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2020年初新冠疫情导致的国内外严峻的形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稳住外资外贸的基本盘”。那么外资外贸企业遇到的最突出的问题和难题是什么?有什么样的政策措施可以适用应对,有哪法律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以及如何规避和解决?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进行了问题调研、政策整理和法律提示,以期能帮助外资外贸企业化解三复之后的经营风险,稳定顺利地渡过这一特殊时期。
一、疫情防控下企业关心的热点问题10问
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可能被认定为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
依据中国法律在现阶段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次疫情作为一种突发的流行病事件,根据目前疫情发展的状况,政府及医学界现尚无绝对有效的方法治疗该疾病和阻断疫情的传播,属于人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要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影响的程度,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相关责任。其他国家对于不可抗力分别有不同的规定和认定,需要依据适用的法律和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2. 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条款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能否可以直接申请适用不可抗力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国法律可以,因为“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不可抗力事件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法律规定和提供事实依据主张因不可抗力免责。实行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也有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但是关于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合同解除、终止还是变更法律的规定并不相同。英美法系下国家的大都没有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大都会有“合同受挫”的原则,即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合同一方穷尽一切手段也无法继续履行,那么,合同终止或者失效。因此,适用不同国家法律,此种情形不一定可以申请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
3. 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应当如何处理?
1)固定好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例如,因疫情防控,政府要求延期开工的政策文件,或政府要求企业先行生产抗疫物资的文件,因防控疫情封闭道路的照片和视频,履行合同的劳务人员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证明材料,因原材料产地疫情防控导致原材料供应不足的证据材料。另外,积极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如可以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认证中心、公证处等部门寻求帮助;
2)及时履行通知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的继续扩大;
3)积极与合同相对方协商,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争取达成补充协议;
4)必要时,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同时向对方寄送单方解除合同通知书,注意要留存好寄送通知的快递底单(在底单上要注明解除合同通知书),使用EMS发送。
5)了解分析适用的法律,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适当的反应和行动。始终考虑公平原则在各种情形下的适用。
4. 因疫情影响,导致国际贸易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该如何处理?
如合同中有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等约定,则按合同约定执行。如没有,则根据合同应适用的具体法律来确定是否援引不可抗力等规则进行协商、抗辩。无论合同是否有不可抗力等事由有明确约定,都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以便于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可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
5. 依据中国法律,能否依据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不一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包含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即便肺炎疫情在当事人所遇到的法律纠纷中构成“不可抗力”,还不足以让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还必须因为该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行。合同目的大家从字面理解即可,但这个合同目的必须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确认的真实意思表示。
6. 面临疫情,企业能借助什么政策缓解经营压力?
1)申请“专项资金”。企业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之问题,可依据各地出台的扶持政策及时向政府申请专项资金。以上海地区为例,上海市政府出台的《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列举了了28条措施,其中第14、15条就规定了要多途径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加大对流动资金困难企业的支持力度,帮助企业平稳渡过疫情,有序恢复生产。
2)税收支持。以上海地区为例,上海市政府出台的《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确规定,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报税,并且就防疫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免除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
3)金融扶持。以上海地区为例,地方政府加强对融资担保对防疫重点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度的新增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比上年度增加30亿元以上,并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借款人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7.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如何协商房租减免?
1)首先查阅租赁合同是否有类似“因意外事件(如‘非典等传染疾病、自然灾害等事件’)致使房屋无法正常经营的,应减免该期间的租金”的条款,如有类似条款,可依据该考款主张租金减免。
2)结合疫情对于租赁合同的履行带来的实际影响,结合市场变化的情形和政府出台的相关房租减免的政策,向出租房提出减免申请并与出租方协商达成相关书面协议;。达成一致后,应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原《租赁合同》的补充合同就具体减免数额进行约定,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3)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诉讼解决:一旦出租方拒绝接受协商或协商不一致,在承租方拒不缴纳停业期间租金的,出租方可能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8. 因疫情受到影响的外资企业,在劳动人事管理方面是否同样可以享受优惠和支持政策?
上海地区发布的有关劳动用工及人事管理相关之企业帮扶政策主要包括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时间、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实施灵活用工政策、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用等。
以上海市政府2020-02-07发布的《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沪28条”)为例,其中第(17)条明确: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本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根据该条,外资企业若符合“不裁员、少减员”之政策适用条件,就可以申请适用上述优惠。即关于外资企业申请适用各地发布的企业帮扶政策之问题,具体能否适用取决于外资企业是否满足相关政策规定的条件,而不必然因外资企业之身份导致各类优惠政策的排斥适用。
9. 政府应对疫情有什么外资企业支持性政策?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要求商务部积极指导外资企业用好财政、金融、税收、社保、就业等各类帮扶解困政策,做到内外资企业平等对待、一视同仁,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影响。目前,已有多地陆续推出多项政策,上海地区支持性政策汇总于本文第二部分。
10. 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因外籍股东董事缺席股东会、董事会,是否影响决议有效性及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或相关内部议事规则处理。
如果公司章程或相关内部议事规则规定可以以电话、网络等线上形式召开会议,则可以通过线上会议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若按照章程或议事规则,需董事本人亲自到场出席会议的,可以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二、外资企业“三复”政策法宝
面对这场突然的疫情所带来的困难,各级政府和部门都及时出台了各种帮助企业应对疫情不利影响和“三复”的政策措施。以上海为例,上海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以缓解企业压力、作为企业渡过难关的“法宝”。这些法宝涵盖了金融支持、税收支持、财政补贴、保险保障、劳动用工保障、企业生产运营等各方面,下面对这些政策作分类解析:
1. 金融支持法宝
在金融支持上,政府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加大对流动资金困难企业的支持力度,并支持防疫物资重点保障企业直接融资优化融资担保服务。同时,鼓励加大信贷支持,鼓励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给予政策性担保贷款财政支持,加快兑付政策性扶持资金。
政策来源:沪府规〔2020〕3号、《浦东出台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18条措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16条政策为企业减负》、《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静安区出台为中小微企业减负、共抗疫情政策》、《徐汇区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长宁出台应对疫情帮扶15条,助力企业共渡难关》、《普陀区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共抗疫情共渡难关的十二条措施》、《虹口区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杨浦出台10条新政支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宝山区出台八条新政帮助中小企业减负》、《闵行区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嘉定出台12条新政为中小企业“雪中送炭”》、《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崇明区出台支持和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20条措施》
2. 税收支持法宝
税收方面,政策总体上对防疫重点企业和相关防疫物资实行了税收优惠,并且延长了申报纳税期限,优化了退税服务,加快各类手续进度。对于企业来说,需要仔细研究各自所在区对于税收的具体规定,属于相关企业和产品的需要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才能获得税收的减免优惠。
政策来源:沪府规〔2020〕3号、《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长宁出台应对疫情帮扶15条,助力企业共渡难关》、《普陀区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共抗疫情共渡难关的十二条措施》、《虹口区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
3. 财政补贴法宝
财政补贴方面,政府出台了许多政策来减轻企业的负担,如减免企业房屋租金、暂退旅游服务保证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等,同时也鼓励相关创新产品的研发,支持重点防疫物资供销企业扩产增能等。对于生产相关防疫物资和研发人工智能等的企业来说,这也是一个很好的加快发展速度的机会,因此,还是要在仔细阅读各个企业所在区的具体细则后,积极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得专项财政补贴支持。
政策来源:沪府规〔2020〕3号、《浦东出台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18条措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16条政策为企业减负》、《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静安区出台为中小微企业减负、共抗疫情政策》、《徐汇区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长宁出台应对疫情帮扶15条,助力企业共渡难关》、《普陀区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共抗疫情共渡难关的十二条措施》、《虹口区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杨浦出台10条新政支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宝山区出台八条新政帮助中小企业减负》、《闵行区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嘉定出台12条新政为中小企业“雪中送炭”》、 《青浦区发布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青“惠”十七条》、《松江区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G60科创走廊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奉贤区出台十条政策降低困难企业成本,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崇明区出台支持和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20条措施》
4. 保险保障法宝
保险方面,在疫情的特殊情况下,政策在强调保险的保障作用的基础上,适当下调和延长了保险缴费期限,让企业暂时缓解了压力。因此企业只要在做好了基础保险的情形下积极申请,就可以调整保险缴纳的数额和期限。
政策来源:沪府规〔2020〕3号、沪人社办(2020)44号、《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
5. 劳动用工保障法宝
劳动用工方面,政策要求企业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疫情期间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申请稳岗补贴。并且还全面落实了培训费补贴政策。对于企业而言,这个阶段负担人员的压力虽然很大,但是政策要求不能盲目大量裁员,企业也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招聘也要通过线上招聘的形式,并积极拓展线上培训,政府也会加强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总之,企业在此时期应体现出责任担当,政府支持对于员工安排不作盲目的大变动,而是采取灵活用工制度,与自己的员工一起渡过这个难关。企业也应积极与本区的相关部门沟通,找到合适的方法享受相应的补贴。
政策来源:沪府规〔2020〕3号、沪人社办(2020)44号、沪人社职〔2020〕49号、《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徐汇区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长宁出台应对疫情帮扶15条,助力企业共渡难关》、《普陀区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共抗疫情共渡难关的十二条措施》、《闵行区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嘉定出台12条新政为中小企业“雪中送炭”》
6. 企业生产运营法宝
企业恢复生产运营方面,政策优化和加强了各方面的服务保障,包括企业信用机制、就业用工、法律服务、纳税审批等。其中,为了避免接触,企业可以积极尝试“一网通办”,能更方便快速地达成业务审批和企业合作互助等目的。企业如需要开具不可抗力造成巨大影响的相关事实性证明,也可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免收服务费。从这些政策可以看出,政府在尽力从方方面面支持企业的复工复产,因此企业也需要积极准备好相关材料,及时与有关部门作出沟通,才能更快地达成复工复产的目的,减轻疫情带来的损失。
政策来源:沪府规〔2020〕3号、沪人社就〔2020〕48号、《浦东出台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18条措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16条政策为企业减负》、《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徐汇区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长宁出台应对疫情帮扶15条,助力企业共渡难关》、《普陀区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共抗疫情共渡难关的十二条措施》、《宝山区出台八条新政帮助中小企业减负》、《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三、 法宝应用程序指南(以上海为例)
目前,上海市出台了诸多优惠政策,出台机关涵盖范围包括了上海市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及各区政府。其中最为典型的是上海市政府出台的《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规〔2020〕3号文),内容分为6个领域,具体措施共有28条。值得注意的是,在适用帮扶政策方面,在沪外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平等待遇。
《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在实践层面被看作告知型政策,涉及到具体实施细节上并没有明确的指引,政策末尾明确指出将具体的实施办法交给了市级各相关部门及各区政府根据自身实际发展状况加以适用。
但由于上述政策并未明确单独指出外资企业所适用的相关规定,因此,笔者与市级各相关部门及各区政府有关单位进行了直接的联系,详细了解了在沪外资企业在疫情期间可适用的相关政策,明确了涉外企业适用帮扶政策的具体资格、程序和细则,形成操作指引。企业在具体操作时可以参考对照,以提高效率和准确率。以长宁区为例:
1. 关于金融帮扶操作细则
笔者在于长宁区金融办工作人员沟通时得知,关于金融帮扶企业政策的适用对象并无明确是内外资企业区别,只针对具体行业有所限制,不同行业适用的政策并不一致,需各公司依据所在行业类别再行适用相应政策,其中金融帮扶操作流程如下:
1)金融管理科收集银行优惠产品和政策支持,制作成《金融产品政策目录》,并制作《企业金融需求表》。
2)企业服务科将以上两张表单,分发至区内重点企业。提请企业参考《金融产品政策目录》,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填写《企业金融需求表》。(1)由企业服务科汇总转交金融管理科,或(2)由企业自行报送金融管理科。
3)根据企业开户银行和自行勾选银行,金融管理科将《企业金融需求表》发送至相关银行,提请银行对接。
4)跟踪银行服务情况,若银行无法满足企业金融需求,金融管理科为其对接其他任一银行,并跟踪服务情况。
5)如果两家及以上银行均无法满足企业需求,由金融管理科汇总后,上报市金融工作局,视情况提请上海银行同业公会予以协调。(下附流程示意图)
2. 实施房租减免政策
笔者在咨询长宁区国资委后了解其流程,第一,应当是各国资企业集团先摸清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如有间接出租人)的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形成房产承租人和实际经营承租人两个清单;第二,依照摸底情况,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各政策范围内中小企业,力争做到应知尽知。告知内容应包括:减免的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时间,申请文本,需提交的材料等;第三,各企业集团应以便捷高效为原则,设立受理通道,申请人需提供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证明材料)。疫情期间,应避免人流集聚,通过网络、信函、电话通讯等多种方式予以受理;第四,各国资企业集团应根据内部管理规定,统一制定房租减免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主体、流程、时限;第五,减免事项审批通过后,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承租人,承租人凭告知书、实际经营承租人确认书办理减免手续, 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人,要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第六,对于中小企业租金减免情况应逐笔记录,加强数据统计,建立档案,形成底表。有关情况经各企业集团汇总审定后报区国资委备案。
另外,该政策是否能对外资企业承租人有效适用,根据长宁区国资委提供适用对象的相关规定中只明确了三项条件“承租国资企业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非国有中小企业”,其中具有争议的是关于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外资企业能否适用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认定标准还需要根据租赁场地所属国企的规定,在笔者咨询长宁区国资委后得知,不同国企对实施房租减免政策的适用主体并不一致,需要直接与租赁场地所属国企的相关单位询问具体的要求。
以下为长宁地区国资委发布的落实细则中的摘要,供各方参考:
1)实施主体: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及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
2)适用对象:承租上述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国有中小企业。其中,中小企业范围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有关规定,根据所属行业予以确定。
3)政策口径:对于已签约承租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办公、商业配套等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由房产所属国有企业免除2020年2月、3月两个月租金。对免除2个月租金后仍有较大困难的中小企业,各企业集团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减免缓交标准,进一步给予支持。存在间接承租区属国企经营性房产情形的,原则上转租人不应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其中:转租人为本市国企的,按照《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执行;转租人为非国有企业的,相关责任主体应督促其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人,力保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
上述实施细则仅是对上海地区某一地区某一政策的落实情况的跟踪了解,帮助外资企业,乃至国内本土企业更好地了解并适用上海地区出台的各项帮扶政策措施,以期各企业能更便利、快捷、高效地获得政策上的帮扶,减少疫情对各行各业的不利影响,尽早在政策的指引下走出困境,焕发生机。由于上海地区出台的优惠政策指引多达数十条,内容涵盖诸多方面,因此建议在沪外资企业安排专员收集相关优惠政策信息,并及时与相关部门咨询联系,同时也可请律师进行顾问协助。
后附上海市级各相关部门及各区政府已公布的相关政策及具体操作路径,供各方参考:
四、外资企业“三复”建议秘籍
根据法律法规并结合政策适用,在当前情况下,我们归结整理了外资外贸企业在复工复产复市中可以“强身健体,转危为机”的秘籍——
1. 擅用组合拳——保障现金流和生产运营的基本资金需求,化解“人、财、物”危机
外资外贸企业在复工过程中面临许多现实问题:比如劳动力短缺,出现需求和供给不平衡,导致用工和生产成本增加;同时受各公司复工日期不同及国内、国际物流运输限制,部分原材料无法按期交付,生产资料的缺乏,导致部分企业无法如期完成项目,面临现金流压力。除了生产经营遭受阻滞,人员、房租等庞大开支的重创,企业甚至面临合同违约的打击。
建议外资外贸企业在制定复工、运营、财务方案时,要厘清主要矛盾、明确各项费用支出的轻重缓急。
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和成本:由于订单等的减少和市场变化,可以变更和适当减少工作时间,减少能源损耗和人员支出;
避免额外的违约责任负担:将存在违约风险、亟待支付的费用明确出风险等级,优先解决第一危机,对于极有可能违约的合同,可先向合同相对方出具风险提示函,并与对方就合同履约期限、履约担保、履约内容等条款再行协商;
获得补贴和申请可能的减免:同时企业应实时关注当地政府发布的相关保险费用及税款延缴、免缴政策,特别要关注海关在税收及贸易便利方面有何新举措,及时在窗口期申请相关费用减免或延期缴纳,降低企业抗疫阶段的运营成本;
多渠道筹备资金:另外也可积极向银行、相关政府部门等申请专项贷款和融资担保,就疫情前的银行贷款可向银行申请延长还款期限,缓解现金流压力,确保企业顺利渡过难关。
2. 灵活漂移术——排解劳动用工之忧
由于疫情带来的复工推迟,湖北员工不能返岗,实习生大幅减少,加上近期海外疫情扩散造成出口订单骤减,外资企业工资发放压力较大,如果企业临时增加短期员工或外包工,则会用人成本增加。此外,疫情也给企业带来了大量劳动纠纷,尤其是BPO类型的服务外包企业,后期会面临比较多的群体性劳动纠纷问题。不少企业还面临人员调整、部门整合的困扰。外企在防疫期间应尽可能保障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资,不要引发和激化社会矛盾,否则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疫情期间,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需求,确定灵活的工作模式,鼓励企业采取停工不停产、离厂不离岗的工作方式,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活动。企业可与员工之间尽量建立共识,推行年休假调整、调剂使用年度休息日、调岗调薪、轮岗轮休等制度,节约人工成本。如果可能,也可以通过“员工共享”模式,打破了疫情隔离人员流动的僵局,让人力这一紧缺资源重新流动,实现了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双赢。
企业可充分利用云办公系统,尝试采用远程办公、视频会议等新模式,保持企业员工之间的工作联络。企业也可以在疫情期间思考如何优化办公模式,减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3. 市场千里眼——减少市场变化造成的供需影响
核心部件、原材料不足会进一步打击企业生产。受疫情影响,部分依赖进口的原材料和配件出现不同程度紧缺,原材料价格疯涨。当前海外疫情局势不容乐观,企业要未雨绸缪,根据疫情影响预测国内和国际市场变化,尽早囤货或者减仓,避免未来几个月因原材料不足造成生产停滞或者市场变化带来销售受阻。企业如遇原材料企业、上游供货商供货困难等情况,应尽快寻找替代货源或者改变产品结构。如果预测到原材料不足将可能导致订单逾期履行或者无法履行时,要尽早与客户沟通,将对客户的损失降到最小,并保存已采取尽力降低损失措施的相关证据,提前做出法律风险评估和采取必要的法律应对措施。
4. 创新思维法——攻克订单量减少问题
每年3-5月是出口下单高峰期,今年由于海外新冠疫情蔓延,持续冲击供应链产业链,不少外贸企业刚解决完工人返岗难、复工复产推迟的问题,又陷入原有订单取消、新订单较往年明显减少的困境。企业要适当降低利润,稳住现有订单,与取消订单客户协商延期履行而非取消订单,保持合作关系。企业要打开创新思路,响应政府号召,探索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新业态新模式。面对订单量减少,企业要缩减生产规模,对员工轮岗以降低成本。
有能力的企业可以思考疫情后如何重振,企业应充分抓住新冠肺炎疫情这个发展契机,积极思考如何优化商业模式,如何转型升级,比如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对流程进行改造,向智能制造和数字化转型,抑或是提高工业机器人密度,减少低技能劳动密集型行业比重。
5. 法律护体剑——减少风险、确保合规
各个国家对于“不可抗力”的概念定义及适用条件不同,有些英美法系国家并无“不可抗力”概念。国际贸易中尤其重视双方的“意思自治”,因此发生纠纷时应该首先关注合同文本。疫情给在华外企一个警示,签订合同时,应从维护自身利益角度考虑选择较有利的适用法律。同时,一旦出现不可抗力事件,要及时通知客户,履行相应义务并且最好附上不可抗力事件相关证明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减少法律风险。
此次疫情,外资外贸企业要善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法律默示与合同相关的约定,若因疫情影响面临合同违约、诉讼中止、债务到期等法律问题,应及时履行告知和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中国企业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出具相关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作为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证明,减少疫情带来的法律风险。
但外资外贸企业也要认识到即使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也并非没有后患。譬如将面临大量沟通、解释、协调、说明工作,用以修正此前双方的合作计划以及相关的合同与协议。疫情期间,涉外企业应及时了解合同相对方所在地区的疫情政策和合同准据法对“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与外国客户及合作伙伴的保持密切沟通,产生争议时尽可能友好协商,采取商事调解等非对抗纠纷解决方式。疫情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况的处理较为复杂时,特别是涉外合同可能涉及适用国际公约或外国法律的情况下,要及时寻求专业人士协助。
此外,疫情期间,各地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造谣传谣、疫情防控失职渎职等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外企在“三复”后应履行好防疫义务,确保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依规,切勿因一时之利,铤而走险,导致企业信誉崩塌,造成不可挽救的后果。特别是涉及生产医疗用品和各类生活必需品的外企,更要严把产品质量关。同时,外企相关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应做好员工管理工作加强信息管理,避免不实疫情传播,并注意保护员工个人信息,未经员工个人同意或疫情需要,不得泄露或公开披露个人隐私信息。
6. 环境定心丸——稳固未来市场格局
针对国内外严峻的形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稳住外资外贸的基本盘”。“为此,中国贸促会成立了‘两稳’工作专班,调动全国贸促系统力量,助力企业做好‘两稳’工作,把疫情对外资外贸的影响降到最低点,为实现全年经济发展目标做出应有贡献。因而外资外贸企业要有抗疫信心。疫情期间,如果企业的治理结构相对健全,并未陷入债务危机及法律纠纷,一般不会遭遇致命性性打击。换而言之,时时注重维护企业合规性,避免重大诉讼和法律纠纷是抗疫良药,增强企业的免疫力才能确保企业在任何时刻都能经得住挑战。
总而言之,外资外贸企业在做好复工防疫措施的基础上,要密切关注有关疫情动态的官方文件,灵活运用政府复工扶持政策;要根据生产经营的需求,确定灵活的工作模式;要创新业务模式,取得竞争优势,赢得客户信赖;特殊时期要学会变通,努力维持现有订单,对于潜在大客户,即使压低利润也要抢到,维系企业生存;遇到商事纠纷,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减少损失;要注重维护企业合规性,建立战疫信心,增强企业的免疫力,增强应对风险的能力。愿我们携手攻克时艰!
外资外贸企业复工法宝
作者:张云燕 陈慷 秦彦琳 万子霏 路晨来源:金诚同达

针对2020年初新冠疫情导致的国内外严峻的形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稳住外资外贸的基本盘”。那么外资外贸企业遇到的最突出的问题和难题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