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已经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择其一扣除,那么纳税人的住房贷款利息应该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可申报扣除,又应该如何申报呢?
根据《通知》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扣除,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目前,国内很多地方的房地产政策略有不同,政策也一直在变化。就北京市来说,曾通过“认贷不认房”来执行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即只要是第一次贷款买房即可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无论是否是第一次买房。但后来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又推出“认房又认贷”政策,即只有第一次买房且是第一次贷款买才能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如果已经拥有住房,无论是否第一次贷款买房都不能享受此项优惠。
那么在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又该如何认定首套住房贷款呢?
根据《通知》规定,只要是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其利息支出都可以扣除。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可以查阅一下自己当时的贷款合同,或者向当时办理贷款的银行查询确认。切记不要以为有房贷即可申报专项扣除,以免影响自己的个人信用。
确认可以扣除后,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即可以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即20年。这一期限也符合住房贷款的一般期限,已基本涵盖中国普通家庭贷款期间。
那么,是否只有贷款本人可以扣除呢?
现实中,很多夫妻婚后都是共同还贷的,即使只是一方还贷,其婚后收入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因此,《通知》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约定,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据此,夫妻双方可以选择月收入较高的一方进行扣除,但原则上不能进行分摊扣除。且选定扣除人后,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现实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即夫妻双方在婚前均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购买了住房,此种情况下又该如何扣除呢?
《通知》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据此,在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分摊扣除,这也是对住房贷款利息不能分摊扣除的例外,体现了以家庭为单位的扣除原则。由于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时间较长,在此情况下双方的贷款时长未必完全一致,在240个月以内一方还完贷款以后,另一方可以继续按照不超过1000元申请扣除。
此外,部分地区和银行对纳税人在改善住房情况下的购房贷款仍允许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率优惠,该种情况是否可以进行扣除呢?
对此,《通知》并未详说。但是根据《通知》中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规定,此种情况已经超出可扣除范围,理论上不应再申报扣除。
从以上各项规定可以看出,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扣除期限和扣除方式等规定均符合实践中的普遍情况,能够实实在在地为纳税人降低税负。
为什么你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不能申报扣除?
作者:赵越来源:极客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已经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