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端制造业企业合规管理之十二:企业科学技术协会合规“管理”指引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高端制造业企业是制造业中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强竞争力的企业,其不断通过攻坚技术难题、积极推进技术成果转化,推动企业产品不断向价值链高端迈进,重点依靠的是企业的研发人员。

前言
高端制造业企业是制造业中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强竞争力的企业,其不断通过攻坚技术难题、积极推进技术成果转化,推动企业产品不断向价值链高端迈进,重点依靠的是企业的研发人员。早在2010年,我国企业研发人员就已经占全国研发人员总量的70%以上[1],是科技工作者最为密集的地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企业科学技术协会(下简称“企业科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议的基层组织,是企业科技工作者的团体,是企业管理层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实务中,就企业科协不具备法人资格、设立、注销、实施会员制管理、人员和办公场所混同等问题,企业如何与之隔离相关风险,对其合规“管理”,笔者根据现行有法规政策并结合相关服务经验予以分析和介绍,以助力企业完整搭建其合规管理体系和该体系的有效运行(鉴于大多省市均对企业科协管理颁布了规范性文件,本文以北京市区域企业的企业科协为例)。
01 企业科协的法律地位、设立和注销及组织管理等问题的简析
(一)企业科协是群众组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受所在单位或地区党组织领导,不是社会团体,不具备法人资格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规定,企业科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是企业科技工作者自愿组织的群众组织,是企业党组织、企业管理决策层联系企业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业务上接受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议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规定,企业科协议作为区县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受所在单位或地区党组织领导,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科协是企业中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在业务上接受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其成立、变更或注销等不适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人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企业科协依法设立,具备独立组织活动的物质条件
1.审批单位
《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第十条规定,申请成立企业科协,经所在地科学技术协会批复。以所属北京市区域企业为例,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协议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第五十条规定,企业成立科协须向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科学技术协会审批驻区企业成立科协,并报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2.设立条件
仍以所属北京市区域为例,<北京市科学技术协议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就企业科协作为基层组织的基本条件规定如下:
(1)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
(2)有一定数量的会员(具体人数并未明确规定,以笔者服务的企业申请成立科协时,申请人数至少数十人);
(3)经常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学术交流和技术咨询服务活动,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4)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3.实行民主办会(会员制管理)
(1)入会人员的范围
根据《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第五条规定,企业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高级技能人员等,经本人申请,经企业科协确认,即可成为会员。
(2)领导机构、议事规则、常设机构
《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规定,会员(代表)大会为企业科协领导机构,三到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企业科协委员会领导企业科协工作,规模较大的企业科协委员会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该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4.财产独立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明确规定,企业科协经费来源于企业资助、会员会费、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等。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所属企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5.申请注销
《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科协在出现决定自行解散、企业解散或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时,可向所在地科学技术协会申请注销。
02 企业合规“管理”企业科协的相关分析建议
(一)企业科协不具有法人资格,是企业对其搭建合规“管理”制度的设计要点
企业科协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其全部财产无法承担其债务责任时,鉴于企业科协组成人员来源于企业,其实际办公场所多与企业同一,易发生混同,第三方有可能诉求企业承担相关责任,如企业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有可能承担该组织行为产生的债务责任。
据此,在企业科协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学术交流和技术咨询服务等活动时,企业一是需要提示企业科协议建立健全相关的章程和制度、活动规则,明确企业科协开展活动的范围,制作工作牌等;二是需要对企业科协的组织行为与企业经营管理进行隔离,对外进行相关活动时明确代表身份;三是务必提示企业科协对其组织活动处处留痕,并单独立归档,同时备案于企业档案管理部门。
(二)企业科协依法成立后,具备人员、资产进行自我独立管理的物质基础,企业不得以其隶属于企业的意识对其进行管理,这是企业对其科协合规“管理”的核心要求
虽然,企业科协是企业隶属人员自愿组成的群众自治组织,便是该组织的人、财、物独立于企业,与企业不存在隶属关系。该组织在以企业科协身份对外开展活动时,由企业科协章程规范,并由委员会等领导机构进行组织管理,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和风险。其所有的财产,包括企业捐赠的资产等,企业不得挪用和任意调拨。
(三)企业科协组成人员来自于企业员工,企业对该部分人员在用工合规“管理”过程中,需要区别对待
企业科协的技术工作者依其章程、制度开展相关活动时,企业不得无故干涉。但是,企业的该部分员工在执行职务行为时,由企业承担相关责任。为此,企业有必要在企业用工合规管理制度制定时,明确企业和企业科协人员两种身份的不同规范要求,并将该制度既在本企业内经过民主公示程序,也要建议在企业科协组织内进行通知公示,使得相关规章制度可以成为在该部分员工主观故意混同不同身份行为时,避免为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结语
高端制造业企业是技术创新决策、投入、实施的主体,同时也是技术创新的风险承担和收益主体,这需要大量技术精湛的科技工作者。企业科协将企业的这些科技工作者、高级管理人员聚集在一起,既可以创建集体技术创新的浓厚氛围,也可以形成凝聚力,推动落实国家创新的发展战略。企业通过对企业科协合规“管理”制度的科学搭建和有效运行,使得与企业风险隔离的同时,可以保持其独立自主创新,又可以确保该组织以服务企业创新成果及成果转化为核心目的,实现规范管理与经营需要的高效融合。
注释:
[1]陈建辉 《释放科技力量推动创新发展》经济日报 201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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