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科技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我们在日常生活或者正常经营运作中也越来越多的利用相关技术进行信息传递。这也极大改变了我们日常生活中对于合同签订的习惯。
现在有很多人逐渐习惯利用“微信”“QQ”等即时聊天软件订立合同,采取盖章后扫描的形式将合同传递给合同相对人,合同相对人再在该扫描件版本上进行盖章,以完成合同签约。
但是这样的合同签约模式也往往会带来很多问题和隐患,特别是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清楚管辖问题的情况下,往往会给事后发生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带来很多问题。在实务中,我们就曾经遇到过类似的问题。
该案例中,案涉合同就是通过盖章扫描再用微信互传的方式达成的,但是在合同中规定的管辖地点表述为“网络签约”,这一约定非常不明确,其含义也令人困惑。
那么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思考管辖权问题呢?
一、法律分析
首先,合同约定了以合同签订地作为管辖地,但是在后面又写到“合同签订地点:网络签约”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如何进行网络签约途径是不明确的。对于这类不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案例显示大部分法院会认定管辖条款无效,但是也有情况法院会适用《民法典》第493条推定最后盖章地为合同签约地。
其次,若无法明确,则合同约定的管辖地无从确定,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管辖地的确认。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纠纷一般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合同履行地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相关案例
约定管辖不明确直接认定管辖条款无效
1、时迅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台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6)沪02民辖终106号
当事人都在上海,合同中约定向签约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签约地上海。法院认为上述合同签订地约定不明确,管辖条款无效。
2、中路交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峰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民辖终169号
该《沥青销售合同》中对双方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时约定“签订地点:江苏、南京”。但根据湖南峰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本案应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而江苏省南京市下辖多个区县,故该《沥青销售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无法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因此,本案不应适用该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而应适用法定规则确定管辖。
3、郭国森、俞日范与郭国森、俞日范民事裁定书(2019)渝01民辖终404号
案涉《借款合同》第四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同意采取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合同首部载明“合同签订地:重庆”,因合同约定签订地不明确,协议管辖条款应为无效。
4、西安瀚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灵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9)沪02民辖终244号
合同中同时注明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根据本案的级别管辖范围,合同中签订地未明确是何具体的辖区。根据相关规定,协议管辖五个连接点之一的合同签订地,其性质属于约定的合同签订地,存在有没有约定、约定明确不明确的问题,不以合同的签订过程或合同实际签订地去推导或弥补合同中合同签订地的意思表示欠缺。
5、丁为领与上海远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7)沪0115民初86005号
原、被告签订的《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如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可将相关争议向本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协议并未披露签署地,上述合同签订地约定不明确,管辖条款无效。
推定签订地的情况
1、德州广合机床有限公司、聊城市国庆钢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02民初2285号)(与本案案情类似)
《数控深孔钻镗床供货合同》约定:“双方之间产生有关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当事人可向签订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案双方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微信传送签订合同,由被告聊城市国庆钢材有限公司最后签字盖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被告住所地为合同的签订地,本案由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双方当事人约定及法律规定,聊城市国庆钢材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2、上海超浦木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9)沪0120民初25192号之一
《购销合同》第八条约定:“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的,应当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任意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虽然双方对合同签订的方式陈述不一致,但根据双方盖章的时间来看,被告盖章时间晚于原告盖章的时间,能够认定以被告所在地为最后盖章的地点。故本案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本院无管辖权。
3、宁波博誉万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首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8)沪0115民初47625号之一)(虽然可以推定最后盖章地为签订地,但是需要证明哪里是最后盖章地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生争议系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为签约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约定的签订地点为上海,应当视为约定不明。双方虽一致确认该合同后盖章一方为被告,但被告主张合同盖章地点为其实际经营地址,即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XXX号凌空SOXXXX号楼1109室,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曾将实际经营地向原告进行披露。故原告有权依据被告的注册地向本院起诉。
三、解析思路
若要把管辖权拿到上海地区,突破口在于再次确认合同签订的具体形式以及最后接收方是哪一方,如果收件人是我方当事人(我方当事人住所地在上海),本案管辖就有可能拿到上海地区法院。(当然也存在实际签订地和约定签订地不符,按照约定签订地为准的风险,但是本案中合同约定签订地为网络签约,对约定签订地也不够明确)
笔者询问立案庭法官得到答复是,该情况属于约定管辖不明确,管辖条款约定无效,按照法定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
若无法明确,则合同约定的管辖地无从确定,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管辖地的确认。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纠纷一般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合同履行地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货地点,可否以约定交货地点作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另一种是认定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按照其他标的处理,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就是被告一方所在地。
对于第一种,由于之前的司法解释已经被废止(之前司法解释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又有最高院判例认为“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书面的、明确的约定。所以第一种成功的可能性不大。
网络签约形式合同应如何确定管辖权?
作者:李道鑫来源:FO埃孚欧视野

随着信息科技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我们在日常生活或者正常经营运作中也越来越多的利用相关技术进行信息传递。这也极大改变了我们日常生活中对于合同签订的习惯。