是“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是指对符合金融危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等背景下,采取技能培训、转岗安置、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的稳定岗位补贴。
02、哪些企业能够申请?
根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5】145号):
1、主体:
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中小企业及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2、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中省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审核标准,以中省市有关部门印发的正式文件为准;环保政策审核标准,按照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环境保护行为证明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前,已参加我市失业保险,依法履行缴费义务,无失业保险历史欠费或足额补缴了失业保险历史欠费。
(三)上年度裁员率低于城镇登记失业率。
(四)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建立健全了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在财务审计过程中没有发现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
03、如何申请?
每年第二季度集中受理企业的申请。企业应填写《西安市稳岗补贴政策范围及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审核表》,提交企业稳岗措施和其它相关资料,向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的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本文内容均为对现行法律法规及陕西省、西安市政府针对疫情发布的有关政策所进行的解读和建议,如有新政策、通知发布的,应以新发布的相关政策、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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