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版行业法律风险概述
(一) 知识经济时代,出版行业的法律风险呈上升态势
以“出版社”为当事人关键词,检索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2023年4月27日检索。本文引用数据和图表,除另有说明外,均源自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检索到33160篇裁判文书,其中2019年至2022年做出的裁判文书数量统计如下:

图表 1 以出版社为当事人的裁判文书数量
从2019年至2022年四年的数据看,2022年以“出版社”为当事人关键词的裁判文书数量是2019年的1.83倍。2022年新冠疫情较为严重,很多原本当年应结的案件迟延结案。即使如此,出版行业法律纠纷数量的上升态势也非常明显,应引起从业者的足够重视。

图表 2 威科先行收录的全部裁判文书数量
(二) 法律风险上升原因分析
出版行业法律纠纷持续增减有一定的必然性,表现在如下方面:
1.国家层面对著作权保护力度加强
出版行业具有知识密集型的特征,主要适用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自1990首次通过以来,基本保持每十年一次修改的频率,2001年、2010年、2020年三次修正,加强了保护力度和惩治力度。
围绕著作权法,有关国家机关出台了较多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法律规范。对于出版社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相对更为重要,该解释第十九、二十条在司法实践中被频繁引用。这两条规定:1、出版者对其出版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2、出版物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出版者应对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2.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意识增强,文化交流活跃
近年来,随着权利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普通人走上了
维权之路,尤其是众多著作权人发起了大量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类诉讼案件,而几乎所有的此类案件中的被告一方均有出版社。
另外随着跨国文化交流持续活跃和深入,跨国知识产权纠纷亦有所增加,对出版社承担的合理注意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938号)。
3.侵犯知识产权的形式多样化
随着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侵权形式多样化、隐蔽化,大量案件金额较小而零散发生,如电商平台上有大量的疑似盗版的纸质或者电子出版物,导致纠纷高发。
(三) 出版行业法律风险特征
1.案由类型集中,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占比最高,合同法律风险与非合同法律风险交织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占比约85%,其次为合同、准合同纠纷,占比约7%。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中,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著作权权属纠纷、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侵害出版者权纠纷占比较高。合同、准合同纠纷中,买卖合同纠纷居于首位,占合同、准合同纠纷的比重为45%。
单纯以合同作为案由的纠纷数量并不多,但经抽样分析,大量的非合同纠纷的产生根源是相关的经济合同中存在种种问题。以出版社侵犯他人著作权为例,众多的侵权作品都是出版社与作者签署《出版合同》、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938号)。如果出版社在签署《出版合同》能够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避免出版侵权作品,则后续发生非合同纠纷的可能性应当会有所降低。

图表 3 案由统计
2.出版社面临的法律风险遍布出版社的各个业务环节,且侵权和被侵权均高发
结合案由和具体的案例,出版社从签署《出版合同》到图书发行,均可能侵犯他人权益或者被他人侵犯自身权益,加强法律风险管理势在必行。
详情参考后文案例:1.《上诉人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版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终346号;2.《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 民终938号。
3.涉案金额多数在50万元以下,审理法院级别以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为主
据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数据,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标的案例占比为90.42%。

图表 4 标的额统计
从审理法院的级别来看,多数案件发生在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这两级法院处理的案件数量占比达到84.68%。

图表 5 审理法院级别统计
4.地域特征明显,北京是案件高发区
北京市法院审理的出版社纠纷占全国同类纠纷的43.15%。据国家新闻出版署2021年12月发布的《2020年全国新闻出版业基本情况》(https://www.nppa.gov.cn/nppa/upload/files/2021/12/cb1263408943e406.pdf),截至2020 年年底,全国共有出版社 586 家(包括副牌社 24 家)。据北京市统计局数据(http://www.beijing.gov.cn/renwen/bjgk/kjss/wh/201907/t20190708_1872921.html),2019年,北京市有出版社239家。北京市出版社数量与北京市法院审理的出版社纠纷案件数量成正比。

图表 6 案件地域统计
5.各类型出版机构中,民营出版机构和上市出版机构的案件数量较大
经对比机械工业出版社、中信出版社、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磨铁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裁判文书数量,就最近5年的裁判文书数量而言,中信出版社(769篇)、北京磨铁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23篇)、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450篇)居于前列。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出版社面临的法律纠纷数量与其市场规模、出版活跃度成正比,也揭示了业务越发展,加强法律风险管理的必要性越高。

图表 7 北京磨铁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书数量(检索关键字:磨铁文化)

图表 8 中信出版社裁判文书数量(检索关键字:中信出版)

图表 9 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书数量(检索关键词:果麦文化)

图表 10 机械工业出版社裁判文书数量(检索关键字:机械工业出版社)
2、常见合同风险及应对建议
(一) 常见合同类型与问题应对
1.常见合同类型
Ø 出版合同
Ø 委托印刷合同
Ø 经销合同
Ø 采购合同
Ø 投资合同
Ø 其他合同(如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工程合同)
2.常见合同问题
Ø 简单套用模板,貌合神离,未按照合同目的、交易环境等量体裁衣,合同条款缺乏商业上的合理性或者可执行性。
Ø 体系不完整,逻辑不通顺,用语前后矛盾、不一致。
Ø 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不对等,如仅赋予一方当事人合同解除权。
Ø 发票和税费约定不明。
Ø 合同效力问题,如涉及公司担保时应当审查股东会决议、涉及国有资产交易时可能需要有关部门的批准。
Ø 授权问题,签约代表无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Ø 违约责任约定不合理,如违反利率限制。
Ø 纠纷解决方式约定无效,例如:同时约定了诉讼和仲裁,或仅约定仲裁但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
Ø 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证据意识薄弱,有理无证据。
Ø 其他问题。
3.应对建议
企业内部开展必要的内部法律培训。
加强合同审核管理,除事先审核的制式合同之外,将法务审核作为签署合同的前置程序。
合同文本应当前后用语一致,无逻辑矛盾,合同内容符合合同目的;专业术语使用恰当,避免生搬硬套;简称或缩语备注清晰,表达连贯;时间和数字表述严谨。
注重付款条款设置,如付款前要求提供必要的单据、证明材料、发票、完成特定的履约事项等,付款是否需要分期,是否需要设置保证金条款。
发票和税费,建议明确发票的类型是否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双方对税费负担有不同于一般交易习惯的约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违约责任的设置应公平合理,建议将律师费定义为合同损失的一部分,以便降低维权成本;
合同解除权和合同解除后果,应当和违约责任有所衔接。
根据交易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纠纷解决的速度和保密需求,选定纠纷解决方式,如选择仲裁,应当仅以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并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
严格合同签订流程。重要的合同,可以要求签署人当面签署,并检查签署人的身份证件、授权文件等。
合同生效和交易的先决条件,对于需要报批手续方可成立或者生效合同,合同签署后及时跟进,如发现影响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事项,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合同履行过程中,妥善保管与合同履行相关的证据,保存期限应当有一定要求,如不短于诉讼时效期间;对于陷于僵局的合同,建议及早采取措施,通过协商等方式及时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如公司为一人股东公司时,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应当清晰明确,防范在合同文本表达和合同履行中出现人格混同情形。
(二)出版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1. 风险简述
(1)出版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重点风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条“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出版者有可能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如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i]
案例1.【反面案例】《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938号)
案情介绍:
Maurice Willems(莫瑞斯·威廉斯)系美国知名畅销书作家和插画家, 其创作的《AnELEPHANT&PIGGIEBook》系列英文绘本,以小猪和大象这对好朋友的漫画形象为故事主角。在中国,2009年接力出版社首次出版了《AnELEPHANT&PIGGIEBook》系列绘本中文译本。
2015年11月,复旦出版社出版了涉案三册被诉侵权图书,署名“阿凡提公司编绘”,该三册图书均系以阿凡提和小毛驴的漫画形象为主角,以二者的对话、表情、动作等形式讲述不同故事情节的绘本。
经比对,被诉侵权图书与MauriceWillems的涉案权利图书相比,虽然漫画角色形象不同,但二者图书在封面、前后环衬、扉页以及主文的构图布局,角色的表情、动作、对话,通过角色形象和对话所表达的故事情节几乎完全一致,页码均可对应,被诉侵权图书仅是将Maurice Willems的图书名称和角色对话翻译为中文。
原告诉求:
Maurice Willems(莫瑞斯·威廉斯)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阿凡提公司、复旦出版社、当当公司立即停止侵犯Maurice Willems(莫瑞斯·威廉斯)著作权的行为;2.判令阿凡提公司、复旦出版社、当当公司向Maurice Willems(莫瑞斯·威廉斯)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阿凡提公司、复旦出版社、当当公司共同赔偿Maurice Willems(莫瑞斯·威廉斯)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
裁判要旨:
著作权侵权的一般判断原则为“接触+实质性相似”。“接触”,而仅需要有接触的可能性即可成立;鉴于绘本作品的特殊表达形式,此处的实质性相似,不应将绘本中的图案和文字进行孤立看待或者割裂对比,而是应当结合涉案权利图书与被诉侵权图书的图文内容进行综合判断和整体认定。
虽然阿凡提公司与国内知名动画片《阿凡提》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且该公司在动画片行业有一定知名度,但复旦出版社作为被诉侵权图书的出版者,并不能因此降低对图书稿件来源和内容审核义务。
裁判结果:
判令被告上海阿凡提卡通艺术有限公司、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1、停止出版发行侵权图书;2、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和合理支出1765.6元。
(2)书号管理不规范
案例2.【反面案例】《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北京软知本管理产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9850号)
案情介绍:
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科技出版社”)是《管理科学文摘》(2008年更名为《管理观察》)杂志的主办单位。2003年、2006年、2007年,科技出版社与软知本公司(简称“北京软知本管理产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三份合作经营协议,内容大致相同,合作期限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其中2007年7月30日合作经营协议主要约定:科技出版社授权软知本公司组织人员开展对《管理科学文摘》的采编工作,同时代理经营《管理科学文摘》的广告及发行业务;《管理科学文摘》出版及广告的终审权归科技出版社;……。
原告诉求:
软知本公司诉请:1.判令确认涉案合作经营协议书无效;2.判令科技出版社返还软知本公司2008年管理费50万元;3.判令科技出版社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要旨:
涉案《管理科学文摘》合作经营协议书明显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双方因履行该协议所获取的收入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就该违法行为,法院将另行建议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予以处理。对于软知本公司要求科技出版社返还其依据该协议支付的2008年管理费50万元,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确认涉案合作经营协议书无效;二、驳回北京软知本管理产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延伸:
对于书号管理不规范是否导致合同无效,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案例有:1.《北京圣富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商报社合同纠纷案》(案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13)西民初字第02674号);2.《北京优医绩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性科学>杂志社合同、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0)京0108民初13928号)。
法院认定合同有效的案例有:1.《中国行业报协会与保健时报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8)京03民终1501号);2.《北京今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学生学习报>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申1380号)。
(3)出版合同僵局
实践中,往往会因主客观原因而出现合同难以正常履行,且又难以协商解除的情形,此时便出现了“合同僵局”。
案例3.【反面案例-因客观原因无法出版而出现合同僵局】《林楚乔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8413号)
案情介绍:
2016年3月25日,林梅(林楚乔曾用名,甲方)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乙方,简称“北航出版社”)签订涉案合同,就《青青草中英双语经典名著系列--(老人与海)》(以下简称涉案作品)一书的出版、发行事宜进行了约定。林楚乔依约向北航出版社提交了涉案作品的书稿。
北航出版社因出版政策严格、编辑人手不足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涉案合同。
原告诉求:
1.解除林楚乔与北航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2.北航出版社赔偿林楚乔版税损失5880元。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林楚乔已向北航出版社交付了涉案作品的稿件,北航出版社亦认可林楚乔涉案作品的交稿时间、稿件质量均符合涉案合同约定,而北航出版社未依约予以出版,致使涉案合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北航出版社构成违约。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于2020年12月23日解除;二、被告北航出版社赔偿原告林楚乔经济损失5000元;三、驳回原告林楚乔的其他诉讼请求。
(4)模仿知名图书设计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知名图书的名称可以被认定为未注册商标。
案例4.【知名图书的名称可以被认定为未注册商标,知名图书的设计可以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与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277号)
案情介绍:
自1957年开始,经过定期修订,商务印书馆已经出版《新华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据1998年国家新闻出版署文件记载,《新华字典》45年来累计印数达3.4亿。至被诉行为发生之时,“新华字典”标识尚未获准注册为商标。
华语出版社2012年7月出版“实用《新华字典》(全新版)”,版权页及出版前言含有“新华字典”。
原告诉求:
判令被告华语出版社:1.立即停止使用商务印书馆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新华字典”,并禁止被告在辞书产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2.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禁止其生产和销售与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第11版)的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辞书;3.在指定媒体发布声明,消除因涉案侵权行为给商务印书馆带来的负面影响;4.赔偿商务印书馆经济损失300万元、维权合理支出40万元。
裁判要旨:
1.“新华字典”在作为辞书书名使用的同时也发挥了辞书来源的识别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涉案商标“新华字典”经过商务印书馆的使用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应该得到《商标法》的保护。
2.华语出版社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装潢与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第11版)的装潢在文字结构、图案设计、色彩搭配、排列位置等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似,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对原被告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和误认。被诉侵权辞书与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第11版)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华语出版社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结果:
一、判令被告华语出版社:1.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的“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2.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新华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相同或近似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在指定媒体发布声明,消除因本案侵权行为给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4.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三百万元及合理费用二十七万七千九百八十九元二角;
二、驳回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恶意改用知名作者姓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5.【反面案例-恶意改用知名作者姓名并借用知名作者声誉,可以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王跃文与叶国军、王跃文、北京中元瑞太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华龄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民三初字第221号)
本案例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0期(总第108期)。
案情介绍:
原告王跃文系国家一级作家,1999年创作的代表作《国画》被“中华读书网”称为十大经典反腐小说。
2004年6月,原告王跃文在被告叶国军经营的叶洋书社处购买了长篇小说《国风》,封面标注作者为“王跃文”,封三下方以小字体标明作者简介“王跃文,男,38岁,河北遵化人氏,职业作家,发表作品近百万字,小说因触及敏感问题在全国引起较大争议”。该书由华龄出版社出版,由北京中元瑞太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中元公司”)负责发行事宜。该书发行商给书商配发了《国风》大幅广告宣传彩页,彩页用黑色字体写明“王跃文最新长篇小说”、“《国画》之后看《国风》”、“风行全国的第一畅销小说”。
被告王跃文原名王立山,2004年改名为王跃文。在《国风》一书出版前,未发表任何文字作品。
原告诉求:
原告王跃文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2、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支付原告合理诉讼开支人民币3万元;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要旨:
被告王跃文、中元公司借鉴原告在文化市场具有的声誉,对其作品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使消费者对作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实施不正当竞争,其行为应予制止,并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华龄出版社未尽合理审慎义务,未对被告王跃文书写的自我介绍材料的内容予以审查,导致具有虚假信息并能引人误解的内容发表,使本应成为消费者甄别不同作者的“作者简介”信息未起到应有作用;该社虽将发行《国风》一书的有关事项委托中元公司办理,但该社未对发行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使标有该社名称的宣传资料流入市场,该社对客观上造成的混淆具有主观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该社对被告王跃文、中元公司所造成的不正当竞争结果,负有主观过错,亦应对两被告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一、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王跃文、北京中元瑞太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王跃文经济损失10万元。三、被告华龄出版社对被告王跃文、北京中元瑞太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述赔偿义务负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防范建议
坚持从制度、流程、内容审核方面履行注意义务。
出版社在证明自身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时,需要至少从两个方面提供证据:首先,制度层面,出版社已经建立了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并有效运行。其次,具体业务运行层面,应当对图书的内部审核全程留痕,以证明出版社相关人员针对具体图书已经认真履责。
如因作者原因导致出版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出版社应及时依法对作者追责,减少损失发生。
出现合同僵局时,在无法依约履行图书出版义务时,应当及时就履行事宜与委托人进行协商沟通,妥善解决合同履约问题,以防后续纠纷。如无法协商解除,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合同。[ii]
从内容、形式、装潢设计等方面,加强出版物内部审核工作,及时发现、预防侵权事件发生。
与作者签署《出版合同》时要求作者承诺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律师费等维权必要费用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定义实际损失。
案例6.【反面案例-出版社单方事先的声明不必然免除其审查职责】百花洲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博库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方面(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知终字第112号)
案情介绍:
《女性天地》杂志2011年5月刊登了《黑暗餐厅》一文,文章实际字符数1397字,作者为睿雪(张珠容的笔名)。
百花洲出版社主办的《微型小说选刊》2012年第2期发表涉案作品《黑暗餐厅》一文,并载明该文系山东张可荐稿。上述《微型小说选刊》第4页下部载明:“声明:……。本刊有权将本刊所刊用的所有图文用于本刊网站、合作网站及数字出版、结集出版,所刊作品稿酬在作品发表时一次性给付。” 张珠容在本案二审中确认,其已经收到2012年第2期的《微型小说选刊》及相应的稿费。
2013年1月,百花洲出版社出版的《把木梳卖给和尚》一书刊登了不同作家的多部短篇文字作品,其中有《黑暗餐厅》一文,并载明作者为睿雪。该书字数共计180千字。
原告诉求:
一审原告张珠容请求判令:1、百花洲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把木梳卖给和尚》图书;2、百花洲出版社赔偿张珠容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3、博库公司停止销售《把木梳卖给和尚》图书。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微型小说选刊》上刊登的上述声明系百花洲出版社未与作者协商的格式条款,违反公平原则,系无效条款。因百花洲出版社未能证明张珠容许可其在《把木梳卖给和尚》图书中使用涉案作品,百花洲出版社在其出版发行的图书《把木梳卖给和尚》中不当使用了张珠容的文字作品《黑暗餐厅》且未向张珠容付酬,其行为已构成对张珠容就本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一、百花洲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图书《把木梳卖给和尚》;二、百花洲出版社赔偿张珠容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500元;三、博库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图书《把木梳卖给和尚》;四、驳回张珠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7.【正面案例-出版社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明】郑绍保与中共党史出版社、博库书城上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终108号)
案情介绍:
一、涉案权利书籍情况。《基层党组织工作怎么做》(以下简称《怎么做》)一书,由中共党史出版社(简称“党史出版社”)于2012年3月出版,封面载有“郑绍保编某”字样。《基层党组织工作法规实用一本通》(以下简称《一本通》)一书,由红旗出版社于2013年出版,封面载有“郑绍保主编”字样。
二、被控侵权书籍情况。被控侵权书籍《新编预备党员培训教材(2017版)》,由党史出版社于2016年出版,封面载有“李俊伟徐云鹏赵晓刚编某”字样。
经比对,被控侵权书籍的最终认定侵权的字数约为1,000字。
原告诉求:
一、请求判令党史出版社:1.在《北京日报》上公开刊载声明,赔礼道歉;2.赔偿经济损失5,46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二、请求判令博库书城停止销售《新编预备党员培训教材(2017版)》。
裁判要旨:
首先,最终认定为被侵权的权利表达字数,相对于约21万字的被控侵权书籍而言,
不足后者总字数的百分之一,在无证据佐证郑绍保及其撰写图书在党务、党建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要求出版者于实际出版任务繁重、编辑人数有限的情况下,对所占比例如此微小的侵权内容逐一予以审核、甄别,实为苛责;
其次,党史出版社针对其出版业务制定了内部管理规定,且实际依照规定对被控侵权书籍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出版文字内容(甚至被控侵权书籍修订前版本的出版文字内容)进行了相应审查,据此可以认定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尽到了作为出版者的合理注意义务。故,虽然党史出版社无需赔偿侵权经济损失,但鉴于侵权确已构成,故其仍需依法向郑绍保返还侵权所得利润。
裁判结果:
一、中共党史出版社向郑绍保返还人民币320元;二、驳回郑绍保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例8.【正面案例-出版社有权依据合同向作者追责】上诉人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版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终346号)
案情介绍:
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可一公司”)与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吉林出版集团”)签订出版合同,由后者出版江苏可一公司拥有著作权的涉案图书《家》。涉案图书《家》出版发行后,案外人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张该图书为侵权图书,经法院另案调解后,吉林出版集团向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支付了200,000元赔偿款。庭审中,江苏可一公司确认其不享有涉案图书《家》的著作权。
原告诉求:
1.江苏可一公司立即赔偿吉林出版集团经济损失200000元及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2.江苏可一公司立即下架并销毁侵权图书《家》;3.一审诉讼费由江苏可一公司承担。
裁判要旨:
双方签订的《出版合同2015》第二条明确约定,江苏可一公司保证享有涉案作品出版发行权,如因出版发行涉案图书《家》而侵犯他人的版权,江苏可一公司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吉林出版集团造成的经济损失。涉案图书《家》由吉林出版集团出版发行后,案外人主张该图书为侵权图书,吉林出版集团向案外人支付了200000元赔偿款,产生了实际损失,江苏可一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1.江苏可一公司支付吉林出版集团赔偿款200000元;2.江苏可一公司立即下架并销毁侵权图书《家》;3.驳回吉林出版社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 经销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1.风险简述
l 主要风险是下游经销商坏账损失风险
l 代理销售他人所有的图书时的风险:促销费、坏账损失承担风险
2.防范建议
对于偿债能力存疑的下游经销商,建议加强信用管理和增信措施管理,保证增信措施的有效性。
对于有可能发生坏账的应收账款,建议及时采取法律措施。
对于新型侵权行为,建议委托专业人员采取新型证据收集措施,如互联网公证等方式。
对于有可能发生坏账的应收账款,建议及时采取法律措施。
案例9.【反面案例-抵押权因未及时变更而失效】谢乐东等与机械工业出版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12910号)
案情介绍:
2017年1月4日,机械工业出版社(简称“机械出版社”)与杰城公司签订编号为J03-W3517-006的供销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为2017年1月4日至2019年3月30日。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机械出版社给予杰城公司的货款欠款总额度(即抵押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40万元。
2017年1月4日,机械出版社(抵押权人、甲方)与杰城公司(债务人、乙方)、谢乐东(抵押人、丙方)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针对编号J03-W3517-006的供销合同(下称主合同),谢乐东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为乙方履行还款义务向甲方提供担保。《最高额抵押合同》第八条约定“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乙方债务的,丙方对乙方未清偿部分的主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各方办理了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2019年4月1日,双方续签了编号为A02-W3517-005的供销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合同有效期外,其余合同条款内容同编号为J03-W3517-006的供销合同。
各方确认编号为J03-W3517-006的供销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编号为A02-W3517-005的供销合同履行过程中,杰城公司尚欠机械出版社2019年11月22日至2020年9月1日期间供货产生书款2,244,674.22元。
原告诉求:
1.杰城公司支付书款、违约金共计2,918,076.22元;2.机械出版社对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谢乐东对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机械出版社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确认编号为A02-W3517-005的供销合同于2020年11月30日解除。
裁判要旨:
一、关于最高额抵押权,涉案最高额抵押权经登记于2017年6月5日设立,谢乐东与机械出版社虽协议变更了债权确定期间,但未按照设立抵押权的要求进行变更登记,既违反了物权登记公示原则,也不利于后续顺位抵押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权益的保护,同时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存在“双方应共同办理抵押登记的延期”的明确约定,对于未及时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双方均存在过错,故机械出版社对变更后债权确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不能行使最高额抵押权。
二、关于连带保证责任,《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谢乐东以其名下的房屋为杰城公司因履行主合同而对机械出版社所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同时谢乐东应就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
一、确认编号为A02-W3517-005的合同于2021年5月27日解除;二、福州杰城图书有限公司支付机械工业出版社货款2 244 674.22元及违约金224 467.42元;三、谢乐东对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谢乐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州杰城图书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四) 采购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1.风险简述
l 采购标的物约定不明确的风险。
l 合同履行缺乏监督和控制,导致未能及时行使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抗辩权利。
l 合同履行中的证据保存薄弱,导致维权困难。
案例10.【反面案例-软件采购中的法律风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英捷特数字出版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818号)
案情介绍:
2014年12月15日,在前期招标的基础上,甲方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简称“大百科出版社”)与乙方北京英捷特数字出版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英捷特公司”)签署涉案合同,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定制信息化项目进行了相应约定。涉案招标文件3.1规定:实现从前端选题策划、……等完整业务流程的系统支持及快速响应,真正实现财务业务的一体化管理。
2016年11月23日,大百科出版社与英捷特公司签署开发需求变更单,将信息化项目中的财务部分由采用用友软件,变更为采用云章软件。此后,云章软件并未实现与英捷特公司开发软件的融合,涉案软件系统一直都无法实现财务功能模块,导致大百科出版社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原告诉求:
大百科出版社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涉案合同;2.判决英捷特公司返还合同价款3890000元;3.判决英捷特公司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500000元;4.判决英捷特公司赔偿律师费131700元;5.诉讼费用由英捷特公司承担。
裁判要旨:
一、英捷特公司开发的涉案软件缺少财务功能模块,未实现财务业务的一体化管理,软件在其他功能模块亦存在不完善之处,导致大百科出版社无法正常使用、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英捷特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大百科出版社主张解除涉案合同,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二、本案中合同履行过程中,英捷特公司存在主要过错;但大百科出版社亦存在未及时反馈的情况,且在需求规格说明书签署后,亦在后续开发过程中变更需求,大百科出版社亦存在一定过错。依据双方合同履约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英捷特公司返还大百科出版社350万元。
三、因英捷特公司交付的软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故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因涉案合同对此情况下违约金计算方式并无明确约定,法院结酌定以350万元合同款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产生的利息作为英捷特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
裁判结果:
一、自2017年8月3日起,解除涉案合同;
二、英捷特公司返还大百科出版社合同款3500000元并支付利息;
三、驳回大百科出版社其他诉讼请求。
2.防范建议
采购活动正式开始前,应充分调研自身需求,并在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
合同履约过程中,合同履行中一方出现违约时,守约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保存维权证据。
加强从合同磋商、订立、履行、后合同阶段的证据管理,对于重要合同,力争做到证据链条完整、保管妥善。
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关注交易对手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的变化,及时采取对策,行使不安抗辩权等权利。
(五)投资并购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1.风险简述
l 尽职调查不充分,如遗漏了对或有债务的调查,导致未充分识别潜在投资风险。
l 合同条款设置不合理,不符合投资目的或者投资惯例。
l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手续的风险。
l 并购交易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股权优先购买权,如果并购交易侵犯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可能导致交易不成功。
l 投后管理流于形式,未能及时采取应变或者止损措施。
案例11.【反面案例-出版社作为被投资企业的小股东,承担了回购义务】厦门市集美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11民初1466号)
案情介绍:
厦门傻狍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傻狍子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登记成立,公司股东为童勇进、广西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教育出版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71%、29%。
2017年,集美产投公司作为甲方、傻狍子公司作为乙方、教育出版公司及案外人童勇进共同作为丙方,签订《集美区创新创业投资与科技成果产业化基金股权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集美产投公司以500万元对傻狍子公司进行增资,并取得增资完成后占傻狍子公司总注册资本19.46%的股权。协议书约定,自投资款到账之日起三年期满,集美产投公司有权要求童勇进及教育出版公司按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无限连带回购义务。
原告诉求:
判令教育出版公司:一、支付股权回购款500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原告发生的本案律师费84000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诉讼费用。
裁判要旨:
一、关于股权回购款及相应利息,协议书约定“投资款到账之日起三年期满时,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按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无限连带回购义务”,该股权的回购条件已于2020年2月21日成就,原告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二、关于律师费及保费,协议书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就其损失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守约方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费用”,集美产投公司的述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判令广西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向厦门市集美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1、股权回购款5000000元及利息;2、律师费84000元及保费12631.3元。
备注:据《广西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案号: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11民初1466号之一),广西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2.防范建议
投资前,开展严谨缜密的尽职调查,必要时建议聘请专业机构协助。采取多种调查方式,如目标公司现场尽调、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查询和访谈、同业比较研究、网络公开信息查询、利用第三方数据库、APP,交叉验证尽调获得的材料的完整性;通过舆情监测,获取最新的行业资讯
加强投资协议审核,争取正当权益,防范承担不合理义务。如前述案例中,广西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以小股东身份承担了回购义务,这在投资实践较为少见和反常。
合同文本方面,重视陈述与保证条款、担保条款,合理分布付款节点,分步骤完成收购;股权交割后,重新刻制印章,并声明旧印章作废。
制定完善的投后管理制度并持续优化,加强对已投项目的投后管理。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加强被投公司治理建设。
遵守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和股权转让的程序性规定;
遵守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的程序性规定。
3、小结
全面预防,重点治理,实质合规与形式合规并重,坚守合法合规底线。
优化组织机构,对于重要事务,实行全生命周期法律风险管控。
法律风险防范融入业务流程,根据出版活动的业务链条,针对性采取措施。
预防侵犯他人权利和防止他人侵犯自身权利并重。
纠纷解决方式,如考虑保密和效率,建议多采用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
合同条款的设置具有可执行性和商业合理性 。
复杂的交易活动应当做好的事先的尽职调查和风险防范。
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关注交易对手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的变化,及时采取对策。
[i]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一至三款规定:
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ii] 《九民纪要》48条规定:“【违约方起诉解除】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一) 知识经济时代,出版行业的法律风险呈上升态势
以“出版社”为当事人关键词,检索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2023年4月27日检索。本文引用数据和图表,除另有说明外,均源自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检索到33160篇裁判文书,其中2019年至2022年做出的裁判文书数量统计如下:

图表 1 以出版社为当事人的裁判文书数量
从2019年至2022年四年的数据看,2022年以“出版社”为当事人关键词的裁判文书数量是2019年的1.83倍。2022年新冠疫情较为严重,很多原本当年应结的案件迟延结案。即使如此,出版行业法律纠纷数量的上升态势也非常明显,应引起从业者的足够重视。

图表 2 威科先行收录的全部裁判文书数量
(二) 法律风险上升原因分析
出版行业法律纠纷持续增减有一定的必然性,表现在如下方面:
1.国家层面对著作权保护力度加强
出版行业具有知识密集型的特征,主要适用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自1990首次通过以来,基本保持每十年一次修改的频率,2001年、2010年、2020年三次修正,加强了保护力度和惩治力度。
围绕著作权法,有关国家机关出台了较多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法律规范。对于出版社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相对更为重要,该解释第十九、二十条在司法实践中被频繁引用。这两条规定:1、出版者对其出版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2、出版物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出版者应对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2.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意识增强,文化交流活跃
近年来,随着权利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普通人走上了
维权之路,尤其是众多著作权人发起了大量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类诉讼案件,而几乎所有的此类案件中的被告一方均有出版社。
另外随着跨国文化交流持续活跃和深入,跨国知识产权纠纷亦有所增加,对出版社承担的合理注意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938号)。
3.侵犯知识产权的形式多样化
随着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侵权形式多样化、隐蔽化,大量案件金额较小而零散发生,如电商平台上有大量的疑似盗版的纸质或者电子出版物,导致纠纷高发。
(三) 出版行业法律风险特征
1.案由类型集中,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占比最高,合同法律风险与非合同法律风险交织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占比约85%,其次为合同、准合同纠纷,占比约7%。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中,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著作权权属纠纷、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侵害出版者权纠纷占比较高。合同、准合同纠纷中,买卖合同纠纷居于首位,占合同、准合同纠纷的比重为45%。
单纯以合同作为案由的纠纷数量并不多,但经抽样分析,大量的非合同纠纷的产生根源是相关的经济合同中存在种种问题。以出版社侵犯他人著作权为例,众多的侵权作品都是出版社与作者签署《出版合同》、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938号)。如果出版社在签署《出版合同》能够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避免出版侵权作品,则后续发生非合同纠纷的可能性应当会有所降低。

图表 3 案由统计
2.出版社面临的法律风险遍布出版社的各个业务环节,且侵权和被侵权均高发
结合案由和具体的案例,出版社从签署《出版合同》到图书发行,均可能侵犯他人权益或者被他人侵犯自身权益,加强法律风险管理势在必行。
详情参考后文案例:1.《上诉人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版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终346号;2.《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 民终938号。
3.涉案金额多数在50万元以下,审理法院级别以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为主
据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数据,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标的案例占比为90.42%。

图表 4 标的额统计
从审理法院的级别来看,多数案件发生在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这两级法院处理的案件数量占比达到84.68%。

图表 5 审理法院级别统计
4.地域特征明显,北京是案件高发区
北京市法院审理的出版社纠纷占全国同类纠纷的43.15%。据国家新闻出版署2021年12月发布的《2020年全国新闻出版业基本情况》(https://www.nppa.gov.cn/nppa/upload/files/2021/12/cb1263408943e406.pdf),截至2020 年年底,全国共有出版社 586 家(包括副牌社 24 家)。据北京市统计局数据(http://www.beijing.gov.cn/renwen/bjgk/kjss/wh/201907/t20190708_1872921.html),2019年,北京市有出版社239家。北京市出版社数量与北京市法院审理的出版社纠纷案件数量成正比。

图表 6 案件地域统计
5.各类型出版机构中,民营出版机构和上市出版机构的案件数量较大
经对比机械工业出版社、中信出版社、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磨铁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裁判文书数量,就最近5年的裁判文书数量而言,中信出版社(769篇)、北京磨铁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23篇)、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450篇)居于前列。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出版社面临的法律纠纷数量与其市场规模、出版活跃度成正比,也揭示了业务越发展,加强法律风险管理的必要性越高。

图表 7 北京磨铁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书数量(检索关键字:磨铁文化)

图表 8 中信出版社裁判文书数量(检索关键字:中信出版)

图表 9 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书数量(检索关键词:果麦文化)

图表 10 机械工业出版社裁判文书数量(检索关键字:机械工业出版社)
2、常见合同风险及应对建议
(一) 常见合同类型与问题应对
1.常见合同类型
Ø 出版合同
Ø 委托印刷合同
Ø 经销合同
Ø 采购合同
Ø 投资合同
Ø 其他合同(如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工程合同)
2.常见合同问题
Ø 简单套用模板,貌合神离,未按照合同目的、交易环境等量体裁衣,合同条款缺乏商业上的合理性或者可执行性。
Ø 体系不完整,逻辑不通顺,用语前后矛盾、不一致。
Ø 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不对等,如仅赋予一方当事人合同解除权。
Ø 发票和税费约定不明。
Ø 合同效力问题,如涉及公司担保时应当审查股东会决议、涉及国有资产交易时可能需要有关部门的批准。
Ø 授权问题,签约代表无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Ø 违约责任约定不合理,如违反利率限制。
Ø 纠纷解决方式约定无效,例如:同时约定了诉讼和仲裁,或仅约定仲裁但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
Ø 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证据意识薄弱,有理无证据。
Ø 其他问题。
3.应对建议
企业内部开展必要的内部法律培训。
加强合同审核管理,除事先审核的制式合同之外,将法务审核作为签署合同的前置程序。
合同文本应当前后用语一致,无逻辑矛盾,合同内容符合合同目的;专业术语使用恰当,避免生搬硬套;简称或缩语备注清晰,表达连贯;时间和数字表述严谨。
注重付款条款设置,如付款前要求提供必要的单据、证明材料、发票、完成特定的履约事项等,付款是否需要分期,是否需要设置保证金条款。
发票和税费,建议明确发票的类型是否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双方对税费负担有不同于一般交易习惯的约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违约责任的设置应公平合理,建议将律师费定义为合同损失的一部分,以便降低维权成本;
合同解除权和合同解除后果,应当和违约责任有所衔接。
根据交易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纠纷解决的速度和保密需求,选定纠纷解决方式,如选择仲裁,应当仅以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并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
严格合同签订流程。重要的合同,可以要求签署人当面签署,并检查签署人的身份证件、授权文件等。
合同生效和交易的先决条件,对于需要报批手续方可成立或者生效合同,合同签署后及时跟进,如发现影响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事项,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合同履行过程中,妥善保管与合同履行相关的证据,保存期限应当有一定要求,如不短于诉讼时效期间;对于陷于僵局的合同,建议及早采取措施,通过协商等方式及时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如公司为一人股东公司时,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应当清晰明确,防范在合同文本表达和合同履行中出现人格混同情形。
(二)出版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1. 风险简述
(1)出版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重点风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条“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出版者有可能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如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i]
案例1.【反面案例】《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938号)
案情介绍:
Maurice Willems(莫瑞斯·威廉斯)系美国知名畅销书作家和插画家, 其创作的《AnELEPHANT&PIGGIEBook》系列英文绘本,以小猪和大象这对好朋友的漫画形象为故事主角。在中国,2009年接力出版社首次出版了《AnELEPHANT&PIGGIEBook》系列绘本中文译本。
2015年11月,复旦出版社出版了涉案三册被诉侵权图书,署名“阿凡提公司编绘”,该三册图书均系以阿凡提和小毛驴的漫画形象为主角,以二者的对话、表情、动作等形式讲述不同故事情节的绘本。
经比对,被诉侵权图书与MauriceWillems的涉案权利图书相比,虽然漫画角色形象不同,但二者图书在封面、前后环衬、扉页以及主文的构图布局,角色的表情、动作、对话,通过角色形象和对话所表达的故事情节几乎完全一致,页码均可对应,被诉侵权图书仅是将Maurice Willems的图书名称和角色对话翻译为中文。
原告诉求:
Maurice Willems(莫瑞斯·威廉斯)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阿凡提公司、复旦出版社、当当公司立即停止侵犯Maurice Willems(莫瑞斯·威廉斯)著作权的行为;2.判令阿凡提公司、复旦出版社、当当公司向Maurice Willems(莫瑞斯·威廉斯)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阿凡提公司、复旦出版社、当当公司共同赔偿Maurice Willems(莫瑞斯·威廉斯)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
裁判要旨:
著作权侵权的一般判断原则为“接触+实质性相似”。“接触”,而仅需要有接触的可能性即可成立;鉴于绘本作品的特殊表达形式,此处的实质性相似,不应将绘本中的图案和文字进行孤立看待或者割裂对比,而是应当结合涉案权利图书与被诉侵权图书的图文内容进行综合判断和整体认定。
虽然阿凡提公司与国内知名动画片《阿凡提》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且该公司在动画片行业有一定知名度,但复旦出版社作为被诉侵权图书的出版者,并不能因此降低对图书稿件来源和内容审核义务。
裁判结果:
判令被告上海阿凡提卡通艺术有限公司、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1、停止出版发行侵权图书;2、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和合理支出1765.6元。
(2)书号管理不规范
案例2.【反面案例】《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北京软知本管理产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9850号)
案情介绍:
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科技出版社”)是《管理科学文摘》(2008年更名为《管理观察》)杂志的主办单位。2003年、2006年、2007年,科技出版社与软知本公司(简称“北京软知本管理产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三份合作经营协议,内容大致相同,合作期限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其中2007年7月30日合作经营协议主要约定:科技出版社授权软知本公司组织人员开展对《管理科学文摘》的采编工作,同时代理经营《管理科学文摘》的广告及发行业务;《管理科学文摘》出版及广告的终审权归科技出版社;……。
原告诉求:
软知本公司诉请:1.判令确认涉案合作经营协议书无效;2.判令科技出版社返还软知本公司2008年管理费50万元;3.判令科技出版社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要旨:
涉案《管理科学文摘》合作经营协议书明显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双方因履行该协议所获取的收入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就该违法行为,法院将另行建议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予以处理。对于软知本公司要求科技出版社返还其依据该协议支付的2008年管理费50万元,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确认涉案合作经营协议书无效;二、驳回北京软知本管理产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延伸:
对于书号管理不规范是否导致合同无效,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案例有:1.《北京圣富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商报社合同纠纷案》(案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13)西民初字第02674号);2.《北京优医绩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性科学>杂志社合同、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0)京0108民初13928号)。
法院认定合同有效的案例有:1.《中国行业报协会与保健时报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8)京03民终1501号);2.《北京今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学生学习报>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申1380号)。
(3)出版合同僵局
实践中,往往会因主客观原因而出现合同难以正常履行,且又难以协商解除的情形,此时便出现了“合同僵局”。
案例3.【反面案例-因客观原因无法出版而出现合同僵局】《林楚乔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8413号)
案情介绍:
2016年3月25日,林梅(林楚乔曾用名,甲方)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乙方,简称“北航出版社”)签订涉案合同,就《青青草中英双语经典名著系列--(老人与海)》(以下简称涉案作品)一书的出版、发行事宜进行了约定。林楚乔依约向北航出版社提交了涉案作品的书稿。
北航出版社因出版政策严格、编辑人手不足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涉案合同。
原告诉求:
1.解除林楚乔与北航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2.北航出版社赔偿林楚乔版税损失5880元。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林楚乔已向北航出版社交付了涉案作品的稿件,北航出版社亦认可林楚乔涉案作品的交稿时间、稿件质量均符合涉案合同约定,而北航出版社未依约予以出版,致使涉案合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北航出版社构成违约。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于2020年12月23日解除;二、被告北航出版社赔偿原告林楚乔经济损失5000元;三、驳回原告林楚乔的其他诉讼请求。
(4)模仿知名图书设计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知名图书的名称可以被认定为未注册商标。
案例4.【知名图书的名称可以被认定为未注册商标,知名图书的设计可以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与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277号)
案情介绍:
自1957年开始,经过定期修订,商务印书馆已经出版《新华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据1998年国家新闻出版署文件记载,《新华字典》45年来累计印数达3.4亿。至被诉行为发生之时,“新华字典”标识尚未获准注册为商标。
华语出版社2012年7月出版“实用《新华字典》(全新版)”,版权页及出版前言含有“新华字典”。
原告诉求:
判令被告华语出版社:1.立即停止使用商务印书馆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新华字典”,并禁止被告在辞书产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2.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禁止其生产和销售与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第11版)的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辞书;3.在指定媒体发布声明,消除因涉案侵权行为给商务印书馆带来的负面影响;4.赔偿商务印书馆经济损失300万元、维权合理支出40万元。
裁判要旨:
1.“新华字典”在作为辞书书名使用的同时也发挥了辞书来源的识别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涉案商标“新华字典”经过商务印书馆的使用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应该得到《商标法》的保护。
2.华语出版社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装潢与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第11版)的装潢在文字结构、图案设计、色彩搭配、排列位置等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似,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对原被告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和误认。被诉侵权辞书与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第11版)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华语出版社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结果:
一、判令被告华语出版社:1.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的“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2.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新华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相同或近似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在指定媒体发布声明,消除因本案侵权行为给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4.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三百万元及合理费用二十七万七千九百八十九元二角;
二、驳回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恶意改用知名作者姓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5.【反面案例-恶意改用知名作者姓名并借用知名作者声誉,可以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王跃文与叶国军、王跃文、北京中元瑞太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华龄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民三初字第221号)
本案例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0期(总第108期)。
案情介绍:
原告王跃文系国家一级作家,1999年创作的代表作《国画》被“中华读书网”称为十大经典反腐小说。
2004年6月,原告王跃文在被告叶国军经营的叶洋书社处购买了长篇小说《国风》,封面标注作者为“王跃文”,封三下方以小字体标明作者简介“王跃文,男,38岁,河北遵化人氏,职业作家,发表作品近百万字,小说因触及敏感问题在全国引起较大争议”。该书由华龄出版社出版,由北京中元瑞太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中元公司”)负责发行事宜。该书发行商给书商配发了《国风》大幅广告宣传彩页,彩页用黑色字体写明“王跃文最新长篇小说”、“《国画》之后看《国风》”、“风行全国的第一畅销小说”。
被告王跃文原名王立山,2004年改名为王跃文。在《国风》一书出版前,未发表任何文字作品。
原告诉求:
原告王跃文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2、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支付原告合理诉讼开支人民币3万元;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要旨:
被告王跃文、中元公司借鉴原告在文化市场具有的声誉,对其作品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使消费者对作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实施不正当竞争,其行为应予制止,并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华龄出版社未尽合理审慎义务,未对被告王跃文书写的自我介绍材料的内容予以审查,导致具有虚假信息并能引人误解的内容发表,使本应成为消费者甄别不同作者的“作者简介”信息未起到应有作用;该社虽将发行《国风》一书的有关事项委托中元公司办理,但该社未对发行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使标有该社名称的宣传资料流入市场,该社对客观上造成的混淆具有主观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该社对被告王跃文、中元公司所造成的不正当竞争结果,负有主观过错,亦应对两被告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一、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王跃文、北京中元瑞太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王跃文经济损失10万元。三、被告华龄出版社对被告王跃文、北京中元瑞太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述赔偿义务负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防范建议
坚持从制度、流程、内容审核方面履行注意义务。
出版社在证明自身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时,需要至少从两个方面提供证据:首先,制度层面,出版社已经建立了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并有效运行。其次,具体业务运行层面,应当对图书的内部审核全程留痕,以证明出版社相关人员针对具体图书已经认真履责。
如因作者原因导致出版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出版社应及时依法对作者追责,减少损失发生。
出现合同僵局时,在无法依约履行图书出版义务时,应当及时就履行事宜与委托人进行协商沟通,妥善解决合同履约问题,以防后续纠纷。如无法协商解除,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合同。[ii]
从内容、形式、装潢设计等方面,加强出版物内部审核工作,及时发现、预防侵权事件发生。
与作者签署《出版合同》时要求作者承诺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律师费等维权必要费用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定义实际损失。
案例6.【反面案例-出版社单方事先的声明不必然免除其审查职责】百花洲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博库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方面(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知终字第112号)
案情介绍:
《女性天地》杂志2011年5月刊登了《黑暗餐厅》一文,文章实际字符数1397字,作者为睿雪(张珠容的笔名)。
百花洲出版社主办的《微型小说选刊》2012年第2期发表涉案作品《黑暗餐厅》一文,并载明该文系山东张可荐稿。上述《微型小说选刊》第4页下部载明:“声明:……。本刊有权将本刊所刊用的所有图文用于本刊网站、合作网站及数字出版、结集出版,所刊作品稿酬在作品发表时一次性给付。” 张珠容在本案二审中确认,其已经收到2012年第2期的《微型小说选刊》及相应的稿费。
2013年1月,百花洲出版社出版的《把木梳卖给和尚》一书刊登了不同作家的多部短篇文字作品,其中有《黑暗餐厅》一文,并载明作者为睿雪。该书字数共计180千字。
原告诉求:
一审原告张珠容请求判令:1、百花洲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把木梳卖给和尚》图书;2、百花洲出版社赔偿张珠容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3、博库公司停止销售《把木梳卖给和尚》图书。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微型小说选刊》上刊登的上述声明系百花洲出版社未与作者协商的格式条款,违反公平原则,系无效条款。因百花洲出版社未能证明张珠容许可其在《把木梳卖给和尚》图书中使用涉案作品,百花洲出版社在其出版发行的图书《把木梳卖给和尚》中不当使用了张珠容的文字作品《黑暗餐厅》且未向张珠容付酬,其行为已构成对张珠容就本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一、百花洲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图书《把木梳卖给和尚》;二、百花洲出版社赔偿张珠容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500元;三、博库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图书《把木梳卖给和尚》;四、驳回张珠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7.【正面案例-出版社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明】郑绍保与中共党史出版社、博库书城上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终108号)
案情介绍:
一、涉案权利书籍情况。《基层党组织工作怎么做》(以下简称《怎么做》)一书,由中共党史出版社(简称“党史出版社”)于2012年3月出版,封面载有“郑绍保编某”字样。《基层党组织工作法规实用一本通》(以下简称《一本通》)一书,由红旗出版社于2013年出版,封面载有“郑绍保主编”字样。
二、被控侵权书籍情况。被控侵权书籍《新编预备党员培训教材(2017版)》,由党史出版社于2016年出版,封面载有“李俊伟徐云鹏赵晓刚编某”字样。
经比对,被控侵权书籍的最终认定侵权的字数约为1,000字。
原告诉求:
一、请求判令党史出版社:1.在《北京日报》上公开刊载声明,赔礼道歉;2.赔偿经济损失5,46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二、请求判令博库书城停止销售《新编预备党员培训教材(2017版)》。
裁判要旨:
首先,最终认定为被侵权的权利表达字数,相对于约21万字的被控侵权书籍而言,
不足后者总字数的百分之一,在无证据佐证郑绍保及其撰写图书在党务、党建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要求出版者于实际出版任务繁重、编辑人数有限的情况下,对所占比例如此微小的侵权内容逐一予以审核、甄别,实为苛责;
其次,党史出版社针对其出版业务制定了内部管理规定,且实际依照规定对被控侵权书籍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出版文字内容(甚至被控侵权书籍修订前版本的出版文字内容)进行了相应审查,据此可以认定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尽到了作为出版者的合理注意义务。故,虽然党史出版社无需赔偿侵权经济损失,但鉴于侵权确已构成,故其仍需依法向郑绍保返还侵权所得利润。
裁判结果:
一、中共党史出版社向郑绍保返还人民币320元;二、驳回郑绍保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例8.【正面案例-出版社有权依据合同向作者追责】上诉人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版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终346号)
案情介绍:
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可一公司”)与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吉林出版集团”)签订出版合同,由后者出版江苏可一公司拥有著作权的涉案图书《家》。涉案图书《家》出版发行后,案外人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张该图书为侵权图书,经法院另案调解后,吉林出版集团向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支付了200,000元赔偿款。庭审中,江苏可一公司确认其不享有涉案图书《家》的著作权。
原告诉求:
1.江苏可一公司立即赔偿吉林出版集团经济损失200000元及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2.江苏可一公司立即下架并销毁侵权图书《家》;3.一审诉讼费由江苏可一公司承担。
裁判要旨:
双方签订的《出版合同2015》第二条明确约定,江苏可一公司保证享有涉案作品出版发行权,如因出版发行涉案图书《家》而侵犯他人的版权,江苏可一公司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吉林出版集团造成的经济损失。涉案图书《家》由吉林出版集团出版发行后,案外人主张该图书为侵权图书,吉林出版集团向案外人支付了200000元赔偿款,产生了实际损失,江苏可一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1.江苏可一公司支付吉林出版集团赔偿款200000元;2.江苏可一公司立即下架并销毁侵权图书《家》;3.驳回吉林出版社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 经销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1.风险简述
l 主要风险是下游经销商坏账损失风险
l 代理销售他人所有的图书时的风险:促销费、坏账损失承担风险
2.防范建议
对于偿债能力存疑的下游经销商,建议加强信用管理和增信措施管理,保证增信措施的有效性。
对于有可能发生坏账的应收账款,建议及时采取法律措施。
对于新型侵权行为,建议委托专业人员采取新型证据收集措施,如互联网公证等方式。
对于有可能发生坏账的应收账款,建议及时采取法律措施。
案例9.【反面案例-抵押权因未及时变更而失效】谢乐东等与机械工业出版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12910号)
案情介绍:
2017年1月4日,机械工业出版社(简称“机械出版社”)与杰城公司签订编号为J03-W3517-006的供销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为2017年1月4日至2019年3月30日。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机械出版社给予杰城公司的货款欠款总额度(即抵押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40万元。
2017年1月4日,机械出版社(抵押权人、甲方)与杰城公司(债务人、乙方)、谢乐东(抵押人、丙方)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针对编号J03-W3517-006的供销合同(下称主合同),谢乐东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为乙方履行还款义务向甲方提供担保。《最高额抵押合同》第八条约定“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乙方债务的,丙方对乙方未清偿部分的主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各方办理了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2019年4月1日,双方续签了编号为A02-W3517-005的供销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合同有效期外,其余合同条款内容同编号为J03-W3517-006的供销合同。
各方确认编号为J03-W3517-006的供销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编号为A02-W3517-005的供销合同履行过程中,杰城公司尚欠机械出版社2019年11月22日至2020年9月1日期间供货产生书款2,244,674.22元。
原告诉求:
1.杰城公司支付书款、违约金共计2,918,076.22元;2.机械出版社对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谢乐东对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机械出版社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确认编号为A02-W3517-005的供销合同于2020年11月30日解除。
裁判要旨:
一、关于最高额抵押权,涉案最高额抵押权经登记于2017年6月5日设立,谢乐东与机械出版社虽协议变更了债权确定期间,但未按照设立抵押权的要求进行变更登记,既违反了物权登记公示原则,也不利于后续顺位抵押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权益的保护,同时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存在“双方应共同办理抵押登记的延期”的明确约定,对于未及时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双方均存在过错,故机械出版社对变更后债权确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不能行使最高额抵押权。
二、关于连带保证责任,《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谢乐东以其名下的房屋为杰城公司因履行主合同而对机械出版社所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同时谢乐东应就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
一、确认编号为A02-W3517-005的合同于2021年5月27日解除;二、福州杰城图书有限公司支付机械工业出版社货款2 244 674.22元及违约金224 467.42元;三、谢乐东对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谢乐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州杰城图书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四) 采购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1.风险简述
l 采购标的物约定不明确的风险。
l 合同履行缺乏监督和控制,导致未能及时行使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抗辩权利。
l 合同履行中的证据保存薄弱,导致维权困难。
案例10.【反面案例-软件采购中的法律风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英捷特数字出版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818号)
案情介绍:
2014年12月15日,在前期招标的基础上,甲方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简称“大百科出版社”)与乙方北京英捷特数字出版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英捷特公司”)签署涉案合同,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定制信息化项目进行了相应约定。涉案招标文件3.1规定:实现从前端选题策划、……等完整业务流程的系统支持及快速响应,真正实现财务业务的一体化管理。
2016年11月23日,大百科出版社与英捷特公司签署开发需求变更单,将信息化项目中的财务部分由采用用友软件,变更为采用云章软件。此后,云章软件并未实现与英捷特公司开发软件的融合,涉案软件系统一直都无法实现财务功能模块,导致大百科出版社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原告诉求:
大百科出版社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涉案合同;2.判决英捷特公司返还合同价款3890000元;3.判决英捷特公司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500000元;4.判决英捷特公司赔偿律师费131700元;5.诉讼费用由英捷特公司承担。
裁判要旨:
一、英捷特公司开发的涉案软件缺少财务功能模块,未实现财务业务的一体化管理,软件在其他功能模块亦存在不完善之处,导致大百科出版社无法正常使用、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英捷特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大百科出版社主张解除涉案合同,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二、本案中合同履行过程中,英捷特公司存在主要过错;但大百科出版社亦存在未及时反馈的情况,且在需求规格说明书签署后,亦在后续开发过程中变更需求,大百科出版社亦存在一定过错。依据双方合同履约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英捷特公司返还大百科出版社350万元。
三、因英捷特公司交付的软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故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因涉案合同对此情况下违约金计算方式并无明确约定,法院结酌定以350万元合同款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产生的利息作为英捷特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
裁判结果:
一、自2017年8月3日起,解除涉案合同;
二、英捷特公司返还大百科出版社合同款3500000元并支付利息;
三、驳回大百科出版社其他诉讼请求。
2.防范建议
采购活动正式开始前,应充分调研自身需求,并在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
合同履约过程中,合同履行中一方出现违约时,守约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保存维权证据。
加强从合同磋商、订立、履行、后合同阶段的证据管理,对于重要合同,力争做到证据链条完整、保管妥善。
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关注交易对手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的变化,及时采取对策,行使不安抗辩权等权利。
(五)投资并购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1.风险简述
l 尽职调查不充分,如遗漏了对或有债务的调查,导致未充分识别潜在投资风险。
l 合同条款设置不合理,不符合投资目的或者投资惯例。
l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手续的风险。
l 并购交易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股权优先购买权,如果并购交易侵犯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可能导致交易不成功。
l 投后管理流于形式,未能及时采取应变或者止损措施。
案例11.【反面案例-出版社作为被投资企业的小股东,承担了回购义务】厦门市集美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11民初1466号)
案情介绍:
厦门傻狍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傻狍子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登记成立,公司股东为童勇进、广西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教育出版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71%、29%。
2017年,集美产投公司作为甲方、傻狍子公司作为乙方、教育出版公司及案外人童勇进共同作为丙方,签订《集美区创新创业投资与科技成果产业化基金股权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集美产投公司以500万元对傻狍子公司进行增资,并取得增资完成后占傻狍子公司总注册资本19.46%的股权。协议书约定,自投资款到账之日起三年期满,集美产投公司有权要求童勇进及教育出版公司按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无限连带回购义务。
原告诉求:
判令教育出版公司:一、支付股权回购款500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原告发生的本案律师费84000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诉讼费用。
裁判要旨:
一、关于股权回购款及相应利息,协议书约定“投资款到账之日起三年期满时,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按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无限连带回购义务”,该股权的回购条件已于2020年2月21日成就,原告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二、关于律师费及保费,协议书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就其损失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守约方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费用”,集美产投公司的述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判令广西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向厦门市集美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1、股权回购款5000000元及利息;2、律师费84000元及保费12631.3元。
备注:据《广西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案号: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11民初1466号之一),广西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2.防范建议
投资前,开展严谨缜密的尽职调查,必要时建议聘请专业机构协助。采取多种调查方式,如目标公司现场尽调、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查询和访谈、同业比较研究、网络公开信息查询、利用第三方数据库、APP,交叉验证尽调获得的材料的完整性;通过舆情监测,获取最新的行业资讯
加强投资协议审核,争取正当权益,防范承担不合理义务。如前述案例中,广西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以小股东身份承担了回购义务,这在投资实践较为少见和反常。
合同文本方面,重视陈述与保证条款、担保条款,合理分布付款节点,分步骤完成收购;股权交割后,重新刻制印章,并声明旧印章作废。
制定完善的投后管理制度并持续优化,加强对已投项目的投后管理。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加强被投公司治理建设。
遵守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和股权转让的程序性规定;
遵守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的程序性规定。
3、小结
全面预防,重点治理,实质合规与形式合规并重,坚守合法合规底线。
优化组织机构,对于重要事务,实行全生命周期法律风险管控。
法律风险防范融入业务流程,根据出版活动的业务链条,针对性采取措施。
预防侵犯他人权利和防止他人侵犯自身权利并重。
纠纷解决方式,如考虑保密和效率,建议多采用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
合同条款的设置具有可执行性和商业合理性 。
复杂的交易活动应当做好的事先的尽职调查和风险防范。
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关注交易对手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的变化,及时采取对策。
[i]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一至三款规定:
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ii] 《九民纪要》48条规定:“【违约方起诉解除】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