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频频暴雷,地产商业汇票持票人如何行使权利?

来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房地产开发领域,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通常为同一主体,且均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近期房地产企业频频暴雷,地产商票到期不兑付的情况越来越严峻。

在房地产开发领域,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通常为同一主体,且均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近期房地产企业频频暴雷,地产商票到期不兑付的情况越来越严峻。不少持票人为了挽回损失,纷纷通过行使票据追索权追回票款。因此,针对地产商业汇票持有人如何行使权利,本文简要谈论如下。
01 为便于行使票据追索权,持票人需及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内提示付款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票据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持票人应当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只有当承兑人拒付时,持票人方可行使票据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提示付款期限为自票据到期之日起10日,因此,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持票人应及时在10日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起提示付款。
02 承兑人拒付之后,规定期限内行使票据追索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需满足:(1)在票据到期后,持票人向承兑人提示付款;(2)承兑人拒绝付款;(3)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第六十三条“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票据法第六十三条所称“其他有关证明”是指:(一)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付款人失踪或者死亡的证明、法律文书;(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三)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四)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第六十五条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因此,拒付证明是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关键证据。
03 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出票人为恒大系公司,案件在广东省内集中管辖的可能性极大。为避开集中管辖所代来的诉讼成本,部分持票人未将作为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恒大系公司列为被告,目前有司法判例显示,法院通过追加恒大系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据此移送集中管辖。
04 如果无法获得拒付证明,如何救济?
若超过10日承兑人既未签收付款,又未应答,持票人应当立即收集证据,行使票据追索权。具体方式如下:
首先,作为持票人应当及时固定承兑人拒付的相关证据并进行公证。比如,承兑人公司是否有兑付困难的公告,若有及时固定并3日内书面通知前手,并自提示付款后6个月内通过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其次,若宣告承兑人被破产、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相关司法文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作为拒付证明。持票人应当对上述文书进行证据固定,并3日内书面通知前手,通过电子汇票系统发出非拒付追索指令,如被追索人拒付,同样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最后,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第三部分第二条,拒绝付款不仅包括承兑人明示拒绝付款,
综上所述,在房地产企业爆雷且后续发展状况不明的情况下,票据到期票款未获兑付时,持票人需要及时提示付款,并在承兑人拒绝承兑后,启动司法程序是及时止损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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