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婚姻登记第一案”立案了——律师来解读!

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导读:2016年才开年,一则《长沙同性恋者结婚遭拒起诉民政局获法院受理》的新闻在微信朋友圈里炸开了锅!一时间,转帖、关注、回复不计其数。

导读:2016年才开年,一则《长沙同性恋者结婚遭拒起诉民政局获法院受理》的新闻在微信朋友圈里炸开了锅!一时间,转帖、关注、回复不计其数。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问题,在沉寂了一段时间后,又再次抛在了老百姓面前。
部分新闻链接
据《中新社》2016年1月6日报道。湖南长沙市民孙某和他的同性恋男友5日收到了该市芙蓉区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5年6月23日是孙某和男朋友相恋一周年的纪念日。两人决定要在这一天结为配偶。于是,他们来到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告诉工作人员他们要登记结婚。但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以中国《婚姻法》里规定的“只有一男一女才能结婚”为由,拒绝了他们结婚的申请。芙蓉区民政局一位负责人受访时认为,他们已经知道孙文林起诉的事,但法律规定只能异性结婚,他们是依法行政······
问题来了
一、我国法律是否承认同性恋婚姻?
《婚姻法》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解析:该条系婚姻法的原则。从文义解释来看,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与男女平等三项要素应属并列关系,缺一不可。其中,并不包含同性婚姻制度。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解析:该条虽未明确排除男女双方之外的同性是否能够办理结婚登记,但结婚登记依法属于民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其行政行为应当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框架内实施。换句话说,法律明确赋予了行政机关哪些权力,行政机关才具备实施行为(例如婚姻登记)的合法性。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解析:该条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中,并没有“同性不能结婚”这一项。但法律的规定具有整体性,应当结合部门法中其他规定进行综合解释。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解析:同第七条解析。
二、立案意味着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解析:201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上述《规定》公告,法院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等角度出发,实现了立案登记制!换句话说,但凡符合基本条件,只要告了,法院就必须得“理”!这避免了部分法院过去在立案阶段即进入实质审查,将大部分可以通过法院处理的纠纷挡在了门外,导致部分当事人维权无门。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解析:婚姻登记工作是民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孙某与其同性恋男友认为民政部门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已经侵害到了其合法权利。因此,孙某与其同性恋男友属于行政诉讼中适格主体,法院受理此案系符合法定程序。
立案,意味着什么?从寻常角度来说,只是案件当事人行使诉权、法院保障其诉权的一个方面。但对于本案而言,其肩负的使命更具划时代的意义。无论案件的审理结果如何,均充分反映了老百姓对于自身权利意识的“大觉醒”,也是法治进步的重要体现!而法治的内涵有时候就是“试错”的过程!一定程度上而言,本案也将促使老百姓重新审视与思考法律、道德及伦理的关系及界限。时代的改变、社会的变迁在某种程度上也就是思想的革命!
同性恋婚姻之律师评论
任何现象的存在,都具备其内在合理的规律,同性恋婚姻如是。在全球范围内也并不罕见。据调查,2015年6月26日,美国全境50个州通过同性婚姻合法!美国因此成为在丹麦、挪威、瑞典后全球第21个在全境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前文已谈到,任何时代与社会的变迁均是伴随着思想的革命而来的。我国的传统文化及道德观念源远流长,特别是“传宗接代”观念更是深入到了大多老百姓的骨子里。现阶段来看,确实存在部分的老百姓暂时不能接受同性恋婚姻,原因与“传宗接代”当然具有天然的、密不可分的关系。然而,随着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收养法律制度的完善,相关问题似乎又得到相应的处理。近年来,呼吁实现同性恋婚姻的合法化的声音一直存在,但按照现有的国家法律来看,仍然存在不少障碍,支持者与反对者的观点更是长期对立存在。
笔者认为,上升到民事权利的角度来说,公民行使权利的红线即在于不触犯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权利的“自由”范围当然也止于他人权利的“自由”。笔者相信,孙某通过司法途径争取其权益,其间所展现的社会价值将远超过案件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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