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知道合同是什么

来源:树人律师

文章摘要
这是一个非常难聊的话题。法律专业人员认为这不是问题,非法律专业人员难以理解这个问题。在企业合同管理中,这是一个必须要说清楚的问题。

这是一个非常难聊的话题。法律专业人员认为这不是问题,非法律专业人员难以理解这个问题。在企业合同管理中,这是一个必须要说清楚的问题。不知道合同是什么,我们前面的讨论将毫无意义,一切眼望如浮云;不聊清楚这个话题,后面的说理将会更加枯燥,我们持续的故事将无法开启。
当然,对合同是什么,这篇文字中给出的问题答案,确将与众不同。坚持看完,你将会有一个全新的认识。
目的不同,分析、讨论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不同。写下这些文字的目的,是提高企业对合同管理的认识,试图帮助企业构建合同管理体系,给予非法律专业人员处理合同业务一些支持,而不是解决专业的法律问题。毕竟,合同领域的法律专业问题,从简单到复杂,千变万化,花样翻新。有时候,那些以合同纠纷或争议解决为主业的律师有时候都感到棘手;以至于最高法院不断颁布司法解释,明确一些合同问题的处理方式。
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至少有两部法律给合同是什么进行了定义。一是《民法通则》,该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二是《合同法》,该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两部法律,对于合同是什么的解释,没有实质上的差异。相较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在界定合同是什么时,一方面强调了主体的平等性,一方面将当事人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替代。这两个方面的差异,没有必要纠结。
如果把两部法律的规定,按照由繁至简的逻辑推导,过程会是这样的: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协议
简单就是终极的复杂。当我们将合同的定义,通过逐步缩减,解释为合同就是协议的时候,会产生新的问题,协议是什么?
在解决这个问题前,换个角度,再看法律条文,不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合同法》,在界定合同时除了明确合同是协议外,均提及了两个要素,一是主体要素,当事人或者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二是内容要素,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在两个因素中,主体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合同的交易方。但内容要素是复杂的,不论设立、还是变更、抑或终止,指向的均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更复杂的问题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什么?合同法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可以解释为交易一方请求对方给付的财物或金钱,另一方给予请求方财物或金钱的关系。
按合同是协议和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个逻辑,我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进行推演,推演的结果将是让人失望的。
我们的例子简单到一句话,甲方向乙方购买2000箱牛奶。这种看似简单的交易,在企业的经营中几乎是每天发生的,是非常普遍的存在。
当企业的负责人将这一句话安排给工作人员,要求作出一份合同时,会发现要解决无数个问题。站在甲方的立场,这些问题可能包括:
1.乙方是谁,是企业,还是自然人?
2.2000箱牛奶是什么样的,至少包括品种、规格、质量执行标准,以至于生产厂家、品牌。顺便提一句,牛奶,这个名词涵盖的商品种类是繁多的,就常见的巴氏灭菌乳为例,可以分为脱脂、未脱脂、部分脱脂的牛奶。
3.每箱牛奶的单价,2000箱的总价,总价是否含税,是否含装卸、运输费;价款如何支付,是否需要乙方开具发票,以及发票的种类。
4.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甲方提货还是乙方送货;交货时如何验收,如有数量、品种、规格等方面差异如何处理。
5.乙方不按期交货怎么办,产品质量有问题处理如何;双方发生争议如何处理,等等。
这些问题,从权利义务关系视角分析,基本可以得出:
甲方的权利是有权在合同约定期限,获得符合合同约定品种、规格、质量及数量的牛奶,以及在收货时验收、提出异议的权利。甲方的义务是付款给乙方,并给乙方交货提供便利。
乙方的权利是有权按合同约定获取价款,乙方的义务包括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品种、规格、质量及数量的牛奶,以及开具发票给甲方,对甲方提出的异议进行处理。
之所以说结果是让人失望的,是因为我们列举完毕问题及答案,虽然知悉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仍然做不出一份合同。即便费劲周折做出一份合同,也是难以体现合同固化交易内容的功能及作用。
我们的目的不是推导出问题,更不是让人望而却步,而是解决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实际的问题,需要对提出的问题归类、总结。
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分析、研判各类合同文本并对其内容分类、归纳、整理,我们发现所有的合同,都是在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谁和谁的问题,二是干什么的问题,三是怎么干的问题,四是干不好怎么办的问题。
谁和谁的问题。是解决交易主体、交易当事人的问题。这是确保一份合同成立并有效的基本要求,除了悬赏合同外,所有的合同至少有两方交易主体。在给定的案例中,交易主体当然是甲方、乙方。
干什么的问题。这是合同的核心,如果一份合同不能判断交易主体要做什么交易,这样的合同可能会被判定为不成立。如果说干什么,是针对服务性质合同的说辞;那么,可以换个角度,把干什么说成交易什么,这样即可满足以物为交易对象的合同适用。在给定的案例中,干什么的问题,就是甲方向乙方购买牛奶,以及购买什么样的牛奶和价款问题。
怎么干的问题。虽按法律规定,合同中没有写明怎么干,不影响合同的成立或效力。但在企业合同管理中,这是重中之重。因为怎么干,这个问题,是解决交易顺序、交易步奏、交易方式等实际操控问题的,乃至于实现交易双方相互制约的问题。在给定的案例中,对甲方而言,是如何付款、是到交货地提货还是收货、收货时如何验收、如何提出异议的问题;对乙方而言,是如何交货、如何开具发票、如何收取货款,如何处理甲方异议的问题。
干不好怎么办的问题。实际是违约的责任承担问题和争议解决方式的问题。就甲方而言在违约的责任承担方面包括未按约定付款、拒绝收货的责任;就乙方而言,在违约的责任承担方面包括逾期未交货、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该承担的违约责任。在争议解决方式方面,在给定的案例中,至少包括两个层面的处理:一是甲方通过验收异议和异议处理,二是双方发生不能协商解决的争议时,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争议的约定。
当然,如何将四个问题组合成一份像样的合同,对于法律专业或非法律专业的人都是难题。因为,这不仅需要经验的积累,更需要付出时间、精力,甚至不断的、反复的修改、完善。这是许多企业想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却难以提高的一个关键点。或许,这也是许多律师宁做诉讼,不愿意帮助客户起草合同乃至于帮助客户提高合同管理水平的原因,因为投入的时间、精力远胜于在诉讼中的付出,却得不到相应的薪酬。当然,企业的合同管理,应该是一个体系,不能完全依赖于外聘律师。
回顾一下,我们讨论、分析问题的案例是买牛奶。如果将案例换成买卖奶牛,复杂程度将会像股票瞬间涨停一样呈直线上升状态。实践中,交易标的不同,交易的复杂程度相差甚远。
总结讨论结果,会是如下语言:
合同是协议,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企业管理合同是无多大意义的。这样的概念或定义,是法律专业人员解决争议时常常使用的。企业在合同管理中,如果使用这样的概念或定义认识合同,常常会陷入困境。
企业管理的关键之一是提高解决问题方法,不断的解决问题。因此,在合同管理中,要牢牢记住,合同是解决谁和谁、干什么、怎么干、干不好怎么办问题的方案;如果将这些问题,通过时间、空间的逻辑关系勾稽,形成的合同文本将是一份交易的实施计划书,乃至于是一份完美走向结果的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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