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展会维权及后续行政执法快速制止专利侵权--LPG公司维权实录

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文章摘要
2020年2月14日,LPG系统公司(LPG公司)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维持第201530003419.8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书。

2020年2月14日,LPG系统公司(LPG公司)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维持第201530003419.8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书。这是继2019年10月8日收到北京市知识产局作出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后,LPG公司收到的又一份礼包。
该案是万慧达在展会发现专利侵权行为后,通过展会投诉和后续法律行动,快速制止侵权行为的又一典型案例。
案件简述:
LPG公司是世界知名的美容按摩康复类器械生产商。2014年,LPG公司研制出一款“人体平衡装置”,并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201530003419.8。该专利于2015年7月15日授权公告并一直有效。2018年底,LPG公司经销商在北京的一个医疗保健行业展会上发现广州某公司(以下简称“侵权人”)隆重发布了一款“平衡训练仪”,其整体外观与LPG公司的专利产品非常近似。
我方在获得LPG公司指示后,于第二天(周末)立即去展会进行了实地调查并进行了移动公证,但因为展会当天结束未能投诉。考虑到法院的审判周期相对较长,而权利人急迫希望制止对方侵权行为,2019年初,我方以展会移动公证的初步证据投诉到广东省相关专利执法机关,后者却因为地方机构调整未定,暂时无法受理此案。
在得知侵权人将于2019年6月4号在北京再次参加展会后,我方立即于次日投诉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北知局”)。北知局应我方请求,在展会现场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保全了证据,于2019年9月23日举行了口头审理,并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处理决定。
北知局采纳了我方的全部代理意见:1.侵权人提出已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而请求北知局中止审理此案。我方提供了涉案专利的检索报告以证明涉案专利的稳定性。北知局虽无具体论述,但并未同意侵权人的中止请求。2.侵权人主张其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诸多区别点。我方主张这些区别点相对于整体形状的显著相同之处均属于局部细微变化,故二者的区别点均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北知局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3.此外,在认定侵权的基础上,北知局支持了我方责令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制造侵权品的专用设备和模具以及库存产品的请求。
对于侵权人对涉案专利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国知局经过审理后,也于2020年2月作出了维持专利有效的决定。
短评: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第四十四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后,被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本案涉案侵权产品为销售单价数十万元的大型运动康复类器械,专利权人的核心诉求在于尽快制止侵权行为,以维护其国内代理经销商的利益。我方在综合考虑法院处理类似专利纠纷所需的时间和获取临时禁令的难度,以及各地行政执法部门的现实情况后,利用展会投诉和后续行政执法程序,在展会投诉四个月内即获得了北知局责令对方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此外,我方在通盘考虑涉案专利、涉案侵权产品和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的基础上,准确界定涉案专利的区别性设计特征和同类产品的设计空间,在赢得侵权认定的同时,也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维持了专利权的有效。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