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随着全国上下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的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类诉讼案件也在不断增多,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来说,选择向哪个法院起诉是诉讼的第一步,也是诉讼技巧的具体体现。
为统一规范审理全国专业技术较强的专利等上诉案件,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的二审、再审及抗诉案件管辖全部归入最高人民法院。该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决定的施行使得知识产权类案件的管辖更加的错综复杂,跨级别、跨地域、外加知产法院专属管辖让很多业内人士显得头疼,为此,汉盛律师夏海波团队在此前第一时间梳理了该决定施行后上海市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后,继续梳理北京市和广东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供读者参考。
一、级别管辖
(一)北京市
1、关于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对于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等知识产权第一审民事案件,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人民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但是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
(1)若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上述案件的审理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或是对上述案件审理法院作出的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的,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依法向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2)若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上述案件的审理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或是对上述案件审理法院作出的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的,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当事人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3)若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上述案件的审理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或是对上述案件审理法院作出的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4)除此之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除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

2、关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驰名商标认定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对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驰名商标认定等技术较强的案件,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
(1)若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除外观设计、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上诉、再审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外,但是当事人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当事人对上述案件审理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或是对上述案件审理法院作出的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2)若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上述案件的审理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或是对上述案件审理法院作出的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3)除此之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

3、集中跨区域管辖
为了整合资源,保证知识产权案件的顺利审理,并考虑到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技术强的特殊性。北京市高院发布的《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将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实行相对集中跨区域管辖。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不做调整,仍继续审理本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广东省(不包括深圳市)
1、关于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第一审案件(如: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受到诉讼标的额限制。若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前述二审、再审案件。若否,则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珠海区人民法院、天河区人民法院、白云区人民法院及萝岗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福田区人民法院、南山区人民法院、盐田区人民法院、龙岗区人民法院及宝安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禅城区人民法院、顺德区人民法院及三水区人民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及新会区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第一及第二人民法院可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案件。(最高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

2、关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
关于外观设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受诉讼标的限制:
(1)若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前述二审、再审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2)若否,则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一审案件,其中:(a)除外观设计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前述二审、再审案件;(b)仅外观设计案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3、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
(一)专利
1、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
2、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3修正])
(二)商标
1、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
2、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
(三)著作权
1、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
2、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
3、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五条)
(四)植物新品种权
以侵权行为地确定人民法院管辖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民事案件,其所称的侵权行为地,是指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该授权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或者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5号)
(五)域名
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4号)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4号)
(六)其他
对于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垄断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法律没有特别的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即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及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法律也没有特别的规定,参照适用《合同法》总则及《合同法》第十八章有关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
三、法律规定指引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2017]
3.《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2015]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
5.最高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3]135号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7.《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号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4号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4号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5号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法发[2001]24号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0号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5号
随着全国上下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的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类诉讼案件也在不断增多,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来说,选择向哪个法院起诉是诉讼的第一步,也是诉讼技巧的具体体现。
为统一规范审理全国专业技术较强的专利等上诉案件,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的二审、再审及抗诉案件管辖全部归入最高人民法院。该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决定的施行使得知识产权类案件的管辖更加的错综复杂,跨级别、跨地域、外加知产法院专属管辖让很多业内人士显得头疼,为此,汉盛律师夏海波团队在此前第一时间梳理了该决定施行后上海市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后,继续梳理北京市和广东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供读者参考。
一、级别管辖
(一)北京市
1、关于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对于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等知识产权第一审民事案件,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人民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但是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
(1)若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上述案件的审理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或是对上述案件审理法院作出的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的,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依法向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2)若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上述案件的审理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或是对上述案件审理法院作出的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的,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当事人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3)若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上述案件的审理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或是对上述案件审理法院作出的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4)除此之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除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

2、关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驰名商标认定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对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驰名商标认定等技术较强的案件,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
(1)若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除外观设计、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上诉、再审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外,但是当事人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当事人对上述案件审理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或是对上述案件审理法院作出的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2)若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上述案件的审理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或是对上述案件审理法院作出的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3)除此之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

3、集中跨区域管辖
为了整合资源,保证知识产权案件的顺利审理,并考虑到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技术强的特殊性。北京市高院发布的《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将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实行相对集中跨区域管辖。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不做调整,仍继续审理本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广东省(不包括深圳市)
1、关于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第一审案件(如: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受到诉讼标的额限制。若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前述二审、再审案件。若否,则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珠海区人民法院、天河区人民法院、白云区人民法院及萝岗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福田区人民法院、南山区人民法院、盐田区人民法院、龙岗区人民法院及宝安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禅城区人民法院、顺德区人民法院及三水区人民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及新会区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第一及第二人民法院可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案件。(最高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

2、关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
关于外观设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受诉讼标的限制:
(1)若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前述二审、再审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2)若否,则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一审案件,其中:(a)除外观设计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前述二审、再审案件;(b)仅外观设计案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3、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
(一)专利
1、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
2、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3修正])
(二)商标
1、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
2、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
(三)著作权
1、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
2、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
3、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五条)
(四)植物新品种权
以侵权行为地确定人民法院管辖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民事案件,其所称的侵权行为地,是指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该授权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或者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5号)
(五)域名
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4号)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4号)
(六)其他
对于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垄断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法律没有特别的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即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及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法律也没有特别的规定,参照适用《合同法》总则及《合同法》第十八章有关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
三、法律规定指引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2017]
3.《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2015]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
5.最高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3]135号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7.《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号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4号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4号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5号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法发[2001]24号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0号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