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脱欧后,中国企业如何进行欧洲知识产权布局?

来源:汉盛律师

文章摘要
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推进施行,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都将自己的产品、技术、服务推广到海外。在走出去之前,完善企业自身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布局,保护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就变得至关重要。

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推进施行,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都将自己的产品、技术、服务推广到海外。在走出去之前,完善企业自身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布局,保护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就变得至关重要。针对欧洲市场的知识产权布局,以往中国企业通常会选择申请欧洲专利或欧盟商标,一来申请手续简便,整体预算可控,企业只需要向欧洲知识产权局递交一份申请,而无需再向欧洲各国知识产权局单独分别提交申请,申请的费用也比单独向各国家提交要低很多,整体预算可控;二来欧洲专利或欧盟商标的效力及于其所有成员国/缔约国,企业通过欧洲专利/欧盟商标的申请,可以先行完成欧洲大部分主要国家的知识产权布局,不用担心市场扩张计划带来的知识产权保护滞后等问题。
但是2017年英国宣布脱欧后,企业向欧洲知识产权局申请的欧洲专利/欧盟商标是否仍在英国境内受到保护等问题一直悬而未决。直至2018年2月28日,欧盟委员会向除英国以外的其他27个成员国公布《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脱离欧洲联盟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协议草案》(以下简称《协议草案》),就相关知识产权的问题作了规定。2018年11月25日,欧洲理事会召开有关《里斯本条约》第50条的特别会议,理事会作出决议,批准英国“脱欧”协议草案及政治宣言,欧盟27个成员国领导人投了赞成票。这标志着英国“脱欧”取得重大进展。笔者借此时机,特就《协议草案》中有关知识产权的部分进行剖析,希望能对中国企业在进行欧洲的知识产权布局有所帮助。
一、《协议草案》中关于英国脱欧后,企业申请的欧洲专利及欧盟商标的效力规定
《协议草案》单列《知识产权》一章(《协议草案》第三部分第四章),规范欧盟商标、(欧盟)共同体外观设计以及(欧盟)共同体植物新品种等内容。《协议草案》同时规定了协议过渡期限,即自该协议生效时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18年11月25日欧洲理事会(有关《里斯本条约》第50条)特别会议决议中指出欧洲理事会认可《协议草案》。在此基础上,欧洲理事会提请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采取必要步骤,确保该协定能够于2019年3月30日生效,以便有秩序地退出。在此背景之下,英国脱欧后欧洲专利/欧盟商标的效力问题已逐渐明朗,主要可归结如下:
1.欧盟商标的效力问题
《协议草案》中关于英国脱欧后申请人已申请的欧盟商标的效力主要可归结为:
- 在过渡期届满前已经获得授权的欧盟商标,依据英国法律,该商标在英国保留商标权利以及优先权日信息;保留在欧盟已经使用的事实,并就已获得驰名声誉的,在英国享有与欧盟驰名商标同等的保护;
- 在过渡期届满前已经获得申请日信息的欧盟商标申请,自过渡期截止之日起六个月为特别优先权期限,在此期限内申请人以相同标志申请英国商标并指定与原欧盟商标申请相同或包含在内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享有优先权。
由此可知,在过渡期届满前获准注册的欧盟商标,其商标注册效力、使用效力及驰名的声誉均可及于英国;而在过渡期届满前在欧洲知识产权局已提出申请并获得申请日信息的申请商标,会享有特殊的优先权期限,在过渡期届满后延伸至英国保护的商标,可基于该申请日享有优先权。
2.欧洲专利的效力问题
(1) 发明专利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是根据《欧洲专利公约》设立,并非欧盟机构,其主要负责审查授予可以在公约缔约国生效的欧洲专利。根据《欧洲专利公约》,欧洲发明专利申请人可在欧洲专利核准决议公告后3个月内(爱尔兰为6个月)在缔约国内做生效。
因此,英国作为公约的缔约国,即使英国脱欧后申请人仍然可以通过在欧洲局提交专利申请,在获得欧洲专利授权之后在英国生效,从而获得等于英国国内发明专利的保护。同时,因为英国加入了《伦敦协议》,因此欧洲专利在授权后不需要任何翻译也不需要缴纳官费,即可自动在英国生效获得保护。
(2) 外观设计专利
与发明专利不同,欧盟外观设计专利是根据《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申请人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在欧盟成员国自动获得保护。《协议草案》中关于英国脱欧后欧盟外观设计专利在英国的效力问题可以归结如下:
- 在过渡期届满前已获得注册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依照英国法律在英国保留外观设计权利,保护期限不少于该外观设计依据欧盟法律剩余有效的保护期限;
- 在过渡期届满前已经在欧盟地区公布的外观设计,在英国享有与欧盟法律规定的同等保护力度,同样保护期限不少于该外观设计依据欧盟法律剩余有效的保护期限;
- 在过渡期届满前已经获得申请日信息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协议草案》中未作出规定。
此外,在过渡期届满前依照马德里体系和海牙体系获得注册并指定在欧盟生效的国际商标和国际外观设计专利,相应权利在英国也相应受到保护。
二、中国企业在欧洲的知识产权布局建议
1.欧洲商标布局建议
中国申请人一般通过3中方式在欧洲进行商标的布局:1、通过单独注册的方式分别在欧洲国家单独提出申请;2、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欧盟或者指定欧洲各国家;3、直接向欧洲知识产权局提出欧盟商标注册申请。虽然第2、第3种注册方式不论是申请手续还是申请费用都优于第一种申请方式,但是要特别注意的是欧盟商标是根据《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针对欧盟成员国有自动保护的效力,针对非欧盟成员国并没有自动保护的效力,不能将其视为是针对欧洲所有国家均具有效力。此外,由于欧盟商标不进行在先的实质性审查,在初步审核后有3个月的异议期,任何一成员国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提出异议,则申请商标就不能顺利获得欧盟商标注册,如果不能克服异议,则该商标后期需转换为单独国家申请以避免在全部欧盟国家均不能。因此,中国企业在进行欧洲知识产权布局时需要基于产品/服务的销售国家及商标本身的显著性。如果企业不确定产品/服务的输出国范围但可以肯定不会销往欧盟成员国外的国家,则首先可以选择进行欧盟商标注册,相较于单独国家的布局,能更灵活应对市场的扩张。相反的,如果在布局前已经确定市场范围已超出了欧盟成员国的范围,则在申请欧盟商标的同时,还是需要通过单独提出申请或者马德里体系指定国家范围及于该欧盟成员国外的欧洲国家。
此外,根据《协议草案》中关于英国脱欧后关于欧盟商标的效力是否能在英国有效的问题,主要还是要看欧盟商标是否能够在过渡期届满前(即2020年12月31日前)顺利获得注册。由于欧盟商标在审查期间不进行实质性审查,通常情况下在申请后1年内就能拿到欧盟商标的注册证书。于该前提,中国企业如果在2019年12月31日前提出欧盟商标申请,原则上就可以在过渡期届满前获得欧盟商标注册,则不需要再单独提出英国的商标注册。但是就如上文所述,欧盟商标注册前的异议阶段有任何一成员国提出异议,则欧盟商标即不能顺利注册,而且考虑到欧盟商标的异议阶段会有2个月的冷却期,申请人还能一次性延长22个月,直接导致异议的审查期限延长。因此,如果企业的欧盟商标申请在《协议草案》生效后(预期为2019年3月30日)遭到了异议,或者在过渡期届满前6个月内仍未获得注册,笔者建议申请人单独或者后期指定将商标的效力及于英国,以避免过渡期届满后欧盟商标注册的在英国境内不能获得保护。
2.欧洲专利布局建议
如上文说述,欧洲发明专利是基于《欧洲专利公约》,是对该公约的缔约国发发生效力。因此,即使英国脱欧后,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中国企业仍可以通过欧洲专利局申请欧洲专利,并在核准公告后根据产品的市场范围指定缔约国生效。当然不论是直接向欧洲专利局提出欧洲专利申请,还是通过PCT途径申请欧洲专利,都需要注意与中国专利申请的衔接,在优先权期限内及时进行欧洲专利布局,以免超过优先权期限后因公开而丧失新颖性。
关于欧盟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协议草案》中关于欧盟外观专利能否在英国获得保护的问题,主要还是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是否能在过渡期届满前能否获得授权或者确定获得授权为原则。关于-在过渡期届满前已经获得申请日信息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协议草案》中却没有作出规定,就该申请日能够在英国享有优先权效力也并不明朗。因此,笔者建议在2020年后申请欧洲外观设计专利,同时单独想英国提出申请,确保该外观设计在英国能够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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