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说认为,二倍工资为惩罚性质,其实质并非是工资的构成部分,而是基于用人单位规避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立法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直接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再次支付对应月份工资的金额。但实践中,也存在各地对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和仲裁时效起算存在较大差异。本文仅对云南省内,从地方性规定及司法实践上分析、总结,仅供云南省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参考使用。
法律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时效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最后一个月届满之日起计算。
从上述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云南省内规定二倍工资的性质为惩罚性赔偿,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最后一个月届满之日起计算,并在一年仲裁时效内提出。这种方式并非像上海规定的那样,自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次日开始,在一年仲裁时效内逐月分别计算;也未像北京规定的那样,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
裁判案例
劳动者于2018年7月1日入职用人单位,担任财务,月工资标准为4000元,错月发放,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于2020年11月25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请求:……;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止)。2022年12月28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 [2020]8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后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法院这样认为。本案中,劳动者于2018年7月1日入职用人单位,自该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于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从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应该支付相应的二倍工资,因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即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时效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最后一个月届满之日起计算,即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仲裁时效自2019年7月1日起满一年即2020年6月30日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届满,而劳动者于2020年11月25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故用人单位关于二倍工资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予以采信。对劳动者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注:以上案例在(2022)云01民终1155号民事判决书的基础上作出调整,仅整理涉及二倍工资仲裁时效部分的内容。)
总结分析
在代理过的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中,就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问题,部分代理人并未查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又或是虽然查看了,但是对规定并不理解。部分代理人存在在庭审中,按照提起仲裁的日期开始,向前推算一年,如果劳动者主张的二倍工资期间全部或是部分涵盖在该一年内,则对该全部或部分的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予以认可,未超过仲裁时效;若劳动者主张的二倍工资期间并未涵盖在该一年内,则对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不予认可,认为已经经过仲裁时效。
但依据云南省的规定并结合该案例来看,劳动者于2018年7月1日入职用人单位,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应从2019年7月1日起计算一年,至2020年6月30日届满。劳动者只需要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主张11个月的二倍工资,即可得到裁判机关的支持。反之,劳动者超过该期间主张二倍工资的,若用人单位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则劳动者的请求一般得不到支持。
就用人单位而言,面对劳动者按照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张二倍工资的请求,需要作出积极应对,着重审查是否在仲裁时效期限内。当劳动者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后,需要对劳动者的仲裁请求作出综合分析,积极举证证明劳动者二倍工资的主张超过仲裁时效并进行有效抗辩。若用人单位在仲裁阶段不进行仲裁时效抗辩,到法院审理阶段即使提出抗辩,用人单位仍应承担不利后果。
云南省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时效如何起算?
作者:张岳昆来源: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

通说认为,二倍工资为惩罚性质,其实质并非是工资的构成部分,而是基于用人单位规避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立法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直接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再次支付对应月份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